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福利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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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体系的制度起点有较大差异,但从发展历程看,制度模式逐渐趋同与融合

发达国家的福利体系,都经历了逐渐扩展和完善的过程。从制度起源看,发达国家的福利体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俾斯麦模式;二是丹麦模式或贝弗里奇模式。[2]两类模式虽然在起点上有显著差异,但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欧洲各国都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两种模式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并有逐渐融合的趋势。

俾斯麦模式的社会福利体系,通常又称为德国模式。这种模式以缴费贡献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是在劳动保险制度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以医疗保障为例,欧洲大陆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萌芽于中世纪的行业协会。法国大革命以后,行业协会被取缔,但是医疗保障体系保留下来。1883年,俾斯麦保留了这种以行业或职业为基础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纳入国家的统一监管,形成欧洲大陆国家的强制性医疗保障模式。制度体系接近俾斯麦模式的国家,福利体系的发展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逐步把新的社会群体,如蓝领工人等,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二是为新的社会群体,如白领工人、农民等,建立平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丹麦模式是完全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福利体系。这种模式的制度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扶困济贫、宗教慈善等制度模式。如养老保障方面,1891年丹麦颁布老年年金补助法,是仅次于德国的第二个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主要是贫困群体,并通常要附加经济状况调查(means-testing)。但是随着福利体系的逐渐完善,经济状况调查的要求逐渐弱化或取消,成为所有国民普遍可以享受的最低养老保障制度。再如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家的国民健康保障体系(national health care systems),可以追溯到18世纪,瑞典法律鼓励社区医生(全科医生的前身,GPs)根据情况,为缺乏支付能力的贫困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可以看作是普惠性的国民健康保障体系的最初起源,随后在芬兰、挪威等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两种模式的福利体系虽然在制度起点上有差异,但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制度模式逐渐趋同与融合。以养老保障为例,多数采用丹麦模式的国家,在最低保障体系之上,逐步引入强制性的、部分基于缴费贡献的养老保障体系。该做法与俾斯麦模式的福利体系更加接近。如瑞典在1959年颁布了国民附加年金的保险法规,随后芬兰(1960)、英国(1978)也先后建立类似的保障制度。在欧洲,只有丹麦和爱尔兰仍然坚持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并辅以自愿性的——不是强制性的职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而实行俾斯麦模式的部分地中海国家,20世纪80年代,为了把少量遗留的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老年人纳入福利保障体系,在一般性的社会救助体系之外,专门建立针对该群体的以税收为基础的低水平老年保障体系(tax-financed minimum old-age benefit systems)。该做法与丹麦模式的完全以税收为基础,侧重普惠性的最低福利保障,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到20世纪80年代,绝大多数的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都已经建立普惠性的最低保障(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或基于收入核查的普惠性的救助养老金,means-tested pension or social assistance)和强制性的与收入及缴费贡献相关的养老保障体系,两类福利体系在制度模式上逐渐趋同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