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务社会工作的伦理总则
专业伦理主要关注道德指导,用来区分行为的正确与否。价值与伦理之间的区别在于,价值出于社会意识的较高层次,主要说明什么是对的,而伦理则是阐明怎么做才是对的。伦理守则是由专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一套成文规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该专业从业人员“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医务社工需要遵守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中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8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引导社会工作者积极践行专业价值理念、规范专业服务行为、履行专业服务职责,国家民政部制定了《社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指引指出,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信任支持同事、促进共同成长,践行专业使命、促进机构发展,提升专业能力、维护专业形象,勇担社会责任、增进社会福祉。
一、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一共列出了17条社会工作者针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规范了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的开始、过程、结束、转介等每一环节应有的专业行为,对于服务记录、语言使用、收费、肢体接触等方面的行为标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最首要的伦理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1.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促进服务对象福祉,不伤害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在做伦理决定和提供服务中要尽力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减少甚至预防伦理决定和服务可能对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和精神造成的伤害,尽可能实现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
2.服务对象利益优先,尊重且促进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并协助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鼓励服务对象尽量参与有关其目标、选择和可获得服务的决定。当社会工作者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服务对象的决定可能直接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严重风险时,可以限制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权。
3.知情同意。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协助服务对象充分了解社会工作者和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的限制,告知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风险。知情同意的内容应包括社会工作者和机构将如何对服务对象的隐私和服务内容进行保密,以及保密例外的情况。例如,当服务对象透露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具体想法时,社会工作者有义务打破保密条例。
4.尊重服务对象隐私,采取恰当的方式保护服务对象信息不被泄露,为服务对象保密。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可以随便在公开或私下的渠道向无关他人透露服务内容。对于服务对象不愿意透露与其他服务密切相关的隐私,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其选择,不可强迫讲述;与服务提供不相关的隐私,社会工作者不得随便干预,不适合出于好奇或是其他目的而去探问。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澄清,出于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服务对象最大利益的目的,社会工作者可能将服务详情与同事、督导或跨学科团队的成员进行讨论。即使得到服务对象的允许或书面授权可以公开的信息,也要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必须透露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时,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二、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对同事的伦理责任包括: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在专业范畴内表达和解决;社会工作者应以公平和专业的方式执行职务及对待同事;社会工作者在与其他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同事合作时了解到他人所分享到的服务对象资料,应予以保密。当社会工作者参与跨学科的团队合作时,应该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视角和方法,为解决问题、增进服务对象福利作出贡献。例如,当医务社会工作者参与疑难病例的讨论时,应该与团队分享服务对象重要的社会心理方面评估结果,协助医护团队同时看到患者及其家庭的需求和优势,制定出更加符合患者价值观和其他实际情况的医疗和照护计划。
三、对机构的伦理责任
对机构的伦理责任包括:社会工作者应向其受雇机构负责,接受督导、教育、培训,提供效率及有效性兼具的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提高其服务的效率与有效性;社会工作者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是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社会工作者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医务社工如直接受医疗机构雇佣,则应对医疗机构负责,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并从社工视角积极贡献力量改善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如医务社工受雇于第三方机构,由机构派遣至医疗机构服务,则同时对雇佣机构和医疗机构负有伦理责任。
四、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包括:社会工作者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社会工作者应具有专业的价值、伦理、知识和技能,有责任不断增强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社会工作者应对专业发展有所贡献,进行以实证为基础的干预及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者应向有关机构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实践基于公认的知识,包括与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经验和研究所获得的知识。医务社会工作与临床医学服务于同一个人群,受医学的循证思想影响深厚。医务社工尤其需要关注社会工作干预的科学性、有效性,以及如何得出以上论证。医务社工应通过不断地自我学习加强自身能力,通过将境外先进经验灵活运用而促进医务社工本土化,也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经验总结为医务社工领域的知识更新作出贡献。
五、对社会的伦理责任
对社会的伦理责任包括:社会工作者致力于消除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正义,增进社会福祉。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决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时,社会工作者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社会工作者致力于推动社会福利政策制定与实施,促进社会大众社会参与。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倡导政策及法律的修订,以改善不公平的社会情况,促进社会的公义及福祉。社会工作者应当致力于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会工作者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社会工作者致力于防止及消除歧视,使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使所有人有均等的机会获取所需要的资源和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尽最大可能为公共紧急事件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务社工主动、自发地为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社会心理需求的患者、医护人员、家属和一般民众提供心理支持、资源链接、危机干预、哀伤辅导等服务,并且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弱势群体在疫情中的困境。例如,肿瘤患者无法按时获取必需的治疗,精神健康类疾病患者在疫情期间出现严重症状的风险增加。
六、对社会工作研究的伦理责任
社会工作研究是社会工作与社会研究的交叉领域,因此伦理必然是社会工作研究不可回避的议题,也是社会工作研究健康发展的前提。对社会工作研究的伦理责任包括:研究对参与者不能造成任何伤害,包括生理、心理、法律和其他方面的伤害;不能欺骗研究对象,研究对象需要知情同意,要向研究参与者清楚地说明研究的目的与程序、研究可能带来的风险与不适,介绍关于研究者的身份、职称、权利及其他资讯;参与者自愿选择是否参与研究,不能利益诱惑、直接或变相强迫、威胁和处罚不参与研究的服务对象;对于研究对象的信息,要遵守匿名、保密原则;研究的分析和报告结果不能随意泄露给他人;研究要秉持公平原则;研究的结果有助于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例如,在医务社工需要进行某项服务有效性的研究时,应如实向拟邀请进入研究计划的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并尊重其拒绝参加研究的权利;如研究对象拒绝参加本项研究,医务社工应依据其实际需求,仍然提供适合的社会心理服务,而非将其排除在服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