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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免予焊接工艺评定
1)免予评定的焊接工艺必须由该施工单位焊接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书面文件。
2)免予焊接工艺评定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免予评定的焊接方法及施焊位置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免予评定的焊接方法及施焊位置
②免予评定的母材和焊缝金属组合应符合表2-8的规定,钢材厚度不应大于40mm,质量等级应为A、B级。
表2-8 免予评定的母材和匹配的焊缝金属要求
(续)
③免予评定的最低预热、道间温度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免予评定的钢材最低预热、道间温度
注:1.接头形式为坡口对接,一般拘束度。
2.SMAW、GMAW、FCAW-G热输入约为15kJ/cm~25kJ/cm;SAW-S热输入约为15kJ/cm~45kJ/cm。
3.采用低氢型焊材时,熔敷金属扩散氢(甘油法)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焊条E4315、E4316不应大于8mL/100g;
②焊条E5015、E5016不应大于6mL/100g;
③药芯焊丝不应大于6mL/100g。
4.焊接接头板厚不同时,应按最大板厚确定预热温度;焊接接头材质不同时,应按高强度、高碳当量的钢材确定预热温度。
5.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3)免予焊接工艺评定的钢材表面及坡口处理、焊接材料储存及烘干、引弧板及引出板、焊后处理、焊接环境、焊工资格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