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无论是确立主旨、选材,还是文书的结构,均是为了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律文书作为实用性很强的一种应用文体,有着鲜明的文体特点。
1.5.1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对表达方式的选择,即以叙述、议论、说明为主。
1.叙述
叙述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事实部分的写作,主要靠叙述来完成。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叙述的方式有顺叙、倒叙、插叙、补叙、平叙;常见的叙述方法有突出法、综合归纳法、总分法。
但是,不论写作者运用的是哪种叙述方式,都应注意:将构成案件事实的有关要素交代清楚;突出重点,对关键事实要素详写,对其他事实要素简写;有因果关系的,必须将因果关系交代明确;准确写清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2.议论
议论,即“说理”,是法律文书写作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之一,通常用于正文的理由部分。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仅有充分的论据(事实、法律)、正确的论点(结论)尚不够,还必须具备严密有序的推理论证过程,以使最后的结论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
采用议论这种表达方式,必须做到:遵循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处理的理由;引证法律根据时,应力求准确、具体、完整。此外,法律文书的议论不是空泛的,而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令当事人服从判决。
3.说明
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说明这种表达方式运用得比较广泛。比如,笔录类文书中的现场勘查笔录,要运用说明这种表达方式来介绍地理位置、现场遗留物等。
在运用说明的方式写作时,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再现其原始状貌;说明事物或问题时要严密周详,不能以偏概全,不能有疏漏;注意语言表达的条理性和文字结构的层次性,要言之有序。
1.5.2 法律文书的语言规范
法律文书的语言产生于法律工作中,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因此,法律文书写作,必须注意其语言的特点、运用规则及表达方式。
1.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杜绝生造
法律术语,即使用于法律领域内的专门用语。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尤其在法律的书面语言中运用广泛。例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在民事法律文书中,有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在法律文书写作中,一定要注意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杜绝生造不符合要求的词语。
2.语言要准确、朴实、庄重、精练
写作法律文书,不论是说明还是叙述、议论,语言一定要准确、朴实、庄重、精练。
所谓准确,具体到法律文书中,即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准确无误,记叙案件事实要客观真实,说理要与叙事一致,概括案件性质要准确,分析要得当透彻,引证法律依据要有针对性,作出的处理结果要正确、合理、合法。
所谓朴实,是指语言朴素平实。具体到法律文书中,即文风朴素、语言平实,不要使用华丽的辞藻,避免使用夸张等手法。
所谓庄重,是指语言郑重。具体到法律文书中,即坚持语言的规范准确,摒弃抒情色彩浓厚的词语,摒弃对隐私不加隐晦的直接叙述,摒弃任何粗野、轻率、调侃等不严肃的表达方式。
所谓精练,是指言简意赅。具体到法律文书写作中,即在不影响准确表述和语体风格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简短的词语,叙述也力求概括。但也不是越简短越好,应当是简文而不简事,简而不疏,简而不漏,文约而事丰,切不可片面求简而伤害文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