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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海关及人民政府均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人。其他有关人员有义务进行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流动人员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其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也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