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因素致贫
一 政府经济行为与贫困的关系
政府经济行为是指政府对于经济环境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包括控制、指导经济发展。它是以颁布政策法规、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制定地区发展战略为主要管理方式。政府经济行为不当,也会导致地方经济贫困。
(一)决策行为的短期化
①没有合理有效的长期规划。因政府领导职务实施任期制,部分政府领导只注重自己任期内的政绩,而不会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地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这将对下一代人不利。而且,当换任之后,下一届政府领导可能会更换政策,使地区产业缺乏稳定性,不利于形成本土的特色产业。②政府的工作和资金倾向于解决百姓急需的表面问题,而未对根本的问题进行分析,治标不治本,虽然将问题暂时地压下去,但早晚有一天还会重新出现。③产业未得到充分的支持。经济结构不合理,短期可见效但污染严重的产业得到较大力度扶持,长远利益丰厚但短期需要大量投入且见效慢的产业受到扶持的力度较小。
(二)政策硬搬照抄
①贫困地区政府对发达地区进行访问考察后,未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分析便完全照搬实施,极容易产生与预期相反的后果。②对有成功经验的贫困地区的政策法规等强行模仿。虽然同为贫困地区,但无论是风土人情,还是地理资源彼此间都有所差别,只有吸收借鉴有利的一面,并结合实际扬长避短,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地区的发展道路。
(三)资金分配不合理
资金分配平均化,没有突出重点,贫困地区各行业都亟待发展,有时政府为了体现公平,便实行资金分配平均化,雨露均沾,但资金的总量是一定的,平均化之后各行各业虽然都得到了资金扶持,但扶持的力度并不足以使其形成竞争力,未能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四)政府管控行为不符合经济规律
贫困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缺乏商业意识,因此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引导,但是贫困地区因为人才有限,政府的管理行为往往简单粗暴,单纯地以行政命令对商业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以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分析来进行指导。最终,这些行政命令不仅没有对当地的经济起到帮助作用,反而对那些已经发家致富的民众产生了冲击,导致不良后果。
(五)行为滞后
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信息交流不通畅,无法与外界进行及时交流,导致地方政府行为滞后。这主要表现在:①对于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因缺乏各方面信息的汇总,导致其容易走偏路、岔路,总体进度往往落后于发达地区;②对国家政策动向未及时把握,大众媒体覆盖面积小,往往不能先发制人,抢占有利地位;③信息传递和反馈迟缓,政府从获得信息、确认直至下达,速度落后于发达地区,政策效应锐减。
二 基层组织认识不到位
基层组织战斗在我国扶贫攻坚工作的最前线,他们最了解本地区的实际,可以根据地区实际灵活运用政策,使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只有基层组织充分地落实政策,贫困问题才能得以充分的解决。但目前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未认识到自身责任的重要性,或忽视脱贫攻坚工作,认为与其无关,导致部分贫困地区贫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极大地限制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我国各级政府负担农村财政支出呈现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格局,农村财政支出职责与其财力不相匹配,无法形成长期持续有效的资金支持。例如农村建设所需的水利灌溉、水库建设、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等方面均需政府提供支持,因此增加这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对于农村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另外,农村教育水平低下,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农村教育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投入,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普及。农村社会保障不足,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农村因病返贫现象严重。
政府领导基于自身任期和追求政绩而重视短期的、见效快的项目,对于一些具有长期利益但在短期内见效慢、投入资金量大的产业却不积极。基层政府一般对非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有着较大的热情,往往造成非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另外,农村公共财政支出费用构成不合理,我国政府在财政支农支出中,60%~70%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人员工资发放,而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比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