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五老”调解与衍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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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老”调解看多元解纷的“蒲江经验”[1]

杨帆 周冰洁[2]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从2013年7月起指导组建“五老”调解队,到2016年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了。截至2016年9月,“五老”调解队已经成功调解1497件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7.55%,而法院案件已连续三年下降。那么,为什么这样的调解模式能够在蒲江取得成功?在全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形势下,为何蒲江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却不升反降?“五老调解”将为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什么?

来看一段对话。“小彭、小刘啊,你们平时打工很忙,养家也非常辛苦,但父母一身病,节假日你们也要多抽空回家看看他们,力所能及地打理一下家里面的事情。”“有句老话说得好,‘蟋蟀爬碗盖,一代传一代!’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你们不能总拿别人家的孩子来比,要多理解子女的难处。这几天天气这么热,他们还是在工地上打工挣钱,都晒脱皮了。”

……

这并非电视台播放的家庭矛盾调解节目,也不是心理专家的心理辅导现场,而是四川省蒲江县成佳镇“五老”调解队队长和副队长对当地一户村民的调解画面。当地村民老刘两口认为女儿、女婿经常在县城里打工,不回家照顾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打算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考虑到父女之间矛盾较深,又缺乏沟通,如果告上法庭可能使矛盾激化,蒲江县人民法院石象湖法庭法官委托“五老”调解队来调解这一纠纷并进行了调解指导。而这已经是“五老”调解队第五次到老刘家进行调解。

调解队员轮番上阵,用“敬奉祖宗、孝敬父母、兄弟姐妹要体谅”以及“一碗汤的距离”(根据子女距离父母的远近,以一碗汤端到老人家中未凉衡量,选取最近的子女负责老人饮食起居)等乡规民约反复耐心劝说,父女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女儿女婿翻盖家里的房屋,定期回家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每个月给予父母200元生活补贴,家里的土地流转、房屋买卖等大事一家人一起商议决定。老刘两口儿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像这样的民间调解模式,目前在四川省蒲江县已全面推开。

一 茶乡里的新“乡贤”

在中国古代,品德、才学为乡人所推崇敬重的人被称作“乡贤”。乡贤利用自己在人们心目中的威望和地位,帮助化解各种矛盾。现如今,四川蒲江又出现了一批新“乡贤”:他们熟悉本地风土人情,身份受人尊重;他们说话有分量、热心公益、乐于助人;他们组成了“五老”调解队,参与当地的基层社会治理。他们就是当地的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等。

成佳镇茶乡“五老”调解队队长,数年前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发挥余热,担任了同心社区“同心家园”小区治管主任,2013年接受司法所的邀请,成为一名“五老”调解员。由于条件限制,“五老”调解队在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队员们都是义务工作。当被问到是什么力量让其坚持下来时,徐队长说:“‘五老’调解队在群众中有这么好的口碑,我们在座的每一位调解员都有荣誉感,不嫌累!”

曾经当过两年多村长的杨村长,现在是茶乡“五老”调解队的一名调解员。退休后被推荐为“五老”调解员的他,用“珍惜”二字表达了他对这个岗位的态度。为把工作做得更好,杨老在半张信纸上写下了自己的“48字工作法”:“正己:自身素质,为人正直,处事公道;结论:调查研究,证据充分,以理服人;责任:明辨是非,清晰思维,细心疏导;断案: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留后患。”杨老说:“我平时就是用这个来束缚自己、管理自己。既然人家都信任我,我就要负起责来!”

二 调解方法灵活实用有特色

在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尽管有醇厚的民俗民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导致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矛盾与土地、拆迁补偿等现代纠纷交织。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蒲江“五老”调解队在两年多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灵活实用的特色调解方法。

婚姻家庭关系类纠纷,多用“教化型”调解。婚姻家庭关系感情因素复杂,夹杂生活习惯,往往需要当事人一方长期持续履行义务。“五老”调解员发挥自身特有的正义感优势,运用体现当地一般价值和道德的权威,以教化型方法谋求衡平,使得只要具有健全社会常识的人都能容易地理解并接受调解方案,彻底圆满解决纠纷。此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也不需要受过专业法律培养的人参加,需要的是共同价值的灌输和教育。

财产关系类纠纷,多用“交涉型”调解。村社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往往财产数额较小,财产形态涉及林木、畜牧等农产品。“五老”调解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阅历,在当事人之间交涉,对各自想达到的解决结果和愿意付出的成本进行衡量计算,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完成调解。

土地、相邻关系类纠纷,多用“判断型”调解。“五老”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对事实进行判断,在判断中寻求争议解决。判断型调解往往使用乡规民约。比如,成佳镇同心社区邓某与熊某发生土地纠纷,二人土地相连,多次发生田边冲突。“五老”调解员徐某到现场查看,熊某的茶地是山坡,按照当地“上不弯腰、下不抬头”的习惯,对纠纷进行判断,当着双方的面确定边界,要求双方必须遵守,纠纷圆满解决。

生活习惯类纠纷,多用“治疗型”调解。村社中的纠纷,多由生活习惯、性格脾气等不同而引发,并非一定要由法律关系调整。对此类纠纷,“五老”调解员先让当事人尽量表达出一切埋怨和愤恨,为当事人双方搭建充分对话交流的平台,以获得当事人双方心理上的疏导与排解。

当然,这些特色调解方法只是蒲江“五老”调解队调解方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经验总结。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每种方法并非界限分明、机械性地使用,也并非覆盖每一个纠纷。有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几种调解方法。

三 法院、政府合力推进

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层级,它的有效运行为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然而,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尤其是在以农业为主的县域经济模式中,“乡土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法治观念不强的现状还有待改观。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习惯、乡规民约等对于处理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在蒲江,为助推以“五老”民间调解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模式,蒲江县综治办、蒲江县人民法院、蒲江县司法局三个单位联合签发《关于全面建立“五老”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五老”调解工作的性质、定位,以为人民群众提供纠纷快捷化解服务、促进安居乐业为目标,搭建民间纠纷解决平台,培育民间调解新模式。

蒲江县人民法院指导各乡镇(街道)完善“五老”调解组织架构,建立了“五老”人才智库和组织网络,确定了“五老”调解纠纷的范围与调解方式,规范“五老”调解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五老”调解队、人民法庭、司法所各司其职,积极联络联动,加强组织保障,不断挖掘整合资源,确保了“五老”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四 多元解纷的“蒲江经验”

中国的民间调解历史非常悠久。在费孝通先生总结的“熟人社会”里,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而去官府“打官司”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有伤邻里感情。更有人把诉讼看成一件凶事,法律被视为一种“必要之恶”。和解、调解不仅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而且被社会赋予了正面的、主流的价值,成为老百姓面对纠纷时内化于心的一种无意识行为和社会文化心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指出,在法治进程中,社会并不是喜欢诉讼,只是由于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路径被“取消”,没有选择,人们不得不依赖单一的方法。在吸取经验以后,希望有更多的路径,一方面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好处,另一方面又节约司法资源。在解决纠纷时,法院不仅仅是国家权力机构,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给老百姓提供了很多便利渠道,使得纠纷解决相对更加彻底,效果更好。

蒲江县人民法院主导推进的“五老”调解模式也能印证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普遍上升,蒲江县人民法院从2012年受案3576件到2015年受案2250件,连续三年以平均13%的速度下降,而2016年上半年蒲江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仍处于下降态势,“案多人少”矛盾得以有效缓解。不可否认,蒲江县人民法院在推进这一模式的过程中,自己也是受益者。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其中就强调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五老调解”作为一种群众自治的民间调解模式,正以其独特的优势,实现了对原有的“三大调解”的有益补充。

在纠纷治理体系中,预防远比“治疗”更重要,正如法律谚语所称,“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为确保人民能够方便快捷地接近正义、和谐解纷,有必要在预防和控制纠纷环节加大投入,这将大大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数量,确保法院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去解决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纠纷。中国的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必将为世界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发展提供很好的范例。


[1] 本文原载于《中国审判》2016年第19期,入选时略有修改。

[2] 杨帆,中国审判杂志社采编二部主任;周冰洁,蒲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