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法治教育和对加害人 受害人的心理辅导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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