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银行信贷风险精准问责的逻辑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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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归责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1. 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

侵权法的逻辑起点是“所有者自负其责”。而侵权责任的认定、归结、承担是要将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转由应对此负责之他人承担,这是对权利人自担损害原则的突破,因此这种突破必须具有正当的、特别的理由。此种“特别的理由”就是归责事由,即请求、责令某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理由。归责事由可能有多种,但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应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就是所谓的可归责性。所以,要让他人来承担责任,就必须以可归责性为基础。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可归责性表述为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纯粹是一个学理概念。“损害赔偿法旨在规定于何种要件,被害人就何种损害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不论其请求权基础为何,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均须有得将损害归由加害人负责的理由,学说上称为归责原则”[3]

借鉴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要想认定信贷人员的责任,对其问责,首先要确立归责原则。根据归责原则的定义,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是判断信贷人员能否被问责的根据和标准,是信贷人员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的基础。具体来说是对于各种具体项目的信贷风险(或不良资产)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从而得出同类不尽职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确立了归责原则,就能对应地确立整个“勤勉尽责”的基本架构。

归责原则能够解决最终责任依据问题,也就是法律价值判断上“最后界点”或责任的根本要素问题,所以归责原则决定了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能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实乃牵一发而动全身。

简单回顾一下归责原则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归责原则经历了从人类社会早期的同态复仇到结果责任原则、从结果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再到过错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的并轨制等主要阶段。而我国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元说(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说(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元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甚至更多的N元说。

2. 归责原则的属性与意义

首先,归责原则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信贷风险问责领域的核心规则和灵魂,是确定信贷人员具体责任的根本标准。

信贷风险的问责,涉及全部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其实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信贷风险问责基本围绕责任来确定,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故整个信贷风险问责的规则奠定在归责原则之上。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信贷风险问责的内容和体系。因为归责原则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损害分配时所要遵循的准则,不管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体现了法所追求的矫正正义或分配正义的理念。

其次,归责原则概括了信贷风险归责的核心基础,同时也是归责的共同基础。比如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核心基础;危险责任原则是以特别的风险作为归责的核心基础。同时,既然称之为原则,也就意味着其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对信贷风险问责具有统合的作用,实际上它是从信贷风险问责实践中抽取其共同的基础而形成的。

再次,归责原则影响了信贷人员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负担,确定了不同的免责事由。

在各种归责原则下,损害和因果关系是基本的构成要件。过错作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无过错责任中由法律直接推定,无须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在公平责任下,过错不被考虑。同时,不同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免责事由。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最为宽泛,信贷人员可以从多个角度证明自己具有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节或情形,相应的抗辩事有很多,本书第10章就列举了近20种。

最后,归责原则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变化,从而体现出时代的主流价值观。

经过不同的历史时期,核心的归责原则不断变化,最终走向了责任的多轨制。

3.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体系

严格而言,侵权法或民法的归责原则,包括信贷人员问责,是一种一般性原则。既然称为原则,它就应该是单一的,否则难以谓之“一般”。之所以存在以上提到的不同归责学说,主要是由于众多学者采纳了这样的观点——归责原则就是归责事由。或者说,所谓的归责原则,是通过将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进行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归责事由而形成的。如过错责任的归责事由是过错,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事由是非过错的其他各种事由,而过错或其他事由则是从同类侵权行为归责事由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归责事由,此种一般性归责事由即为归责原则[4]

可见以上所言及的多元化或多轨制归责原则,是对同类侵权行为,而不是全部的侵权行为而言的。若针对整个侵权责任法或全部侵权行为,则上述抽象出来的一般性原则还不够抽象,还不够一般,还不够根本。从终极一般性归责事由来看,如认为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某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应遵守的一般性规则,也就是在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下确定责任归属的通常规则,就应该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部分。在此意义上,应该说,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唯一原则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性规则,不仅影响着归责事由的种类、内容,归责过程中归责事由的选取等,而且也是各种归责事由的“统帅”和统一的基础。[5]在归责依据已经多元化的现代侵权法中,过错、危险、利益衡平等都不具有法律原则的地位,正如专家所言,“如果要说在侵权行为法上有什么归责原则的话,那么公平原则是其唯一的归责原则,而过错、危险、利益衡平都不过是在公平原则指导下确定的符合公平原则要求的归责依据”[6]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太过抽象和一般的原则,往往指导性较差。就如公平原则一样,其在问责事项中的具体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原则的正确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逻辑推理。因为适用终极原则进行裁判困难重重,往往造成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所以利用“类型化”这一法学上最为核心的方法之一,可以通过对原则进行类型化,从而有效化解原则的应用困难,能够较好地满足问责的实际需求。引进类型化的研究思路使得原本的原则具体化思路加以转变,不再是艰难的从上到下的推演,而是自下而上的归纳。正如公平原则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部分一样,若聚焦于某一类侵权行为,如信贷人员的行为,则可以将信贷风险问责的“归责事由”升级为“归责原则”,在实务中就可以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可见,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法理上理清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另一方面,我们不妨在实务应用中采纳类型化方法,在不违背终极原则的前提下,将归纳总结的归责事由提升为“原则”,在这里我们不妨将其理解为应用原则,而不是基本原则。

故此,本书结合信贷风险的问责实践,综合各种学说,将归责原则(准确地说应该是归责应用原则)解释为三个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应用原则,危险责任原则、替代责任原则为补充和辅助性应用原则。如表4-1所示。

表4-1 适用于信贷人员的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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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以信贷人员的过错作为归责基础和归责核心的原则。所谓危险责任原则和替代责任原则,不是信贷人员的归责基础,而是银行因开启了业务风险或承担了雇主责任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原则。这两种责任的存在可以适用于减轻信贷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