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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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透析中心设置

透析中心的设置包括单独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腹膜透析中心及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联合中心。

一、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

“67号文”规定:“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地方管理部门可以就具体设立的条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但是必须满足如下国家血液透析中心设立的基本标准。

(一)设置条件

1.建立血液透析中心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2.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其委托授权的机构审批。

3.血液透析中心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血液透析中心10km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并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救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障转诊通道畅通。透析中心在年检时,必须出具相关的工作内容证明材料。

5.血液透析中心应当与区域内至少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通道。血液透析中心在年检时,必须出具相关的工作内容证明材料。

(二)诊疗科目

肾脏病学专业,可以设置医学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等;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其他学科功能的设置

1.独立透析中心可设置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药剂、医学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相应的服务。

2.独立透析中心在病案、信息、药品器械、感染控制等方面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人员配置

根据独立透析中心提供的血液透析服务的实际需求,参照国外独立透析中心人员设置标准,建议我国独立透析中心人员配置如下。

1.医师

少于40台血液透析机的中心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医师具有6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其中1名医师需要固定注册在该机构内,并从事血液透析工作3年以上;另1名医师可固定或者多点执业于该机构。透析中心主任应该具有肾脏病学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血液透析工作3年以上。之后每增加2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固定注册在该机构的、具有3年以上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

2.护士

每台透析机应配备0.3~0.5名护士;1名护士一般情况下同时可照看5~6台透析机,在自动化程度高的中心,一名护士可同时照看最多8台透析机。护士具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透析护理工作3年以上。

3.技师

独立透析中心应拥有自己的技师。中心规模超过40台机器以上的至少有1名固定在该中心的技师,40台机器以下的中心可以和其他中心共享1名技师,进行日常设备的维护和检测。技师在中心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透析用水的检测工作和集中供液的透析液可以由技师或受过培训的护士完成;设备的维护维修可通过签署外包服务来完成。血液透析技师应该接受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机械、电子学证书和相应医学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水处理设备的性能。

(五)房屋设施要求

1.医疗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2.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透析床单元面积不少于3.6m2;使用透析椅单元面积不少于3.2m2。透析床(椅)间距应符合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新建独立透析中心两床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1.0m。

3.透析治疗区内应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4.水处理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

5.透析中心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配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

(六)分区布局

1.血液透析功能区

包括普通治疗区、隔离治疗区(可根据中心的实际接诊需求来决定是否设置隔离治疗区,接受血源性传染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中心则应设置隔离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准备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当设置复用间。其中清洁区(包括治疗准备室、水处理、储存室、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半污染区(包括候诊区和接诊区等)、污染区(包括透析治疗室、污物处置区和复用间等)应该分区明确,通道合理,避免交叉污染,需要具备独立的垃圾通道。

2.辅助功能区

包括医疗费用结算、药剂、检验及辅助检查部门等。

3.管理区

包括病案、信息、药械、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七)设备要求

1.基本设备 包括10~20台血液透析机,满足工作需要的(双极反渗)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以及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等。

2.急救设备 透析中心应配置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负压吸引装置、抢救车及相关药品等。

3.信息化设备。

(八)规章制度

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行由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腹膜透析室的设置

独立透析中心如果需要提供腹膜透析服务,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腹膜透析室,腹膜透析室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设置条件

提供腹膜透析服务的独立透析中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独立透析中心应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确认满足建立标准并经审批之后方可开业。

(二)结构布局

腹膜透析室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并达到医院感染控制标准。腹膜透析中心应该至少具备办公区、培训区、治疗区、储藏区、污物处置区等区域。提供腹膜透析导管植管服务的独立透析中心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植管室。

(三)人员设置

1.开展腹膜透析的中心需要配备接受过腹膜透析培训的医师和护士。从事腹膜透析的医师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具有3年以上肾脏病或透析专业临床工作经验。腹膜透析室负责医师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士应持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接受过腹膜透析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至少有1年以上肾脏病学或透析专业的护理经验。

2.门诊随访腹膜透析患者在50例以上应配备1名专职护士,在100例以上必须配备1名专职医师。之后应根据腹膜透析患者的数量酌情增加专职医师与护士人数。建议每增加50~100例患者应增加专职护士1名。每增加100~200例患者应增加医师1名。

三、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联合中心的设置

血液透析合并腹膜透析中心的设置应综合考量血液透析中心和腹膜透析中心的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