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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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贫困的定义与贫困线

一 贫困的定义

贫困这一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也被国内外学者广泛研究,国外学者Townsend就曾在他的《英国的贫困:家庭财产和生活标准的衡量》一书中如此定义贫困:贫困是指无法利用有效方式获得食物、参加到社会活动中和拥有最基本生活条件的个人、家庭和群体的生活状态。1981年,世界银行如此定义贫困:当个人、家庭和群体没有相应的途径去获得社会大众享有的食物、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以及拥有基本生活条件时,就是处在贫困状态。1990年,世界银行重新认定了对贫困一词的定义,认为贫困的表现是个人、家庭和群体实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存在一定不足。

国内也有大量学者对贫困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贫困这一世界性难题学者们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1989年,国家统计局对贫困做出定义:贫困是指物质生活有一定缺陷,个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没有达到社会可以接受的一个最低标准,他们不具备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生存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这一定义与世界银行对于贫困的定义类似。《我国的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对贫困的界定是这样的:贫困是指个人、家庭或群体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相对比较落后,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这部分人的收入比较少,因而在物质生活方面比较欠缺,也进一步加剧了他们自身发展能力的不足。1995年,康晓光提出贫困是一种状态,主要指的是一种生存状态,缺少获得物质生活的条件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则会导致个人在生理、精神等层面不能维持一个最低标准。

贫困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贫困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的结果。贫困问题的存在对于国家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联合国对于贫困问题的态度也是明确的,贫困问题的存在是对人的基本需求的否定,它侵害了人的基本权益,导致部分人口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满足衣食住行的需求,教育、医疗、福利等应享受的权利也被剥夺了。

现如今,世界上共有两种贫困的认定标准:一种是绝对贫困,另一种是相对贫困。

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对比来看,绝对贫困的标准更低一些,绝对贫困是指一个人缺乏基本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它指的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状况,因而绝对贫困也被称为生存贫困。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于个人的需求来说,仅仅满足对生活必需品的最低需求,而不能满足其他需求;二是绝对贫困涉及的内容仅与保障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存在联系,而社会总收入和绝对贫困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贫困线也只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条件的水平;三是绝对贫困所满足的生活必需品的对象只是“自然人”,而不是“社会人”。绝对贫困认定的优点在于衡量过程较为简单、客观,但是存在部分缺点,主要是缺乏对贫困的综合考量,未将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文化、心理等方面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从本质而言,现在的社会习俗和认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个人的需求水平。

相对贫困主要是将个人、家庭收入和社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当二者之间收入的差距较大,即前者落后于后者的程度过大时处于的一种状态。相对贫困可以被分为两种:个体式家庭收入低于平均收入;不同社会成员、地区之间的差异。相对贫困是个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产生的,将个人、家庭与社会平均水平进行对比的贫困。它有四个特征:第一,贫困是一个相对概念,处于同样的背景条件下,以其他的社会成员作为参照对象,即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比较;第二,相对贫困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处于动态变化中,伴随着整个社会不断发展与变化,群众的收入水平逐渐上升,相对贫困的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第三,相对贫困所体现的内容主要是社会的不平等,即同等社会环境下不同成员的贫富差距以及分配上所存在的不平衡;第四,相对贫困并不是一种客观现象,而是一种主观上的概念,它的界定需要借助一定的主观价值判断。

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相比,其优势在于,对于贫困的基本物质需求的标准具有伸缩性,可以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解读,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的数量、质量在相对贫困概念中是持续变化的,并未将其作为恒定的标准;而且人的需求不仅包含对物质的需求,还包含精神层面的需求。所以,相对贫困在公平、生活环境和质量等多个方面之间建立起了直接联系,对贫困的本质进行了探索、揭示,对贫困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阐述,对贫困的内涵进行了丰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相对贫困虽然对绝对贫困的内涵进行了丰富,对其进行了重要补充,但从本质上来看并不能完全取代绝对贫困这一概念。

贫困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贫困是指人们的生活水平低下,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包括土地、内部生产力等因素都是极其匮乏的;广义上的贫困主要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大方面来说的,这些方面的匮乏也是导致贫困发生的重要原因。人均寿命、卫生条件、教育水平等都是广义上对贫困的衡量,广义的贫困与狭义的贫困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在达到一定条件时可以相互转化。

二 贫困线

什么样的生活水平才可以称为贫困呢?这需要用贫困线来进行测定,贫困的程度又需要如何去衡量,这些问题一直都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话题。当前针对贫困线的度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预算标准法、恩格尔系数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法、马丁法、食物比例法、基本需求法等。[1]

贫困线是明确贫困的水平线,我们可以通过贫困线的标准来计算社会的贫困比例。贫困线在收入支出层面反映了贫困的定义,即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或支出低于贫困线就是贫困人口。一般情况下,利用最低需求法则或是通过利用恩格尔法都可以确定贫困线。国际规定的贫困线为各国自身的货币购买力水平,而我国贫困线衡量标准采用世界银行推荐的马丁法,对贫困线进行估算,确定以每年人均纯收入为贫困线测定标准。

由于贫困被分为两种情况,因而贫困线也据此划分成两种类型:一是绝对贫困线;二是相对贫困线。我国绝对贫困线是在1986年制定的,主要指的是保证劳动人口以及供养人口最低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线,凡是1985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6元的,即被确定为绝对贫困人口。1986年绝对贫困线划定之初我国的贫困人口为1.25亿,占农村总人口的14.8%,再后来随着市场上物价变动,这一标准发生了变化,到2007年时绝对贫困线标准已经上涨到年人均收入低于786元,在这一标准下我国的贫困人口有1479万,占农村总人口的1.6%。相对贫困线也被称为低收入标准,主要是针对贫富差距设定的。2000年时我国低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865元,绝对贫困标准为人均年收入625元,介于两者之间的低收入人口为6213万。2007年底我国对低收入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为年人均收入1067元,贫困人口减少到2841万。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贫困线在不断上调,但是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的贫困线标准还是偏低的。而且,张全红运用“马丁法”测算近年来我国的农村贫困线标准,结果显示比官方公布的贫困线标准要高出差不多一倍,贫困人口数量也要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