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参加制度研究:以《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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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说明

(一)选题目的

参加制度(Intervention)是国际法院司法程序中为保护第三国利益而设置的一个制度。在国际司法诉讼中,案件常常会涉及多边争端。当两国将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进行司法裁判时,利益相关的第三国虽然并非该案件的直接当事国,但为使第三国利益不受法院最终实体裁判的影响,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第三国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并享有部分权利。《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分别对基于法院许可的参加和基于规约解释的参加进行了规定。《国际法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也对相应程序进行了细化。本书研究的参加制度主要是《规约》第62条下基于法院许可的参加。

参加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实现公平、平等、法治等司法程序上的价值,使国际法院在对争端当事国间进行定纷止争的同时,将裁判所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限于诉讼当事国。然而,由于国家间争端本身的性质所致,第三国的利益往往会牵涉其中。在利益相关的第三国缺失的情况下,国际法院的裁判并不一定能保证该裁判不影响第三国的利益。而这时第三国在法庭上的出现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种不公平的影响。不甚理想的是,参加制度的历史并不短暂,但在司法实践上却长期处于沉寂的状态。直到近30年,参加制度才出现了实质性的发展。国际法院在早期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拒绝了第三国的参加请求,但在1990年对陆地、岛屿和海域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的参加程序进行裁决时,法院的分庭第一次许可了尼加拉瓜的参加请求。随后,国际法院相继许可了赤道几内亚和希腊参加有关的诉讼程序。国际法院在1990年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偶然,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涉及国际法院法官对参加制度所涉法理的重新解释。虽然参加是国际法院的一个附带程序,但是这一重大发展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完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与国际法治的影响仍然具有推动力。

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国际法院诉讼参加的近十个案例(包括参加程序和参加程序所依附的案件实体程序)进行综合考察,明确法院目前对诉讼参加所持的立场和态度,探究国际法院对《规约》第62条及其相关程序规则的法理,特别是国际法院对许可第三国参加所确立的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参加制度在近年来的重大发展分析其价值和影响。最后,在对参加制度的程序、法理有所把握后,思考该制度对中国未来参与国际司法程序所具有的启示意义。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在1990年国际法院(分庭)第一次许可尼加拉瓜参加之后,参加制度经历了一次实质性的发展。在随后的案件中,国际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了或拒绝或许可的裁判。但自1990年以后,即使是国际法院拒绝第三国参加,其理由也不同于尼加拉瓜参加案之前。这就说明国际法院在参加的法理上有所发展,法官对参加制度的解释进入一个新的背景和体系。

首先,本选题对参加制度的整个法理及其发展变化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与分析。由于法学学科和国际法院本身的司法性质所致,一个制度的法理并非直接可以从法律条文或者某一单个案件的判决中推断出来。这需要该制度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案件及其判决进行论证和完善,而其间的理论体系也可能会出现矛盾或反复的情况。因此,本选题意在结合参加制度史上近十个完整的案例,对该制度最初的沉寂到后来获得法院实质性适用的发展进行理论分析。对包括法官个别意见在内的法院判决进行系统研究,从中理解并抽象出法院目前在这一制度上所持的态度和立场。

其次,参加制度近来的实质性发展毕竟只有20余年。这个时间长度无论对国际法院的整个历史跨度来说还是对一个制度本身的发展时长来说都还远远不够。之所以在近十余年来法院有拒绝和许可的不同情况,其中原因之一也是国际法院在许可参加的标准设定上还有不统一、不一致的情形。法官们虽然在根本问题[1]上达成了共识,但在具体标准和细节上还难于统一。本选题的另一个理论意义在于从后期的案例中分析参加制度目前的不完善之处,以此对该制度有一个更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最后,国内外对参加制度进行过专门研究的学者不多。自1990年尼加拉瓜参加案之后,对参加制度的新发展有过专门讨论的也只寥寥数人。本书对该制度的研究较为系统,一方面不局限于单个案例,另一方面也融入了目前的最新发展,这也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

2.现实意义

随着国际社会国际法治趋势的不断增强以及国际司法机构数量的增加,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下设的全球性司法机构,必将在其已有基础上继续担当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角色。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与国际法院也有长久的历史渊源。虽然中国尚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诉讼管辖权,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不能以积极的身份和心态参与到国际司法制度中。在厘清国际法院参加制度法理的同时,该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是研究过程中必然要思考的主题和内容。

参加制度中的以非当事国身份参加恰好为不接受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国家提供了一个间接参与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以保护本国利益的可能途径。而本选题的实践意义就在于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考虑中国是否可以在适当时候理性、灵活地利用以非当事国身份参加介入有关的国际诉讼中,以此声明中国在有关事项上的立场和态度,主张我国应有的权利。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利用国际法院扩大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也向世界展示中国积极融入国际司法制度、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大国形象。尽管参加制度仍然处于发展中且目前我国未有此类实践,但这方面的思考不失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形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