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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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平

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2]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公平是指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差异而歧视或排斥任何人。公平的核心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要求所有国民的社会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维护起点公平。要求将群体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实现代际责任的公平分配,以促进结果公平或者尽可能合理缩小结果的不公平。因此,维护公平是这一体系与生俱来的独特使命。[3]早期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惩戒方式维护社会稳定,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其作用有四:第一,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第二,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社会保障制度可使他们中的悲观者前行,他们中的无力者有力,增加他们的机会,从而为他们创造一个尽可能公平竞争的起点。第三,维护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第四,调节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逐渐成为民众的法定权利,其制度内容也在不断充实的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公平的价值取向。简言之,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其对公平理想的不懈追求,实现公平价值追求早已成为其题中应有之意。

“老有所养”是每一个人的梦想,也是每个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民族群众当然也不例外,在他们因为年老、疾病等原因遇到生活困难时,国家和社会理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他们与其他人相同的、必要的物质帮助和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民族地区是我国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全国6500万贫困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整个少数民族地区总体上都属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据统计,全国共有551个贫困县,宁夏、新疆、内蒙古、云南、青海、广西、贵州7个民族地区(西藏除外)就占215个,其中国家重点扶贫县119个(全国共有311个),约占42%。”[4]因此,国家和社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养老的力度,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社会医疗等措施,来保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享受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同的社会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养老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