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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独立透析中心设置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规范透析中心的设立和管理,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下称“67号文”。“67号文”的出台标示着独立透析中心有了国家统一的规范,且在全国放开独立透析中心和相关服务。
透析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对慢性肾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透析部门。独立设置,不属于其他医疗机构,表明透析中心需要独立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7年2月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类别。因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对独立透析中心的设立、登记和执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