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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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版代序)

第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 柳随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土地问题历来都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土地既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心愿,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这部法律从多个方面对农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性质的保护。一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承包地的权利、获得收益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等,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限制。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今后解决人地矛盾,除了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新开垦的土地、交回的承包地解决外,主要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第二、三产业来解决。征用承包地要依法进行补偿,也不能随便调整承包地。四是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是规定了多种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六是对各种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七是与二轮承包搞好衔接,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凡是第二轮承包时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进行承包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立法重要,执法同样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即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方式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真正了解这部法律,在法律正式实施后学会运用这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注:第一版书名),这是一件好事。我相信,这本书的出版一定会有助于广大读者特别是农民朋友准确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含义,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

是为序。

20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