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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室不雅视频被泄露,明星聊天记录被曝光,关于隐私权的那些法律问题
2021年5月,网传黑龙江某高校一对男女同学在学校阶梯教室发生性关系,不雅视频被广泛传播。网传视频显示时间为2021年5月16日,视频在拍摄过程中调整了角度和对焦。
在教室发生性关系,是否违法?把包含性行为的监控视频发到网上传播,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吗?擅自把和别人的聊天记录曝光在网上,属于侵犯隐私权吗?把老赖、不喜欢的人的身份证号码之类的信息放到媒体上犯不犯法?隐私权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
法律上对淫秽色情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发布过一个决定,具体名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个决定的第八条是这么描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规定还指出,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淫秽及色情出版物、声讯进行了定义。
简言之,就是会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对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毒害,又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声讯作品,即为淫秽物品。
对淫秽物品的审查鉴定,是由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执行的,还要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那自己拍的,或者别人偷拍的也算淫秽物品吗?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这么一个案例,在王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中,王某将自己与女友拍摄的性爱视频和十余张女友裸照上传至多个色情网站。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审查认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由此可见,即便是个人拍摄制作,也仍然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淫秽物品的鉴定本质在于其内容,而不在于其拍摄方式。
那聊天记录算作个人隐私吗?隐私权由哪些要素组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按照常理来说,我们的微信聊天内容是不愿意他人知晓的,应当属于个人隐私。所以,如果未经对方允许,你就擅自把你们的聊天记录公开,是侵犯对方隐私权的。
在台州项某醒案中,根据行政处罚书显示,男方——张某峰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用技术手段恢复女方微信聊天记录,且发至微信朋友圈和女方母亲及女方未婚夫母亲微信,构成侵犯隐私,被行政拘留6日。
传播他人隐私,可能涉嫌名誉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公开、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导致对方的私密信息被不特定的公众知晓,继而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侮辱、诽谤,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有人调侃,中国的每个网民在网上几乎都等于裸奔,黑市里几十块钱就能买到一个人的所有信息,甚至在视频平台上,我们还能找到公开、专门教如何从网上人肉搜索别人的信息的教程,在可见的未来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将会成为一个经久不息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