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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责任推进机制不同
中国本土与境外东道国以及东道国之间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中国本土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与社会责任实践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不同层级的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甚至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关键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国有企业应该“以承担社会责任”等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党的文件首次将社会责任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除民间机构与国际机构发挥作用以外,政府推动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的重要特色。初步统计,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等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南或指导意见多达29个;2015年6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和《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三项国家标准。数量之多、规格之高在全球尚属罕见,其中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尤其产生了较大的实际影响。
东道国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也存在较大差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要通过专项立法与国际或民间机构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通过大量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以达到约束企业与社会公众行为的目的;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发达的非政府组织也在这些国家的社会责任推进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管理或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多数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社会责任观念欠缺,社会责任实践则主要依靠国际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及其相关标准等推进,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全球契约、SA8000、ISO26000、绿色和平组织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