谈典看法:读点法律避点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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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酒店“私人沙滩”游泳溺亡,责任谁承担

据媒体报道,2020年10月2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一游客在广东惠州某酒店“私人沙滩”游泳时不幸溺亡。家属和酒店方就责任问题发生争执:家属认为酒店以“私人沙滩”做广告宣传,消费者误以为该区域安全;而酒店则称该宣传与酒店无关,为旅行社宣传行为,且沙滩不在其管理范围。

国庆节放假,一家人本是开开心心去游玩,家人却在沙滩游泳时溺亡。这样的悲剧,家属肯定是无法接受的。事已至此,只能去面对。责任该算在谁头上?酒店?旅行社?游客自己?还是另有其人?

在法律上,这类案件主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看在游客溺亡一事上哪一方有过错。

先说游客。作为成年人,在沙滩游玩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看游客的溺亡是否存在自身疾病、违反相关警示要求或者有其他故意、过失的行为。如果存在,那么游客自己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如果不存在,要看其他相关各方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救助义务。

再说沙滩管理方。从媒体报道来看,酒店方称所谓私人沙滩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但无论这个沙滩的管理方是谁,都要看其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有没有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在事发时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如果管理方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没有及时救助,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这个责任比例肯定只是一部分,或者是一小部分,不是主要责任。

最后说酒店方和旅行社。如果游客确实看到了广告宣传所称的“私人沙滩无限畅玩”,那么不管这是酒店还是旅行社所为,事实上都属于一种服务承诺,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明确告知私人沙滩能不能游泳,设置警示标志,便是酒店和旅行社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酒店和旅行社也不能完全脱离干系,多少还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但如果沙滩确实不是酒店方的管理范围,而是酒店或者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而做的虚假宣传,就属于合同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发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看到。或许沙滩管理方、酒店、旅行社都免不了一定的责任,但即便他们全责,逝去的生命也回不来了。我们不能把自己的生命安全完全寄托于他人的提醒或者救助,毕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是每个成年人的必修课。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