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物权的保护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本章共七条,针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权利人作出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有权依法请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和解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我国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国家立法对此都有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盗窃物。二是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租赁期限届满而不返还。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排除妨害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者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物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房屋安全,此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只需要有危险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不论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
案件分析
原告李某为某市某村村民,其与丈夫在某村有一块宅基地。2000年,被告国网某市电力公司在该村进行低压电网建设施工,在另一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电线从原告家宅院南部上空架过,在架线过程中,李某丈夫对此提出异议。事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加盖了公章的书面证明,承诺如李某今后盖房,电线加高费用由村集体承担。2013年,原告家拟动工在宅基地南侧新建房屋,已建好部分地基,但院落上空的电线由于距离地基高度约为5米,无法继续施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其院内的电线增高或者挪移,排除对其建房的妨害,并承担改线施工所需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称其动工建房的位置属自家宅基地范围之内,四邻及村集体均无异议。被告国网某市电力公司称在诉前原告曾反映过此事,并派员前往现场勘察后认为,如改造原告宅院上空电线应采取地下电缆方式,并进行了预算,工程造价为34645.08元。
法院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诉争电线穿过的土地确为原告家宅院,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告国网某市电力公司于2000年进行低压电网改造施工时,原告家曾对电线路径提出异议,其本不同意电线在自家宅院上空穿过,但因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其出具书面承诺负担今后改造电线的费用,原告才最终同意。目前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内动工建房,宅院上空的电线确实对原告建房构成妨害,现因诉争电线的改线施工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故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理应履行承诺,负担改线的工程费用。考虑到供电设施的特殊性,国网某市电力公司作为电线的产权及管理方,应当具体负责电线迁移、改造等技术方面的施工,费用应限定在目前已作出的工程预算之内,施工过程中,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调配合。综上,判决被告国网某市电力公司另行选址改线,完成对原告诉争电线的改建施工,排除对原告家建房的妨害。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电线改建的工程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在民法典编纂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条吸收这一意见,增加“依法”二字,以示区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物权编应当删除债法上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但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本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为了体现保护的全面性,可以在适当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
有的意见提出,修理指物毁损时,通过一定的办法使其恢复到毁损之前的状态;重作指当物灭失、损毁到不能使用等情形时重新作相同性质、相同用途的物,使其达到与原物相同的价值;更换指物毁损并且有与此物相同的种类物存在时,予以更换。修理、重作、更换都属于恢复原状。有的意见提出,修理可看作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手段,将它与恢复原状并行规定,明显不合理。重作和更换这两种责任方式具有独特性,无法纳入恢复原状之中。还有意见认为,“修理、重作、更换”不是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可以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也有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就将恢复原状及修理、重作、更换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循其例,其中第5项为恢复原状,第6项为修理、重作、更换。为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对此以不作修改为宜。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在民法典编纂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条吸收这一意见,增加“依法”二字,以示区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物权编应当删除债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本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为了体现保护的全面性,可以在适当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除了赔偿损失,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其中有的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有的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领域。对于物权受到侵害而言,有的责任方式本章已作规定,有的在功能上可以被物权请求权所覆盖。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权利人,就同时适用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