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反家庭暴力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确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律地位,这由妇儿工委的特殊地位作用决定的。一方面,这是由妇儿工委自身的职责要求决定的。妇儿工委的国家机构设置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是国务院妇儿工委的重点工作,并纳入两纲的主要目标。上述两个纲要都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将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作为重要策略措施。另一方面,这也是由妇儿工委自身的工作优势决定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调解等各个方面,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而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由公安、民政、司法、教育、财政、卫生等多家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组成,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都在妇儿工委的成员单位中,妇儿工委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责无旁贷。县级以上妇儿工委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主要注重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特别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在法律实施前后,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为本部门、本系统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提供遵循,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同时,国务院妇儿工委还要加大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承担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还要积极推动人大、政协就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