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五老”调解与衍生案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地方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1]

卓泽渊[2]

一 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区域实践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当然应是整体的法治化。就中国来说,法治化的结果状态,可以描述为“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是由一个一个地方、一个一个区域的法治化构成的。世界大国都有如何实现整体法治化的问题。就幅员辽阔、地域广大、国情异常复杂的中国来说,区域性的地方法治建设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整体,从法律视角来看,是怎样一个情形呢?我愿意把它用“一二三四”来概括。具体说来就是,一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四大法域——大陆、台湾以及香港、澳门共四个法域。全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划,民族众多,南北东西发展极不平衡。这样的一个国度,要实现法治化,区域性的法治实践就异常重要。我们必须从地方入手,从一个一个地方着手推进法治建设。所以,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区域性实践。

二 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验基地

一个大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做不同的、多种的、多次的尝试,我们可以叫它实验。一个地方的法治实践,其实就是法治实验。地方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验基地,那些具有典型性的地方法治建设,就具有法治实验基地的意义。地方法治建设从实验的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首先是它易于启动。要在一个大国建设法治往往是很艰难的,但是如果在三十几分之一的领土上(就是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启动法治建设,它的地理范围相对较小,面积也不大,权力结构相对简单,人口数量也小,就比较容易。在这样一个地区推动法治建设,相对是易于启动的。

其次是可以作范本复制。一个成功的地方法治建设,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个范本,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小样”。先做一个“小样”,做一个法治建设的地方“产品”,成为整个国家宏大的法治“产品”的模型。它也是一个参照样本,可以为其他地区所借鉴所复制。我们四川样本完全可能成为其他省份的范本,供别人来学习、借鉴和复制。

地方法治建设的第三个特点叫风险可控。法治建设中,的的确确有试错的问题。这样的试错,其实就是不断尝试,甚至不断遇到挫折,然后从错误中找到正确的法治路径。这个试错,换一个词就是“试对”。在试错的过程中发现错了的就修正它,抛弃那些错误的做法、方案,重新进行设计与规划,直到找对了路、走对了路,即使在个别地方出点问题,也影响不大,风险可控。

三 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特殊需求

我们需要建设法治进而成为法治国家,这是作为国家整体的法治考量,它不可避免地难以切合每一个地方的实际。顾及了全面,顾及了整体,但很难顾及局部和具体,这就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了必要性和空间。国家整体的法治总是由一个一个的局部构成的,中国一个地方、一个地方的法治化组合起来,中国不就实现法治化了吗?所以说地方法治建设对于整个国家具有组成部分的意义。

地方法治建设可以针对和满足特定地区特殊的法治需要。我们知道,在一个邻近海洋的地区,它一定需要处理海洋和渔业的问题,甚至解决航海与渔业方面的纠纷问题,这就是它独特的法治需求。反之,一个内陆省份则完全没有必要考虑海洋与渔业方面的立法。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各地的民族、文化、经济发展都各不相同,这就为各地独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最为急迫的必要性。只有针对各地的实际进行地方法治建设,形成自身特色,才具有独特的价值。

我们四川,四川的成都就很有自己的特色或者说是独特性,具有独特的魅力,在法治建设上也是如此。我多次来成都——四川也是我的家乡,每次来几乎都有新的感悟,可谓“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不能不为四川人民的天才创造力、四川法治建设者们的天才独创点赞。衷心期待四川未来的法治建设,如同杜甫那首《登楼》所说:“锦江春色来天地,玉垒浮云变古今。”期待四川的法治建设为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


[1] 2017年6月18日卓泽渊在“基层治理创新与法治四川建设”会议上的主题发言摘选。

[2]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