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边境贸易的简要回顾
我国边境贸易起源很早,根据史料,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其贸易线路之长、贸易规模之大可能远超我们的想象。在俄罗斯的阿尔泰山巴泽雷克公元前5世纪的墓穴中,出土了大量的中国丝绸[5]。西藏与周边地区的商业和文化交往也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近代以来,我国边境口岸受到英、俄、法等国外势力的入侵和干预,呈现某种殖民地化特征,出现畸形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边境口岸主要进行边民互市贸易,当时多被称为边境小额贸易。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随着沿边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边境口岸发展迅速,并成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重要内容。
一 中国历史上的边境贸易
这里所述的边境贸易既包括不同疆域的边境居民之间的贸易往来,也包括通过边境地区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其中后一种涉及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从历史上看,中国的边境贸易明显受周边经济文化的吸引力、商品的互补性和交通线路的通畅性等因素的影响,甚至在一些历史时期,边境贸易还成为政治手段,如张骞通西域所开辟的汉代丝绸之路。
1.中国古代边境贸易
我国古代最为著名的贸易线路是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涵盖范围很广,甚至可以统称我国古代对外贸易的主要通道。丝绸之路分西南、西北两大线。
丝绸之路的西北线为官道,即通常所称的丝绸之路,它全长7000多公里,分北、中、南三线。北线从长安出发,可到达里海;中线从河西走廊出发,可至伊朗和地中海沿岸;南线出河西走廊通往印度、克什米尔、阿富汗、伊朗。这条丝绸之路在汉唐时代是以都城长安为起终点的,在元代则转到北京,与政治中心的转移密切相关。千百年来,这条丝绸之路也是我国北方地区内部东西联系和跨国交往的主要通道,目前自连云港到荷兰鹿特丹、比利时安特卫普的欧亚大陆桥的相当一部分,也是以它为基础的。
西南丝绸之路或南方丝绸之路是我国古代西南地区通往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的民间贸易通道,全长3000多公里,其国内段是秦代修建的五尺道。从四川成都出发,经过雅安、凉山、宜宾、乐山,到云南滇池后分为南北两路,南路向南进入越南,北路比较复杂。北路进入“博南古道”,从祥云、永平到保山。这条路在保山又分为南北两线,北线经腾冲、盈江到达缅甸、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再至土库曼斯坦与西北丝绸之路汇合;南线经龙陵、畹町到达缅甸后,向南与海上丝绸之路相连。在这条丝绸之路上,往来着中国的丝绸、瓷器、铜器、漆器、茶叶和东南亚、南亚地区的宝石、珍珠、木棉、象牙、犀角等[6]。来自云南的货物经过茶马古道进入西藏,可以通过西藏日喀则和阿里地区的边境通道,进入尼泊尔、印度,也被称为麝香之路。
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主要通往西北、西南方向,但在东北、北方等其他方向上也有一些贸易通道和贸易活动。如唐代时有自河北昌黎(营州)至朝鲜的安东道、自陕西横山(夏州)经大同至蒙古的云中道、自内蒙古包头(中受降城)到西域的回鹘道、自安西至中亚的西域道、自广西至越南河内(交州)经缅甸到印度的天竺道5条主要陆路对外通道,主要口岸分布在西北、东北等北方边境。与唐朝同时期的吐蕃王朝,在其西南方向与尼泊尔、印度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公元635年,吐蕃赞普松赞干布通过吐蕃—泥婆罗道自吉隆口岸迎进了尼泊尔赤尊公主。宋代与朝鲜的贸易有较大发展,元代的贸易通道则以中亚、欧洲方向为主,明代后期边境贸易较前中期有所发展,明清时期与蒙古、东北方向的贸易关系得到加强,在西藏与尼泊尔和印度的交往上保持传统线路。
从区域上看,古代中原地区与其北部、西北、西南周边地区均有贸易往来。
在北方,西汉时期就形成了皮毛之路。这条道路是中原地区与匈奴之间的贸易线路,匈奴居民通常以马匹、皮毛换取汉族居民的手工业品和农产品。汉代还在边境上设立“通关市”,管理和便利民间贸易活动,朝廷还指定官员用黄金及丝织品与匈奴交换马、骡、驴、驼、兽皮、毛织物等,并逐渐发展为穿越蒙古高原经俄罗斯到达欧洲的贸易通道,即皮毛之路。唐代中叶,朝廷设立茶马互市,以茶、盐、丝织品、金属制品等交换马、骡、驼、牛、羊等。到北宋时期还在边境地区的一些重要州设立交易场所——“榷场”并派官员管理。元代时忽必烈对到蒙古经商的商人予以免税优惠,促进了北方边境贸易的发展。明代实行茶马市易制、贡市制度。清朝中后期,由于东北、西北解除封禁,大批汉商从事中蒙、中俄贸易。17世纪后期、18世纪前期,随着《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的相继签订,中俄边境互市贸易开放并基本集中在恰克图进行。
西北地区则以丝绸之路(西北线)著称。此线路始于春秋时代,当时已可通往印度和欧洲。西汉时期丝绸之路已具官道性质,即张骞通西域的道路,这条线路在张骞时代主要到达中亚、西南亚,在其后东汉班超使西域时可达到地中海东岸,汉代时已与罗马有间接的商品往来,中国的丝绸曾传入罗马。到隋唐时这条道路更为稳定和繁荣,唐代在新疆的伊州、西州、庭州设立轴线,在碎叶、龟兹、疏勒、于阗设立四镇,长安城内居住有很多来自西域的人。元代时这条道路分为南北两路,皆以元大都北京为起终点,北路自君士坦丁堡经黑海到达克里米亚、花剌子模,再经新疆等地到达北京;南路自君士坦丁堡经伊朗、中亚,越帕米尔(葱岭)再经新疆、甘肃到达北京。当时来自伊朗、印度半岛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经这条道路来到中国,包括意大利旅行家和商人马可波罗。他们以珠宝、象牙、犀角、香料、玉器等交换中国的丝绸、瓷器、麝香等[7]。
西南地区的贸易通道众多,自先秦就有内部往来的通道,自汉代逐渐形成了从四川经云南、西藏等地,到达东南亚和南亚的贸易和文化交流通道,最主要的通道即前述的南方丝绸之路。
2.中国近代边境口岸的被迫开放
19世纪后半期,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过程中,边境地区受到外国势力的侵入,使这一时期的边境贸易活动呈现出与之前不同的面貌。其中,俄国势力主要在新疆和东北,英国势力主要在西藏,法国势力主要在广西、云南,日本势力主要在东北。通过若干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我国边境贸易自主权、关税自主权、边境进出口商品管理权等逐步丧失,边境贸易和边境口岸畸形发展。
在新疆,1851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签订后伊犁塔城(塔尔巴哈台)开放为商埠;1881年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和《陆路通商改订章程》,开放了吐鲁番、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以及今蒙古境内的布哈兰图(乌里雅苏台)、甘肃嘉峪关(肃州)。在东北,1858年中俄签订《瑷珲条约》,随后在黑龙江两岸开辟边境贸易区,黑河由此成为商贸城镇,成为沙俄的物资供应地;1860年通过签订的《中俄北京条约》,沙俄强占我国东北约4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喀什被开放为商埠。1905年通过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我国被迫开放了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瑷珲、满洲里等15处口岸。在广西、云南,1885年的《中法新约》、1887年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开放广西龙州、云南蒙自为通商口岸,还降低了法国商品进出两省的税率;1895年通过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开放了云南河口、思茅;1897年通过《中缅条约》后又开放广西梧州和广东三水[8]。在西藏,1861年英国人控制了锡金,此后逐渐开通了锡金至西藏的通道,这是一条由印度经锡金进入西藏的捷径。1888年英军与西藏地方军队在锡金发生武装冲突,1890年3月中英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英国获得在西藏通商的利益。1893年12月,双方又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藏印续约》)。根据此条约,1894年4月亚东关开关通商,但直到1914年亚东关撤销,从未收税。1904年荣赫鹏带数百士兵侵入西藏,并迫使清朝政府签订《拉萨条约》,在西藏增开江孜、噶大克两处商埠。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西部边境地区都设有通商口岸,其中西藏有亚东、江孜、噶大克3个,云南有蒙自、河口、思茅、腾越4个,新疆有伊犁、塔尔巴哈台、噶什喀尔、乌鲁木齐、哈密、古城、吐鲁番7个,以及甘肃的嘉峪关[9]。到1911年清政府结束时,我国已有82个通商口岸,不仅有内地边境口岸,还有沿海、沿江商埠。其中边境口岸分布在中印、中越、中缅、中俄边境,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势力控制的影响,它们既是国外商品向中国倾销的门户,也是列强掠夺中国资源的通道。据统计,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在西藏收购羊毛和皮革的价格分别仅为英国收购价格的1/5、1/12[10]。
二 新中国的边境贸易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与邻国相继签订了一些通商协定,其中西藏于1954年和1956年先后与印度、尼泊尔签订了交通和通商协定,当时全国边境贸易的发展都比较平稳,东北、内蒙古的对苏、对朝、对蒙贸易规模较大,在整个1950年代中苏贸易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心。而在西南地区,边境贸易主要是边民互市贸易,贸易规模较小,少有公司经营,中越边境贸易规模相对较大。1960年代初至1970年代末,受国内外形势影响,我国的边境贸易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80年代才逐渐恢复,1990年代以后有较大的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的边境贸易[11]
1.东北和西北边境地区
(1)1950年代中苏友好关系决定了对苏边境贸易的重要地位。1950年中苏两国签订了《中苏贸易协定》,1958年以前对苏边境贸易主要集中在新疆,从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新疆伊犁的巴克图口岸一直是新疆对苏贸易的最主要口岸,主要出口活畜、粮油、矿产品等初级产品,进口化工、五金、机械、食品等加工制品。1950年代末期,伊犁的霍尔果斯口岸也曾与苏联开展边境贸易,但这两个口岸均于1962年停止过货。1958年至1960年代中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的吐尔尕特口岸也进行了对苏边境贸易。1958年,对苏边境贸易由新疆扩大到黑龙江和内蒙古,黑龙江省同苏联的阿穆尔州、伯力边区和滨海边区进行边境贸易,到1959年黑龙江对苏边境贸易额就已达到842.8万卢布,1968年黑龙江对苏边境贸易中断。此外,1969年新疆对巴基斯坦的红其拉甫口岸开始进行边境贸易,但贸易规模不大。
(2)中朝边境贸易始于东北解放后的1948年,东北解放区与朝鲜签订了《经济协定》,新中国成立后辽宁省的边境贸易主要是边民互市贸易。1958年中朝两国签订了《关于中朝两国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的协定书》,丹东是对朝贸易的重镇。
(3)中蒙边境贸易始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的1947年,1952~1962年,由于一系列合作协议的签署,两国贸易也获得了较大发展。1950年代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塔克什肯口岸开展对蒙边境贸易,主要出口产品是马匹、棉布和茶叶,1960年代初口岸关闭,该口岸于1989年恢复开放。
2.西南边境地区
(1)中缅边境贸易始于1951年,主要发生在云南省边境地区。1951年我国在中缅边境地区开放边民互市贸易,云南省规定在边境20公里范围内开放边民互市贸易,贸易限额为20元。1953年4月云南省政府财经委员会规定了对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办法,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发展,改善了边境地区日用生活品短缺的状况。1956年又开放了云南省国营贸易公司与缅甸之间的边境贸易。“文革”期间中缅边贸一度中断。
(2)中越边境贸易始于1952年,涉及云南、广西两省区。1954年中越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两国边境贸易议定书》,同年凭祥铁路口岸建成,1955年起办理中越铁路联运业务,1979年中断运行。之后中越两国还签订了《两国边境地方国营贸易公司进行货物交换的议定书》。两国边境县政府还设立了边贸办事处,1960年又签订了边境省份贸易协定。根据这些协议,云南与越南北部三省先后开放了11对边境小额贸易口岸,1963年3月又确定设立6对边民互市口岸,对允许互市贸易的产品免征关税,双方边民往来互市还可兑换一定限额的货币。1960年代初期至1970年,广西、云南还同相邻的越南谅山、高平等地的商业部门签订了换货议定书,开展边境地方贸易,1970年后地方贸易被纳入一般贸易,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后贸易中断。
(3)中老边境贸易规模较小,采取边民互市贸易形式。
(4)中印、中尼边境贸易限于西藏。中国与印度、尼泊尔两国先后于1954年、1956年签订了协议,边境贸易发展平稳,亚东口岸是当时西藏最大的口岸,也是全国对印度的最大边境口岸,但1962年我国对印边境反击战后,亚东口岸关闭,至今尚未恢复开放,西藏边境贸易的重心转到樟木口岸。中国与尼泊尔的贸易一直持续至今,目前中尼贸易的80%以上都是通过樟木口岸实现的,自1960年代初期特别是1965年中尼公路建成通车起,它始终都是西藏最大的口岸。遗憾的是,在2015年“4·25”尼泊尔大地震中,樟木口岸受到严重损毁,目前正处于灾后重建过程中。
从1960年代初至1970年代末,由于中国与苏联、印度等国家关系的变化,以及国内社会环境的动荡和意识形态的作用,我国与大部分邻国的边境贸易基本停滞,只存在零星的自发性的边民互市贸易,直到1980年代才逐渐恢复。
(二)改革开放后的边境贸易
1980年代,我国逐步开放了边境贸易,并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初,以中苏边境贸易为重点进入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此后经过十几年的调整和规范,自2007年以来又进入一个扎实、较快发展的新时期。与此同时,边境口岸的发展也由以边境贸易为重心,转向更深入地融入边境地区整体发展的过程。
1.边境口岸开放和贸易发展的基本过程
从1984年至今,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发布了若干具有重要历史作用的文件,显著推动了当时边境贸易的发展。例如,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等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贸发展问题的批复》,2010年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8号令)等。
1982年初,国务院先后批准新疆、黑龙江、内蒙古开展对苏边境贸易,1983年我国首先在内蒙古的满洲里、黑龙江的绥芬河、新疆的霍尔果斯和吐尔尕特口岸恢复与苏联的地方易货贸易和边境贸易。1983年底和1984年初我国在广西防城、宁明、大新、靖西、那坡,以及云南富宁、麻栗坡、马关、金平安排了9个对越临时贸易点,恢复对越边境贸易[12]。随着中国与东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越边境贸易也日益发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中越边境贸易进入一个正常化、规范化的阶段。
1984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所定义的边境小额贸易,是指在我国边境城镇中,经省、自治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企业同对方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以及两国边民之间的互市贸易,即涵盖了目前所称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对口岸的定义、分类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与此相对应,1985年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关于边境贸易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边境贸易政策。1985年2月,云南德宏州决定将全州作为边境贸易区,带动了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初,中缅、中老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全线展开。
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一部分,自1990年代初我国沿边开放由点到线逐步展开,并成为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内容。实施西部大开放战略后,边境地区开放与发展就成为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任务。
1991年的《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确定了边境小额易货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两种形式。其中,边境小额易货贸易是指沿陆地边界线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国营外贸公司,与邻国边境地区贸易机构间进行的小额易货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允许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根据自产、自销、自用的原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1992年初,我国陆续批准了黑河、绥芬河、珲春、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博乐、塔城、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丹东14个沿边开放城市,这些城市也都是重要的边境口岸,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在随后几年中,边境贸易开展得如火如荼,但也出现了一些明显问题。
由此,1996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这时的规定是,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边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边境口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都被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根据国务院上述通知,1996年3月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首次将边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纳入管理范围。《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边境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1000元但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征税;对超出5000元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规定,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均可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可与邻国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在《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1998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将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起点由每人每日价值1000元提高至3000元;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邻国的商品,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贸发展问题的批复》,对边境贸易予以大幅推动,同意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由每人每日3000元提高到8000元,扩大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试点,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健康发展,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2.边境贸易发展变化特征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有利于发挥西部地区作为对外开放前沿的区位优势,通过贸易发展带动口岸城镇建设、口岸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内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广大腹地的开放与发展,深化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对外开放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发展中的明显进展是,与邻国合作交流的机制逐步建立,平台也更加稳定和开放,边境口岸的发展日益融入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边境口岸已成为边境地区兴边富民、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在沿边地区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平台,承载着更为综合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长期合作平台
除了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国际性合作平台外,我国一些边境省区还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区域性经贸交通合作平台,如新疆的乌洽会、云南的昆交会、广西的南博会、黑龙江的哈洽会等,分别面向中亚、南亚、东盟、东北亚等地区。2014年,国家批准设立中国西藏旅游文化国际博览会(藏博会),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于2014年9月举办了首届藏博会,从旅游业起步,藏博会正在成为促进与南亚国家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2)对外合作模式多样化
一是边境合作区的设立。自1990年代初设立沿边开放城市之时,我国就在边境口岸城市设立了一些边境合作区,这些合作区不少都具有工贸园区的性质,是当地产业和贸易活动集中的区域。“十一五”末边境合作区进出口总额达到9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4.1亿美元。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边境合作区将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物流、商贸、金融、旅游、信息、会展、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形成面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生产性服务基地、商贸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13]。
二是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设立。“十一五”以来,伴随新疆霍尔果斯中哈跨境经济合作区顺利建设的示范效应,我国边境特别是西南地区边境口岸开始较大规模地进行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实践,如中越两国在建或拟建芒街—东兴、同登—凭祥、老街—河口、茶岭—龙邦口岸4个跨境经济合作区。国务院批准的边境经济合作区见表1-3。
三是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设立。2012年,国务院将我国对越、对缅、对俄的最大口岸东兴、瑞丽、满洲里设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其中,东兴试验区将成为深化我国与东盟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通往东南亚国际通道的重要枢纽和睦邻安邻富邻示范区;瑞丽试验区将建设成为中缅边境经济贸易中心、西南开放重要国际陆港、国际文化交流窗口、沿边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和睦邻安邻富邻示范区;满洲里试验区将建设成为欧亚陆路大通道重要的综合性枢纽、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边疆民族地区和谐进步的示范区。2014年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进一步扩大与蒙古国、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加快内蒙古向北开放桥头堡建设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表1-3 国务院批准的边境经济合作区
(3)连接邻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
自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领域之一。十余年来,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关系的深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建设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网络已是大势所趋。特别是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构想,进一步推动了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边境地区跨境交通线路的建设进程。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重点建设中西部地区的铁路,其中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铁路建设是重点,这些铁路建成后将与沿海地区的铁路相连,成为通海联陆的国际交通线,这将大大改善西部地区对内对外交通条件,发挥西部地区作为中国向西开放前沿的优势,便利中国与中亚、欧洲的产品、人员大规模往来。目前乃至“十三五”或更长时期内,西部地区的铁路建设将主要在青海、内蒙古、西藏、云南、新疆等边陲地区展开。
在新疆,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将建设和论证北、中、南3条连接口岸的铁路线:北线为内蒙古包头到新疆将军庙方向,现在哈密到额济纳段已动工,向东可接晋陕蒙煤炭基地和京津冀地区;中线为兰新铁路,即第三欧亚大陆桥的一段,向东可连接关中—天水经济区、中原城市群,并从连云港、上海等港口出海;南线为格尔木至库尔勒段,全长1214公里,即将开工建设,“十三五”期间成都—格尔木—库尔勒铁路有望全线开工,这是中国通往西亚、地中海、黑海地区的陆路运输大通道和能源安全陆路通道,向西可延伸到新疆红旗拉普或吐尔尕特口岸,出境后前往南印度洋或欧洲,向东可连接云贵川地区,从北部湾出海,与从连云港出发的第二欧亚大陆桥平行,成为另一条向西开放的国际大动脉。
在西藏,在2006年青藏铁路、2014年青藏铁路延长线拉日铁路建成通车的基础上,拉萨至林芝的铁路即将开工,拉日铁路向樟木、吉隆、亚东口岸延伸的方案,以及与南亚铁路网相连接的方案正在研究中,川藏、滇藏、新藏铁路也在论证规划中,其中,川藏、滇藏铁路在西藏波密会合后将通往拉萨,经拉日铁路向西通往新疆和田、喀什,可再延伸至红旗拉普或吐尔尕特,成为西南边陲的一条国际通道。这些铁路建成后,西藏对内对外交通条件将大幅改善,南亚贸易陆路通道的稳定性、承载力将大为增强,中国与南亚的运输也将更节约、更便捷。
在内蒙古,以策克口岸为中心的铁路建设正在展开,已建成嘉策(嘉峪关到策克)、临策(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至策克)、包策(包头到策克)铁路,而跨境铁路只有二连浩特和蒙古国扎门乌德的铁路。根据2013年10月中蒙两国签署的战略伙伴关系中长期发展纲要,两国将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经贸合作总体思路,支持重点领域和大型项目合作。加强锌矿、煤炭、石油、电力、核能等矿产资源和能源的合作,扩大金融、农牧业、环境、水利等方面的合作。在交通方面,合作进行乌兰巴托铁路改造和复线建设,加快策克—西伯库伦、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阿尔山—松贝尔等铁路口岸及其跨境铁路通道建设,合作发展过境运输,在公路和航空领域也将开展合作,服务于大汽车、机械、轻工业品、日用品等主要产品的贸易。
(4)规划、政策指导作用更强
“十一五”以来,国家对西部边境地区的发展日益重视,制定了比此前时期更多且有连贯性的规划和政策。几年来先后制定了“十一五”“十二五”兴边富民规划。2009年金融危机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推动沿边地区开放合作,要求广泛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建立中亚投资经贸合作示范中心,加快霍尔果斯国际合作中心、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还要求大力发展边境贸易,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伊宁、内蒙古满洲里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合作。在国家发改委2012年编制的《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将沿边开放区作为西部地区的重点发展区域之一,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加快重点口岸、边境城市、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探索沿边开放新模式;培育和建设一批富有活力的边境重点口岸、边疆区域性中心城市,形成边境地区要素集聚高地,带动沿边地区整体发展。《规划》还确定了各个方向的重点开放地区,即内蒙古成为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新疆成为向西开放的门户,广西成为与东盟合作的高地,云南成为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关于西藏,尽管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和在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都提出支持西藏建设南亚贸易陆路大通道,但是其尚未具体体现在国家相关规划中。
十八大以来,国家进一步推动沿边地区扩大开放,推进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实施,促进重点口岸、边境城市建设,构建沿边开放开发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平台,支持发展面向周边市场的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构想将为沿边地区带来新的机遇。在加强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积极推动沿边地区新发展的大背景下,近两年出台的相关规划和政策都十分重视边境口岸地区的发展。例如,2013年国务院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家将培育沿边省区中心城市连接边境口岸、建设通往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走廊、支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加快建设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内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进一步提出,要培育壮大陆路边境口岸城镇,完善其边境贸易、金融服务、交通枢纽等功能,建设国际贸易物流节点和加工基地,并将包括西藏各口岸在内的38个口岸城镇作为未来重点建设的陆路边境口岸城镇。边境口岸已成为边境地区的增长极、国家建立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的实践者。国家重点建设的陆路边境口岸城镇见表1-4。
表1-4 国家重点建设的陆路边境口岸城镇
[1] 《关税的起源》,http://gss.mof.gov.cn/zhuantilanmu/guanshuizhishi/200806/t20080625_53516.html。
[2] 樟木口岸的官方名称为聂拉木口岸,在聂拉木县樟木镇设有聂拉木海关。1965年中尼公路建成后,1966年聂拉木口岸由聂拉木县城迁至樟木镇,因此人们习惯上将迁到樟木镇后的聂拉木口岸称为樟木口岸。本书为叙述方便沿用这一惯常名称。
[3] 海关总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口岸工作取得的成效》,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8199/info717426.htm。
[4] 于国政:《中国边境贸易地理》,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12~13页。
[5] 上海对外贸易协会:《对外经济贸易实用大全》,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第3页,转引自杨清震《中国边境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23页。
[6] 阿木尔吉力根:《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第42~43页。
[7] 杨清震:《中国边境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23~27页;向达:《中西交通史》,岳麓书社,2013,第10页。
[8] 杨清震:《中国边境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27~29页。
[9] 戴鞍钢:《近代中国西部内陆边疆通商口岸论析》,《复旦学报》2005年第4期。
[10] 杨清震:《中国边境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32页。
[11] 姚苏峰:《中国边境贸易政策的研究和思考》,《经济研究参考》1995年第15期;杨清震:《中国边境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33~34页;于国政:《中国边境贸易地理》,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第4~6章;朱振明:《云南与邻国的边境贸易及其发展》,《云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12] 姚苏峰:《中国边境贸易政策的研究和思考》,《经济研究参考》1995年第15期。
[13] 商务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