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区运行基础与产业发展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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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韩FTA的自由化水平

自由化程度是自由贸易协定成员方合作深度的主要表现,也是自由贸易协定经济效应的重要来源,它决定了自由贸易协定发展前景的生命力。从中国与韩国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分析出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由化程度。

一 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

中韩均为WTO成员,目前两国的贸易政策均按照WTO的要求制定。为了在对外开放市场的同时实现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两国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从总体关税水平看,2010年中韩的简单平均最惠国实施税率分别为9.6%和12.1%,而2009年中韩的加权平均最惠国实施税率分别为4.1%和7.9%。2010年,中韩两国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实施税率分别为15.6%和48.5%,2009年两国农产品的加权平均最惠国实施税率分别为8.0%和99.8%。2010年,两国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实施税率分别为8.7%和6.6%,2009年两国非农产品的加权平均最惠国实施税率分别为3.8%和3.5%。除关税外,中韩两国都实行了非关税措施。虽然非关税措施难以准确界定,但通常认为,主要的非关税措施应包括数量限制、技术壁垒(TBT)、卫生和植物检疫(SPS)、分销壁垒等。

从行业看,在农产品方面,由于韩国耕地面积不足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自给率都很低。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者的利益,韩国农业的开放步伐相当缓慢,是世界上少数对本国农业保护程度最深和保护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2010年,韩国产品的最惠国关税最高达到887%。在数量限制方面,韩国对HS10位税号203个税目共63种产品实施了关税配额管理,主要包括大米、大麦、胡椒、大蒜、洋葱。上述产品的配额内税率为0~50%,配额外税率为9%~887.4%。相对于韩国,中国对农产品部门的保护程度不高。

在制造业方面,2009年,中国和韩国的简单平均最惠国实施关税分别为8.7%和6.6%,加权平均最惠国实施关税分别为3.7%和3.2%。从两国制造业的产业分布和保护程度看,中韩的制造业结构比较一致,产业内贸易比重比较高,这也使得两国之间贸易最活跃的一些产业领域的关税水平并不是很高。因此,从制造业整体而言,两国市场开放的压力并不大。但是中韩制造业也存在各自的敏感部门,敏感部门的开放会面临较大压力。两国目前的关税税率分别反映了各国制造业敏感部门对贸易自由化的抵触程度。对于中国而言,从韩国进口的主要制造业产品中,只有机动车、拖车和半拖车(简单平均关税率为14.3%)属于高关税产品,而其他主要进口产品的关税水平并不高,只是某些种类产品的关税水平较高,如医疗和光学设备为25%,化工产品为50%,这些高关税产品将比较敏感。对于韩国而言,从中国进口的主要制造业产品都不属于高关税产品。从韩国的商业部门角度考虑,在与中国的贸易中,纺织品、消费类产品以及电子和电气设备是敏感产品。

二 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

中国政府根据“入世”承诺,在155个部门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部门覆盖率较高,达到了60%。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经济体。在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加坡、新西兰、秘鲁的FTA协议中,服务业分别新增了8个、11个、9个、9个、3个、9个部门,这些部门在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均未做出承诺。其中,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等是6个FTA中共同开放的部门。加入WTO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促进服务市场的自由化,已经基本上形成了服务贸易法律管理体系,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程度显著提高。韩国也在不断提高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韩国对155个部门中的98个部门做出了承诺。自1998年实施《外国投资促进法》以来,韩国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推进其服务业部门的自由化。韩国已经与智利、新加坡、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东盟、美国、印度、欧盟以及秘鲁缔结了FTA。在自由化的形式上,韩国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在与东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欧盟的FTA中,韩国采取了GATS模式;在与智利、新加坡、秘鲁和美国的FTA中,韩国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FTA的服务贸易章节中,韩国力求针对跨境服务设立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等义务。

但是,在未来的中韩FTA的服务贸易谈判中,主要分歧在于承诺方式。中国在FTA中一直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韩国则倾向于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而且将服务贸易与投资的保留措施负面清单合并。韩国认为,具有棘轮条款的负面清单方式更有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因为通过提高现存措施的透明度和确保法律的可预见性,这一方式可以更多地激励商业部门在伙伴国家(地区)进行投资。而中国认为,两国之间在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方面的实质性差异,采取“正面清单”方式更适合未来的FTA。如果采取“负面清单”,在这种“不列入即开放”的模式下,除了在清单中明确列出的保留措施外,其他所有部门都会开放。因此,对我国的服务业开放以及政府管制措施的透明度等要求都将带来较大压力。此外,韩国还主张对电信及金融服务单独设章或附录,以期实现更大程度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出它在重要服务业部门的利益诉求。中国则认为,应当对自然人移动单独设章并做出承诺,以促进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的自由流动。双方在这方面的差异,实质上是在未来的FTA中为各自的优势部门寻求更大的机会,尽可能实现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