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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以贫困村为单位的综合性扶贫阶段(2001~2010年)
21世纪以来,我国贫困人口从区域式分布逐步转变为点状分布,贫困人口从地理分布上看更加零散,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贫困问题,国定贫困县的贫困人口数目和比例降幅很大。2001年,国定贫困县的贫困人口在全国贫困人口中占据的比例降为61.9%。[9]如果继续采用县级瞄准体制肯定会出现扶贫资本漏出和瞄准对象有所偏差的情况。所以我国制定了以整村为单位与“两轮驱动”的扶贫战略,在中西部地区确定了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贫困瞄准重心从县转化为村,强调大众参与,以自上而下参与的方式制定和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全面实施整村推进。
中央政府自2001年实施村级瞄准体制,在全国有14.81万个贫困村被划分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强调动员农民参与进来,全面开展农村扶贫开发,这些重点村庄覆盖了全国83%的绝对贫困人口。[10]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行,使贫困人口享受了扶贫开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双重保障。在把贫困村作为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行整村推进,与以往把贫困县作为扶贫对象的扶贫模式有所不同,农民在短期内得到重大的资金投入,生产和生活条件快速改善,发展产业和提高生产率使得其收入水平也有所提高,标志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跨入村级综合扶贫的关键时期。2010年,以年人均收入1196元作为贫困标准线,我国贫困人口已经下降到2688万,贫困率降低至2.8%。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贫困人口由6431万减少到2688万,年平均减少748.6万;重点县的人均纯收入从1723元上升到3273元,年均增长13.6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95个百分点。[11]扶贫开发工作不但解决了大部分贫困人口吃不饱、穿不暖的问题,也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