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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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持续

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它既然是可持续发展整体中的一部分,就必然符合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中外实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社会问题必定会日益积累,并导致严重社会危机;社会保障制度残缺,社会冲突便不可避免,社会团结、社会融合与社会和谐将成为空话;社会保障制度超越发展阶段,同样会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

联系中国的现实,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应当体现在尊重制度发展客观规律的同时,重视考虑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及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化,遵循从缩小不公平到现实公平的路径,在相关制度改革与建设中采取渐进、持续发展的方式。例如,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来看,应当首先建立起没有遗漏的、多元化的制度体系,在实现覆盖全体国民之后,再及时推进制度整合,建立城乡一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总而言之,社会养老体系应当尊重客观规律,考虑中国国情,重视社会公平,体现“以人为本”地确立社会养老体系。只有具备可持续发展这一特性,社会养老体系才能真正解决问题,避免社会危机,维持社会稳定,不陷入“短期效应”的困境。具体来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理念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从而实现行政机关决策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向立法机关决策社会保障体制转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进行的,在长时间内都是新制度和旧制度并行,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新方案都要经过试点,这就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发展对其他体制改革的依赖。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机关的政策来推动,政府的主要因素很容易影响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尤其是GDP优先理念下,更容易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滞后。通过把社会保障制度提升为法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以上弊端的出现,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使制度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羁绊。

第二,可持续发展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经济条件来满足人们的各种社会保障要求,这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与当地、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任何超越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都只能被束之高阁,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甚至带来不良的后果。例如,“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不但会助长国民的惰性影响国家的竞争力,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保障财政危机。比如现在西方不少国家就因为社会福利水平过高而导致了日益扩大的财政赤字,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水平过低,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可能无法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或最低生活,同样可能酿成社会危机,如不少非洲国家就出现了难民流离失所的严重社会危机”。[6]

第三,可持续发展要求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社会养老政策,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得不考虑到当地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这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的贯彻落实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少数民族在常年的生活中,形成了本地区、本民族固有的生活习惯,这些习惯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影响着养老的模式和水平,所以,在构建特定民族的养老体系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民风民俗,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整个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