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立盾:劳动保障监察](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781/43777781/b_4377778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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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哪些基本特点?
从本质上说,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失衡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干预,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规则直接由法律规定,其执法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
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执法对象,即被监察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