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依法表彰奖励先进 国家行政机关职责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近年来,萍乡市坚持选派政法工作者到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积极推进了和谐平安校园建设,全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在江西省全省综治考评中一直位居前列。2013年6月27日,萍乡市市直学校法制副校长表彰暨聘任仪式在市会议中心举行。会上表彰了2010—2012年市直学校优秀法制副校长,选聘了13名政法工作者为2013—2015年新一轮市直学校法制副校长。会上,市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向受表彰和新受聘的法制副校长分别颁发了荣誉证书和聘书。
实施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是创新学校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能积极引导和促进学校素质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优秀法制副校长给予表彰和奖励是有法律根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罚分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奖励不仅能够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而且能对平庸者产生激励,对落后者进行鞭策。奖励与处罚并举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作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的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表彰主要是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奖励一般是给予一定的奖金、经费等。
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表彰和奖励主要由各地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大、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开展。有些表彰和奖励由团委、律协等社会团体作出,有的由其他社会组织作出。
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等。所谓显著成绩,是指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模范履行职责,具有奉献精神,积极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解决难事、做好事,表现突出,工作有成效,社会评价高等。实践中,具体称号有保护未成年人先进集体、保护未成年人先进公民、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等。
国家在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作时,需要注意一些原则:依法表彰、奖励,实事求是;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程序民主、公正、及时等。萍乡市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优秀法制副校长给予表彰和奖励是符合上述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