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俸禄的分类
俸禄是总称,指文武官员、宗室、宫廷内职等据各自身份、品位所能得到的赋禄。月料钱是俸禄最基本的一种,此外,还有其他多种名目的俸给。开宝三年七月诏:
今于禄俸,更与增添。应西川县官等料钱,宜令一例于旧俸外每月加给五千,并支见钱。
乾道四年十一月诏:
新差权发遣无为军徐子寅,已降指挥令往楚州界相视措置官田,除粮料院供到合请料钱、职钱、贴职钱、厨食钱、特支米外,每月添支特给钱七十贯,于所在州军按月批支。[77]
可见,宋代俸禄名目众多,有料钱、衣赐、添支、职钱、贴职钱、供给钱、禄粟、职田、餐钱、折食钱、随身元随傔人衣粮钱、给券、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特支米、公使钱等。官员有本官阶、有差遣、有带职或数种局、所兼职,可以拿三种、四种乃至更多名色的俸给。北宋政宣年间蔡京擅权,官吏竟“有身兼十余奉者”。[78]故绍兴元年降诏予以限制:
应行在供职官吏,除本身合得请受外,其添给等不得过三色。内有兼职人,更许支破兼职一色,通本职添给等不得过四色。[79]
需要注意的是,以《嘉祐禄令》《熙宁禄令》为代表的北宋前期俸禄分类与后期《大观禄令》《绍兴禄令》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现分别论述如下。
(一)料钱(包含衣赐)
料钱是俸禄最基本的一种,或称“请受”,即月俸钱。月俸多少由文武职官官阶确定,在北宋前期,职事官不任职事,职事由差遣决定。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颁布《定百官俸诏》,诏书中所称“职官”即文官本官阶、武官武选官阶:
今定加文武职官月俸:三师、三公百二十贯,东宫三师、左右仆射九十贯,东宫三少、御史大夫、尚书、左右常侍六十贯,两省侍郎、太常卿、御史中丞、左右丞、侍郎五十五贯……诸寺监丞十四贯,大理评事、奉礼太祝八贯。诸卫上将军六十贯,金吾大将军三十五贯……皇城已下诸司使二十五贯,副使二十贯……侍禁三贯。
《定百官俸诏》颁布之后3年,又降《令文武群臣料钱依旧支见钱诏》:
其文武群臣料钱,宜令三司,自来年正月一日,依旧并支见钱。[80]
元丰时改本官阶俸为寄禄官俸,详定官制所上《以阶易官寄禄新格》:
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为开府仪同三司,左、右仆射为特进,吏部尚书为金紫光禄大夫,五曹尚书为银青光禄大夫,左、右丞为光禄大夫,六曹侍郎为正议大夫,给事中为通议大夫……光禄、卫尉、将作监丞为宣议郎,大理评事为承事郎,太常寺太祝、奉礼郎为承奉郎,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为承务郎……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81]
崇宁、政和后,选人七阶及武选官横行、诸司使副阶统改为大夫、郎寄禄阶,其俸禄依新寄禄阶定,选人寄禄阶决定其月俸料钱。
(二)添支
北宋前期有职事者多为差遣,差遣有添支(亦称增给)钱:
宣和三年,户部尚书沈积中、侍郎王蕃……又奏:“学士提举在京官,除本身请给外,更请贴职,并差遣添支,比六曹尚书、翰林学士承旨几及一倍以上,非称事制禄之意。”[82]
关于差遣有俸禄,汪圣铎认为:“只要我们仔细考察元丰改制前的禄格,就会发现:官员的俸禄额并不全由本官决定,在确定具体官员的俸禄额时,差遣时时起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作用……奉钱、衣赐、禄粟之外,官员们享受着名目众多的添支增给,如添支钱、餐钱、傔人衣粮餐钱、厨料茶酒薪炭、羊、马等,绝大部分都是依据官员的差遣而不是依据其本官支给的。”[83]其说有值得商榷处,但指出添支是文官差遣的俸禄,符合元丰法的规定。
差遣给添支钱,在《宋会要辑稿》所保留的《熙宁禄令》中有明确记载。[84]《嘉祐禄令》中差遣亦有添支,如“三司检法官,十千(春、冬绢各五匹,冬绵十五两。愿请前任请受者听。若转京朝官,随本官料钱、衣赐)”,[85]选人充三司检法官,月俸10贯。如果此三司检法官由选人改为京官,那么就得依其所带本官阶定俸禄,罢去增给10贯,并随之有衣赐。同时说明,除寄禄阶官定月俸之外,差遣亦有添给钱。
宋代宰相及三司使副等也是差遣。既领添支钱,又有本官阶料钱。据《嘉祐禄令》,观文殿大学士以下至天章阁直学士,除料钱随本官外,等第支破添支,[86]内钱3等,[87]若临时有差遣,另加添支钱。
(三)职钱
元丰新制,改本官阶为寄禄官阶,职事官有实际职务,享有职钱,与差遣给添支有别。职事官无衣赐,寄禄官有衣赐。
职事官与寄禄官是两条升迁渠道,或寄禄官高所任职事官卑,或职事官高寄禄官低,而以寄禄官高低为标准,决定职事官行、守、试3等。以户部侍郎为例,职钱分3等,如职事官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衣赐随寄禄官例支。如元丰法所定禄制: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千。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不分“行”、“守”、“试”3等,统一准“行”50贯支取,衣赐则随寄禄官例支。元丰改制后,本官阶复为职事官,寄禄官有料钱,职事官有职钱,即领两种俸禄。[88]
(四)贴职钱
元丰改制后仍无贴职钱。大观二年,内外官凡带直阁以上至观文殿大学士职名者,一律另给贴职钱、增给米麦,提高曾任执政带职及有文学地位带贴职文臣的俸禄,以缩小大学士、学士与节度使等武臣正任官俸禄的差距,贴职钱自观文殿大学士110贯至直秘阁10贯,分9等;另给在京供职米麦,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50石至25石,共4等。[89]
(五)禄粟
禄粟或称米麦。衣川强认为:“原则上,料钱、禄粟、衣赐是支给所有官吏的。”[90]这值得商榷。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文武官都有禄粟。汪圣铎指出:
有人认为所有文官都可享受禄粟,这很令人怀疑,因为记载中享受禄粟者文臣只有宰执、三司长官及选人,其他官员特别是大部分京朝官均不见享受禄粟之记载。就见于记载者而言,至少两府及三司长官及京朝官员知郡县等是依其差遣而不是依其本官享受禄粟的。[91]
汪圣铎所称不是所有文臣都享受禄粟的观点是正确的,把享受禄粟的范围只限于差遣却值得商榷。五代后周地方牧守(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除料钱外,就已有禄粟,[92]宋初沿用之。据《嘉祐禄令》给禄粟之制,文臣除宰执、三司长官、州县幕职等之外,尚有本官阶中书、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三师、三公、职事官宣徽使、司天监官等。至于武臣正任、遥郡官,二省内侍官供奉官、殿头、高品等,皆为阶官。故定禄粟为差遣之俸禄似有牵强。在元丰改制前,据《宋史·职官志》,禄粟有18等,但享受禄粟的范围有限,主要包括4类官员:一是文臣、枢府、计府高层差遣与加官、本官阶,二是武臣正任、遥郡官与横行等,三是州县幕职令录簿尉及司天监官,四是二省内侍官阶官。[93]
(六)职田
周朝行爵禄制,有爵必有封土,爵禄就是采地、禄田。禄田后演变为圭田,[94]圭田是后世菜田、公田、永业田、职分田之源头。隋遵北齐之制,“京官又给职分田”。[95]唐沿隋制,开元十年(722)曾停罢职田,十六年复置。[96]职田之制中废于五代,[97]再兴于宋朝。宋朝具体设置时间,有学者据“咸平元年十二月,诏赐灵州知州已下官至五十顷,令枢密院等第分给”的记载认为始于此时。[98]实际上这是赐田,与作为俸禄之职田无关;且此恩赐之50顷,不由三司分配,而是直接归枢密院分给,显然与军事赏赐有关。
宋代正式推行外任地方官分给职田之制始于咸平二年(999)七月。[99]咸平初,各路转运使搜括官府庄田,均给州县长吏及幕职判司县令簿尉等地方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宰相张齐贤请给外任官职田,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悉免其税。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其两京、大藩府(指三京府、京兆、成都、太原等——引者注)四十顷,次藩镇(节度州——引者注)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兵马都监、监押、寨主、厘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100]
以上清楚说明,宋太祖、太宗两朝未行职田之制,真宗咸平初复行。然宋代职田只给外任地方官,且将职田所收租税按规定比例分给路转运使副、州县长贰和州县幕职簿尉及州司兵官等外任文武官,不是将职田直接分给官员料理。
不同地域的职田贫瘠沃腴不同,因此施行后出现争夺差遣肥缺之情况。如“越州有职分田,岁入甚厚,今争者颇众”,宰相寇准认为职分田难以养廉,肥缺“非廉士莫可与”。遂堂除任布为知越州。[101]但这种个别行为,无法改变其弊病。
职田制并非一直顺利施行,仁宗天圣年间一度罢废。因受制于官员素质、职田厚薄、年景气候等因素,职田制实施存在较多困难。如遇灾害,租种职田的佃户就难以交齐课税。仁宗天圣元年(1023)七月不得不降诏:“职田遇水旱蠲租如例。”[102]鉴于“官吏不务至公,或差遣之间徇于侥竞,或横敛之际害及人民,屡致讼言”,天圣七年八月诏:
其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具数上三司。以所在时估定价例均而给之。[103]
也就是改变职田直接分配给官员收租课得利的方式。具体而言,“应天下职田宜依奏停罢,其见佃人户逐年分收课利并纳入官;诸州、府、军、监每年各具夏秋纳到石斗,时估价例申三司,令三司类聚天下都收数目,纽定价钱,均给与诸道州、府、军、监见任官员”。[104]这不仅大大增加了三司工作量,而且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果不其然,天圣九年二月又“诏复郡县职田”。[105]
仁宗庆历三年采取限田措施,大幅减省职田数,如大藩府知府从40顷减至20顷,节度州知州减至15顷,防、团以下知州统一减至10顷。[106]限定职田数自20顷至2顷,各有等差。然因“生齿至众,邑无旷土”,各地土地情况不同,职田收入逐渐拉开差距,到政和八年又出现了收入很不平均的情况。[107]
职田之制,南宋沿用。据《玉海》记载:
绍兴末,东南诸路收圭租二十三万斛有奇,州县有过给者。二十九年十二月癸酉,命及格则止。隆兴初元六月,又有权借一年之令。乾道元年七月辛亥,又借三年。八年十月丙戌,复还之;十二月,诏严额收敛之禁。[108]
权借,即朝廷以临时借用的名义,收取本应发给官员的职田收入。然南宋版图缩小,各地职田也不均衡,如两广、福建路就不能保证规定之数,《淳熙三山志》记载:
(福州)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园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租课钱一千一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二升六合……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职田大率不能如制。[109]
福州职田数大致与大藩府长吏职田数相符,但也有州县职田较充裕的地区。[110]从总体上看,两宋地方官有较丰厚的职田收入,此亦能窥见宋代官员俸厚之一斑。
职田是宋代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提纲》将其与添支并列,[111]而且从熙宁六年《详定职田诏》也可以看出宋代职田所授范围较广。[112]元丰新官制中,尚书省工部置屯田郎中、员外郎,分案三,职田为其中之一,[113]上有专司掌管,说明职田之重要。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元丰三年职田总数达到23486顷95亩。[114]从总体上来说,职田制实行后,地方官“稍资俸给”。
(七)随身、元随、傔人衣粮
《宋史·职官志》有“傔人餐钱”,餐钱是俸禄之一种,与“傔人”无关。[115]傔人与随身、元随皆为宋朝廷派给部分高层文武官员随从当值、供役使的人员,是一种特权待遇。随身与傔人之名始于唐。会昌三年(843)五月,“敕诸道节度使置随身不得过六十人,观察使不得过四十人,经略、都护不得过三十人”。又,唐节度大使、副使之下皆有傔人。[116]元随之名始于五代,后周已有防御使、团练使元随30人,刺史20人之制。[117]唐五代三者名异而实同,至宋代分为随身、元随、傔人3等,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余止傔人,所给随身、元随、傔人有定额等差。[118]
随身、元随、傔人均有月粮、衣赐,其制失载。笔者仅在乾道年间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淮南西路安抚使郭振请给中,发现有元随月粮的记载:
料钱四百贯文,禄粟一百五十石,准细色九十石。内米四十五石,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本色;小麦四十五石,内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折钱,每石折钱二贯文。元随五十人,各每月粮二石,计一百石,每石折钱三百文。[119]
这里提到元随给月粮2石之数,然此2石却折现钱600文,因郭振禄粟每石折钱2贯,而随身每石折钱仅300文,相差6倍多。按上文有“准批下总领两淮浙西江东财赋军马钱粮所申,得旨,郭振诸般请给,可特支全俸”一句,据此,元随每石折钱300文是纳入郭振“诸般请给”之中的,元随50人月粮共折30贯。又如宰相蔡京“已受仆射奉,复创取司空寄禄钱,如粟、豆、柴薪与傔从粮赐如故,时皆折支,亦悉从真给”,[120]可见傔从赐粮是归入蔡京俸入中的,且无须折支,是实给2石米。
(八)给券
给券是一种临时性的出差补贴,《宋史·职官志》有简要记载:
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并给券。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券,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券,入本路给驿券,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券,余官给仓券。[121]
即其为官员出使或赴任,或扈从皇帝巡幸,由朝廷颁给提供食宿及生活用品之券。券有馆券、驿券、仓券、生券之分。驿券指入驿舍食宿之券;仓券是生活补贴,因直接给钱,也称为券钱,没有入住馆驿待遇;馆券指入住亭馆之券,与驿券一样食宿皆包,但待遇略高于驿券,故驿券与馆券常混用不分;生券为军兵月给禀食钱的凭证。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馆券与驿券
曹家齐《宋代驿券考略》称:“宋代,馆驿合并,与递铺分立。馆驿不再向公差人员提供马匹,仅作为供公差人员食宿和领取生活补给品之场所。”[122]不过,两者有时或混而为一,不作区别,如天圣七年三月“诏广南、福建幕职州县官赴所任,如川峡例,给以馆券”。[123]馆与驿或合称,如景德二年(1005)九月“诏兴州青泥旧路依旧置馆驿,并驿马、递铺等”。[124]馆与驿何以可以联称呢?曹家齐对此有明确阐释:
宋代驿券沿用唐代之名称。但不作乘马凭证,正是与宋代驿传制度变化相适应的。宋代,驿之传递和供马功能为递铺所夺,驿与馆合并仅成为食宿与批支钱粮、草料之所,那么,驿券只有作为入驿食宿之凭证才名副其实。[125]
驿与馆合并,故馆券与驿券差别消失。有了驿券,沿途食宿均可以解决。日僧成寻在《参天台五台山记》中有十分具体的记述:
同四年(日本延久四年,即熙宁五年——引者注)十一月一日(丙午),天晴,巳时,使臣并三司官人来,参五台山沿路盘缠文字三司官人与老僧。文曰:
三司,日本国僧成寻等,差殿直刘铎,引伴成寻等,赴五台烧香迄,却引伴赴阙。日本国僧八人,每人各米三胜,面一斤三两二分,油一两九钱八分,盐一两二分,醋三合,炭一斤一十二两,柴七斤。客商通事一名,每日支口券米二胜。右仰沿路州府县镇馆驿,依近降驿令供给,往来则例其券并沿路批勘,文历候四日缴纳赴省。
熙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给。
判官
副使
三司所给“文字”当为“文历”,并给予驿券,由沿路州府县镇按驿令批勘供给食宿。
驿券与馆券待遇要比仓券高,如皇帝外出随从官员食宿待遇分两等:二府大臣与三司使以上可享受给馆券的待遇,其他官员只给仓券。[127]可见两者之区别。如非车驾巡幸扈从,平常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差遣,并给沿路馆券,供给食宿。[128]
驿券是官员出差供给凭证,亦有高低等差之分。曹家齐称:
驿券既为公差人员的补给凭证,在发放时当依官职的高低而面值不等,每一官职都有驿券发放的定例。如熙宁三年正月,条例司言:“进士程义路所陈蔡、汴等十河利害文字,实知水利,欲令义路随侯叔献、杨汲等,以备指引,仍给驿券视三班借职。”[129]
三班借职为武臣最低一阶。进士程义路未入仕,因在水利上建言,得到朝廷认可。朝廷召程义路随同官员侯叔献等考察蔡河、汴河等十河利害,“视三班借职”例,发给最低一等驿券,说明驿券分级别。居住驿舍需按照职位高下、有无统属关系等确定驿舍优劣:
诸应入驿之人至驿(马铺、临流亭馆、僧寺同),非相统摄,先至者,居之;其无官或有官而尊卑隔越,虽先至亦迁避。[130]
李元弼《作邑自箴》将在驿舍中把佳处让与高官,作为官员应自觉执行的一条要求。[131]驿舍都有可安顿住宿的多间住房,如南宋台州安洲驿“凡为屋三十楹,足为大宾客愒节之地”。[132]
2.仓券
仓券也称券钱,是生活补贴,直接给钱,没有入住馆驿待遇。如天禧三年诏:“川峡广东监押、巡检、驻泊捉贼、监当使臣,并与二年一替。川峡幕职、州县官得替不押纲运者,并给仓券。”又官员赴任或在任携家眷移替途中突然死亡,许按其家口人数、所归处“计程给仓券”。[133]这是给亡故官员家属的一种照顾,已超出俸给范围,故绍兴二年罢去此制:
旧制,州县官正郎以下身亡者,给仓券。两浙转运判官梁汝嘉言:诡冒者众,蠹耗邦财,诏并罢。[134]
孝宗隆兴初,洪适奏言,归降人止给券钱,不足以养家糊口,需另给俸料:
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乞将已有官人与给料历。[135]
此“券钱”盖指仓券,以日计钱给之,属俸料外之资给。
凡券皆有使用期限。文武官员差遣享受馆券或驿券,其上写明规定期限:“按度支押令,木至京交承未毕,其驿券听给三十日止。”[136]止宿诸州沿路馆驿,按规定不得超过1个月,[137]若超出期限要判刑。[138]按规定期限使用完毕,须将券上交,由三司掌券司审核报销:
诏应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缘路馆券,回日于门送纳,委三司点检。如枉道重叠虚给官物者,具名以闻。[139]
如发现不按出差规定路线,或“枉道”,或“重叠”,要上报朝廷。
北宋前期,因为驿券使用人员多,而层次又不同,开支浩瀚,三司设掌券司专责管理。三司专门编制驿券则例,以规定发放、待遇、管理等规制。[140]元丰改制后,驿券、馆券、仓券由户部掌管。[141]诸路州县沿路设置的馆驿,有专知官与公人管理,地方长吏兼管。[142]
3.生券
生券为军兵月给禀食钱凭证。南宋时,或用楮币会子(纸币)颁给。咸淳九年(1273)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给会子六千,蜀郡物价翔贵,请增人月给九千。”《宋史·理宗纪》也记载:“(嘉熙二年)出祠牒、会子共七百万纸,给四川制司为三年生券。”[143]
(九)餐钱与御厨折食钱
宋代餐钱名目众多,有餐钱、食钱、御厨钱、厨钱等,[144]均为官吏膳食津贴。但一些名色如御厨折食钱等,不能与餐钱完全等同。宋代官制复杂多变,餐钱亦如此,如《宋史·职官志》“傔人餐钱”注文曰:
中书、枢密、宣徽、三司及正刺史已上,皆有衣粮,余止给餐钱。[145]
据此,宋真宗朝宰执与正任武选官阶有衣粮,但不给月餐钱。据王禹偁“官爵阶勋,数之则无非一品,日有秩酒,月有飧(餐)钱”之说,[146]则宰相有月餐钱。又《宋会要辑稿》所载熙宁禄制宰执有餐钱,武选官正任餐钱却取消了。[147]
宋代餐钱所授范围变化较多,而现在所能见到的餐钱记载不全,难以了解其全貌。真宗、神宗两朝餐钱颁给对象,第一类是给官员个人餐钱。神宗熙宁之法规定,在给某些官员餐钱之外,又对几个特殊的官司拨给公用餐钱。第二类是拨给公廨的餐钱,由众官均分。如大理寺餐钱,大中祥符二年与天禧五年规定前后不同,先给官员本人,后又拨给本寺均分给众官员。[148]
在京百司中有餐钱的官司通常职事比较繁剧,或须全天候在官舍、场务勾当公事,故有食直钱(即餐钱)之给。如左藏库出纳纷繁,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特诏左藏库:“监官食直钱,朝臣、诸司使二十千;京官殿直已上并十五千。”至南宋时,库务监当官餐钱有所提高,如乾道七年小使臣差左藏库专知官职事,“以掌管左藏库出纳官物使臣书衔。依专知官请给外,月添食钱二十贯,申朝廷给降付身,理为监当资任”。[149]
地方州县官也有餐钱。南宋餐钱也有给官员个人者,如嘉定六年(1213),颜伯奇父为建康府录事参军时捐出餐钱,用以建造存爱轩。[150]宋代州县学官若以县佐官兼充者,增给月食钱。这里的月食钱与《宋会要辑稿》所载“凡月给餐钱……国子监判监、直讲各五千”中的餐钱都是学官补贴。徽宗政和年间兴三舍贡士法,抽贡士出身的县令或县佐官充县学教谕,并增给月食钱:
(政和四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逐县令、佐,有贡士出身人内,从上差一员兼县学教谕,仍月给食钱七贯,其管勾在学职事,依教授法。”[151]
此外,又有官司“公用餐”,或聚食,或给公廨官员均分,没有定制。
御厨折食钱与餐钱类似,但不能等同,是在正俸之外的添支钱。有先例,亦有临时差遣而添给食钱,若非官吏征召之布衣,即授官券:
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分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并依宣和指挥。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并依自来则例。
“修书官折食钱”,即是“职纂修者有折食钱”。[152]两宋时,在京国史院、实录院、敕令所、日历所等局所官吏有御厨食钱。御厨食钱本应由御厨供应用餐,但御厨不可能供应所有局所官吏用餐,遂折成现钱发给官员,于是称作“御厨折食钱”。御厨折食钱本有定数,但财计部门(元丰改制前为三司,后为户部)会根据物价波动“每月旋估支折”,故其实无定数,至绍兴元年,干脆裁定则例,将其分成11等。御厨折食钱本有则例列出每等折食钱与相应的局所官吏,惜其不全,仅举一例以证之:
(绍兴)四年九月六日,诏:“新差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充史馆校勘邓名世先次供史馆校勘职事,许支破新任删定官请给,御厨食钱依检讨官则例支破。”从史馆修撰常同请也。[153]
对照上引北宋所定修书官折食钱额,检讨官折食钱大体对应绍兴元年局所御厨折食钱之第9等,但其后已大幅度削减,邓名世大概能领到20贯左右厨食钱。[154]
(十)杂给
杂给始于唐,正俸之外有杂给手力。[155]宋初正俸之外有禄粟、杂给。杂给主要有茶、酒、厨料、盐、蒿、炭、薪、纸等物料,有时也给钱,如茶汤钱。对象不同,所给杂给名目数也不同。[156]
茶有专给茶者,“宫观副使、观文殿大学士至枢密直学士,并月给茶”,这也许与宋代学士爱喝茶有关。酒有专给酒者:
学士权三司使以上兼秘书监,及曾任二府提举宫观,日给酒者法酒自五升至一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有三等。权发遣三司使公事,法酒半升,糯酒半升。[157]
三司使与殿阁学士以上每天供给酒1—5升,可见宋代酒风之盛。法酒是市场上买不到的宫廷酒。以上茶、酒均属杂给。在俸钱已能满足官员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朝廷还为宰执官、正任武臣及京府幕职等少数官员提供盐、柴、炭、马料等日常生活用品,可见宋代官员俸禄之厚、赡给之周全。
茶汤钱是俸钱之外的一种兼职杂给,[158]相当于厨食钱之类的补贴。陈襄《州县提纲》提及“俸给、茶汤有定制”。[159]选人外任诸路、州府、县的地方官,如无职田分配,给予适当的茶汤钱添给:
(乾道元年十二月)中书门下省奏:“勘会诸路无职田选人,每月例支茶汤钱一十贯。”[160]
除选人无职田给茶汤钱外,使臣外任无职田亦给茶汤钱,[161]现任官兼职管勾监管库务等杂事亦给之。[162]
(十一)公使钱
关于宋代公使钱,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佐伯富、俞忠宪、黄纯艳等认为,公使钱就是公用钱;林天蔚则持不同意见,认为公使钱可以“私入”,而公用钱则是官署特别办公费,要报销。[163]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
公使钱或称公用钱、供给钱,[164]相当于官方招待费,源于周代厨传之礼。《周礼·地官》:
遗人掌……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165]
韩琦、范仲淹据此谓,“则三王之世,已有厨传之礼”,又说:
切以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盖养贤之礼,不可废也。[166]
朝廷设公使钱的原意,是供招待官员、使者,或军队将帅犒劳备征士兵之费用。《挥麈录》记载:“太祖既废藩镇,命士人典州,天下忻便,于是置公使库,使遇过客,必馆置供馈,欲使人无旅寓之叹。”[167]嘉祐八年五月,“赐河北国信路(国信使所经路——引者注)公用钱……以契丹庆吊、祭奠使人往来故也”。[168]景德四年六月,“以鄜延路副部署石普为并代副部署,诏给公使钱二千五百缗”。[169]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又诏:“增镇戎军公用钱岁二十万。”[170]
诸州公使钱如何开支?知渭州尹洙的事例很有代表性。渭州每年公使钱2000贯,却入不敷出:
洙先于庆历三年七月内奉敕差知渭州,到任后,取索到前知渭州王沿已后支用公使钱体例,计度每年合使钱数,及勘会到本州见管指使、使臣及郡虞候已上共六十余人,主兵官及通判、职官、参谋等近二十人,共八十余人,逐日例破常食约计钱共七贯,每月计二百一十贯;逐月五次聚食,一次张乐,共约钱三十贯文;每季一次大排管设军员二百贯,非次专使访问,或教场内军员吃食、官员射弓,及添助造酒糯米并节辰送物,逐季又约一百贯文,每一季都计使钱一千贯文。依此约度,每年合用钱四千贯文。王沿在任时,支公使钱三千贯。后来除依王沿例别给米麦外,只支钱二千贯,勘算每年合少钱二千贯。洙遂访问勾当官吏等,所少钱作何出办?其人等并言自来于诸处回易,可以得足……自来并是于军资库或随军库支拨系官钱作本回易。[171]
渭州公使钱不够用,还得靠借支军资库、随军库钱作本钱,派人做生意赚钱来弥补亏空。州郡公使钱主要用于州驻屯兵官及州官每日支破的“常食”、宴会、招待京师或州郡官员、教场内军员及官员射弓吃食、助造酒糯米麦并节辰送物等。
公使钱分以下几类。一是节度使兼使相、宗室的公使钱。南宋三公官比使相,“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这一类公使钱“如禄奉”。南宋时,宰相加三公,岁赐公使钱万贯,如秦桧加太师、封魏国公,并为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全给秦桧岁赐公使钱万缗”。[172]
二是武臣正任官、环卫官的公使钱。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各有等第,“刺史以上所赐公使钱得私入”。[173]武臣正任公使钱“如禄奉”,归私入。乾道六年诏:“环卫官储育将帅之地,可与增俸。左右金吾卫上将军每月添支供给钱一百贯文,诸卫上将军并左右金吾卫大将军每月八十贯文,诸卫大将军每月六十五贯文,诸卫将军、中郎将每月五十贯文。”武官正任不但料钱高于文官,且有公使钱,朝中大臣甚为不满。大观三年,中书省提出,文官带职给贴职钱,以缩小学士与正任官的差距。[174]
三是京师中枢及紧要官司的公使钱。如中书宰臣月给厨料钱50贯,参知政事35贯,又有添支钱140贯,添厨钱50贯;枢密院每月东厨305贯,西厨270贯;宣徽院每月厨钱80贯;三司每月70贯;御史台每月300贯;等等。此外又有岁给者,如尚书都省、银台司、提举诸司库务司皆按年给,用尽续给。[175]
四为“三京及诸道州、府、军、监”的公使钱,涉及范围最广。诸路长吏及诸州郡都有公使钱配额,《宋会要辑稿》对此有详尽记载。[176]文武升朝官知州、各路监司、帅司及边地要塞带兵官,也给公使钱,可供长吏或统兵长官自行支配,如用于犒设往来官员酒食之费。或随月给受,或岁给。
宋代州郡皆有公使库。俞宗宪认为宋代的公使钱大致可分为正赐公使钱与公使库钱,[177]此说值得商榷。州郡有公使库,其公使钱额有明确规定。诸州郡公使钱中,朝廷正赐只占部分,大部分须自筹。诸路州郡公使库钱可“回易公用”,即作为做生意之本钱,但不能私用,对此,范仲淹曾有所说明:“臣伏睹编敕指挥,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178]
公使钱虽有定额,但朝廷正赐公使钱比例不大。以苏轼《申明扬州公使钱状》所言为例:
右臣勘会本州公使额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今契勘醋库……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贯至二千贯以来,常不及元立额钱二千五百贯之数……窃以扬于东南,实为都会,八路舟车,无不由此,使客杂逮,馈送相望,三年之间,八易守臣,将迎之费,相继不绝,方之他州,天下所无……是致积年诸般逋欠,约计七八千贯。[179]
从上可知,扬州公使钱岁额为5000贯,但实际正赐仅600贯,其他须本州自筹。州郡公使钱并非全额拨给,也不能归守臣私用,且往往入不敷出。当然,迎来送往少者之州郡可能有用不完的公使钱,这些剩余公使钱,朝廷规定“岁终支不尽者纳州库”。[180]
州郡公使钱“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181]公使库自路至县皆置。县长吏公使钱数额未见记载。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对此有所解释:
公使库者,诸道监帅司及州、军、边县与戎帅皆有之。盖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然正赐钱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帐籍者,至十二万缗。江、浙诸郡,每以酒遗中都官,岁五、六至,至必数千瓶。
州郡、县公使库巧立名目,征敛于民,课利日益增多,自帅司至县官馈遗成风,“东南帅臣、监司到署,号为上下马,邻路皆有馈,计其所得,动辄万缗”。[182]
公使钱私用作违制论。仁宗时“诏(刘湜——引者注)诣渭州劾尹洙私用公使钱,颇传致重法。以故洙坐废”。尹洙以右司谏知渭州,“以部将孙用由军校补边,自京师贷息钱到官,亡以偿。洙惜其才可用,恐以犯法罢去,尝假公使钱为偿之,又以为尝自贷,坐贬崇信军节度副使,天下莫不以为湜文致之也”。[183]这说明公使钱是不许擅自挪用的。
如违制进行非法贸易,“诸公使辄非法于额外营置钱物”,作为公使库钱,或违制馈送,“或以酒及应公使物馈送出本州界”,以坐赃论各徒二年。[184]朝廷注意到地方官吏恣意征敛于民,亦曾三令五申予以限制,宣和七年童贯上奏称:
欲乞郡守、监司每月所受公使库应干供给,纽计钱数,不得过二百贯。总管、钤辖、通判不得过一百五十贯,其余等级,依仿裁定。若旧例数少者依旧,不得增添。如违,计所剩以盗论。
此制得以施行。隆兴二年六月降指挥:“诸州公库合支见任官供给,止许支酒,其违者以违制论。”这一指挥立即遭到反对。因“止许支酒”,公使酒不能出售,那路、州郡官供给钱就没有了。臣僚遂上奏:
自来州郡每月所支供给,有支见钱,有支本色,或作分数杂支。相承已久,骤然更改,众谓非便。盖缘公库于法不许卖酒,侵夺场务课额,一色支酒,则是显然使之违法货卖……欲望特降指挥,令诸州将所支供给且依旧例。
因此孝宗只能对地方公使钱供给数额加以削降:
户部契勘,在法,公使库给供给,帅臣不得过二百贯,监司、知州军不得过一百五十贯,通判不得过八十贯,兵职官、监司属官不得过三十贯,外县知县、县丞不得过一十五贯,簿、尉、监当官不得过一十贯。[185]
又如总领所公使钱“每岁终,上其数于户部,辄以劳军、除戎器为名,版曹(户部——引者注)知而不诘也”。[186]即假借劳军、置办军火为名向户部报销公使钱,上下蒙骗。公使钱之弊端,难以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