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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侦查启动与被害人权利保护
在我国,立案是刑事诉讼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公诉案件必须先立案才能启动侦查程序,采取必要的侦查行为。这在法理和制度层面上都是存在问题的。因为立案的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经过必要的调查或侦查,如何能够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具备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公安机关“调查”还是检察机关“初查”,实际上都是具有侦查性质的诉讼行为。实践中,这种先侦查再立案,然后再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的传统做法,成为立案不实的重要根源之一。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质疑。[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此,笔者主张借鉴意大利、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立案改革为“犯罪消息”制度并作为侦查启动环节,[2]构建所谓的“大侦查”程序,以便系统研究解决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