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父母包办娃娃亲 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柳梅与何坚同住一个村子,他们的父亲是老战友,他们的母亲是小学的同班同学,两家的关系非常密切。柳梅与何坚从小就在一起玩耍,可以说是青梅竹马。眼看着两个人慢慢地长大了,在他们初中毕业的时候,两家的父母决定给他们订个亲,让两家的关系更近一步。于是两家办了酒席对村民们宣布了这个消息。柳梅与何坚转眼高三毕业了,何坚学理,考上了成都理工大学,柳梅学文,考上了南昌大学。四年的大学生活对双方改变很多,不在一个城市,身边有了新的朋友、同学,两个人即使是假期回家待在一起,也感觉生疏了许多。而柳梅在南昌,慢慢地喜欢上了一个同班的男孩,两个人恋爱了。柳梅跟家里说了这个情况,家里父母死活不同意,说这让他们的脸以后往哪里搁?都订婚好几年了,何坚家里还等着毕业后正式结婚呢!但是柳梅决心已下,一定要自己选择自己的幸福与归宿,于是与家里的关系闹得很僵,两个家庭之间也因为这件事产生了裂痕。柳梅对此很苦恼,一边是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与一直对自己疼爱有加的何坚的父母。她不知道以后的路该怎么走。
类似柳梅与何坚这样的娃娃亲,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作为一种习俗还时有出现。娃娃亲经常在子女长大后引起纠纷。那么,法律对于这种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的婚约持一种怎样的态度呢?其效力如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本条是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早婚的规定。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法,这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但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和法定婚龄的要求,也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其属于无效婚姻。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会造成如下弊端:(1)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重要阶段。未成年人早婚会使未成年人过多考虑两性问题,破坏整个身心发育平衡。(2)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未成年人早婚会分散未成年人的精力,使学习成绩下降。有的未成年人因此过早地中断学业,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机会。(3)给生活造成混乱。早婚未成年人一般缺乏家庭责任感,不会关心对方,不会料理家务。突如其来地要他们承担家庭重任,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4)导致早育。未成年人早育现象,将严重影响少女的身体健康。据有关资料表明,早育会增加产期母婴的死亡率。青春期怀孕,孕妇易患高血压、心脏病、风湿热等多种并发症;同时,在分娩时又易出现软产道裂伤、产后出血、胎盘早剥等产时并发症,导致母婴死亡率增高。有了子女后,未成年人父母本身身心发育还不健全,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教育和抚养子女。(5)家庭不稳定。家庭稳定需要双方心智的成熟和一定物质条件的保障。未成年人缺乏对婚姻生活的心理准备,也没有谋生的手段和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家庭关系脆弱,容易导致家庭破裂。
上述案例中的娃娃亲属于包办婚姻的形式之一。所谓包办婚姻,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制、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其特征在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柳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父母、何坚和何坚的父母表明自己的态度,勇敢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