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利体系的整合是总体趋势,也是福利制度发展的普遍经验,但是整合的路径方式有较大差异
福利体系的整合与协调,是总的趋势。但是因为制度基础的差异,以及国情环境的不同,各国在整合与协调的路径与方式选择方面,也有不同的模式。以医疗保障为例,以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家为代表的公费医疗模式与德国的俾斯麦模式在制度起点有差异,也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是在整合的路径和方式方面,有较大差异。概括而言,福利体系整合主要包含三种模式。
福利体系整合的第一种模式,是建立单一的制度体系,为全体国民提供福利保障。如瑞典、挪威等国的国民健康保障体系,主要通过完善以税收为基础的、单一支付人(single-payer systems)的制度体系,实现制度整合。在福利体系发展的早期,这些国家也存在多个支付人的混合的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不同的人群。国家通过不断扩大国民健康体系的覆盖范围,把不同的制度体系都纳入进来,形成统一的、单一支付人的制度体系。从1948年到1973年,英国、丹麦、芬兰先后建立统一的、完全以税收为基础的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爱尔兰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但还附加一定的经济收入情况调查要求。1978年以后,意大利、葡萄牙、希腊、西班牙、法国,也都转型为统一的、单一支付人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这类制度模式把各种不同的制度模式整合在一起,在进入标准、享受标准、衡量标准,以及财务标准(entry,eligibility,measurement and financial criteria)方面,对所有国民都是统一的、平等的。
韩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整合模式。在整合以前,韩国有三类医疗保障体系,分别是工人及其家属的医疗保险体系(占总人口的36%),政府雇员、教师及家属的医疗保险体系(占总人口的10.4%),自雇佣者以及居民(residence based)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50.1%)。1998年金大中当选总统以后,把后两者整合在一起,建立“国家健康保险公司”(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rporation,NHIC),2000年又把工人及其家属的医疗保险纳入该体系,形成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福利体系整合的第二种模式,是虽然存在几个不同的制度体系,但是不同的制度体系在进入标准、享受标准、衡量标准,以及财务标准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类似,社会成员可以在各个制度体系之间顺畅地实现福利待遇的转移和接续。如德国和大多数欧洲大陆实行俾斯麦模式的国家,福利体系的整合与协调主要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通过把新的社会人群纳入现行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障体系,或者为不同的社会人群建立并行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了严格监管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个支付人(a multi-payer system)的医疗保险体系,并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障的全覆盖。从发展历程看,保留多个医疗保险体系的国家,也都或多或少地出现整合趋势,至少在财务、资格、衡量标准方面,逐渐整合趋同。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国家都保留了并行的针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多个医疗保险体系。但是,这种医疗保险体系的数量在减少,如在德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1000个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但是到2002年减少到355个(Busse,Saltman and Dubois,2004b,39)。
福利体系整合与协调的第三种模式,是虽然存在不同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之间的进入标准、享受标准、衡量标准,以及财务标准等也不统一,但是,所有的制度体系都是相互开放的,并且只要符合进入标准,都允许新人进入。新进入的社会成员虽然不能携带和接续之前的福利保障,但是也不会失去之前已经积蓄起来的福利保障。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因为福利保障体系没有统一,福利待遇不能转移接续,但是成员国之间的福利保障已经建立协调制度。根据《欧盟883/2004号条例》(Regulation EC No.883/2004),如果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到别的欧盟国家工作,可以在新的国家享受与其本国公民相同的福利保障。如果他们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之前离开这个国家,也享有与其本国公民基本相同的福利保障权利。欧盟以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福利体系的相互协调。
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总体上是碎片化的,但也具有部分协调机制,与第三种模式有相似之处。2012年,日本公立和私立的医疗保险项目大约有3400个,其中私立医疗保险机构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日本通过一系列的协调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制度的整合和协调。如以公司为基础的医疗保险计划(company-based health insurance plans)为例,从1982年开始,纳入该计划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由多方共同筹资,即中央政府(20%),地方政府(10%),雇员医疗保险,社区医疗保险共同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整合。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的协调机制,如日本社会保障委员会(Social Security Council)下属的医疗分会(Medical Sub-Council)和健康保险分会(Health Insurance Sub-Council),以及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Labour and Welfare)下属的一个机构,共同建立了质量安全、成本控制、价格标准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体系,政府和民间组织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院的服务能力进行标准化的评估和认证,等等。这些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整合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