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与职责
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是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耐多药结核病具有治疗时间长、痰菌阴转慢、传染期长,诊断、治疗、管理技术复杂,治疗费用高,不良反应多等特点,与非耐药结核病相比,相关技术和流程更为复杂。因此,耐多药结核病防治需要建立一个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基层卫生机构密切合作的服务体系,将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纳入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网络,由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机构共同合作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
(一)国家级(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为制订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2.制订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各类技术规范,编写相应教材,并组织培训。
3.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督导与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4.负责指导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的能力建设、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工作,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5.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省级
1.省级疾控机构
(1)为制订本省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2)组织本省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
(3)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与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4)负责本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5)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实施性研究和交流。
2.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1)负责对耐多药结核病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
(2)负责收治危重症、难治以及有严重合并症的耐多药结核病患者。
(3)负责对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耐多药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4)配合和参与省级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
(5)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三)地(市)级
1.地(市)级疾控机构
(1)组织协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区)级疾控机构,开展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发现、追踪、出院后治疗管理等工作。
(2)在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尚不具备开展痰菌培养、药敏试验能力的时期,承担耐多药结核病可疑者的耐药检测工作。
(3)负责辖区内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的登记报告和管理。
(4)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控与评价。
(5)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6)负责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
(7)负责开展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区)级疾控机构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
2.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1)负责耐多药结核病可疑者的耐药检测。
(2)负责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住院治疗管理。
(3)负责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出院后随访复查。
(4)负责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登记、报告及相关报表的填写。
(5)配合地(市)级疾控机构做好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有关工作。
(6)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四)县(区)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1.负责耐多药结核病可疑者痰涂片、培养和分子生物学快速耐药检测。
2.负责耐多药结核病可疑者菌株/痰标本的运送。
3.负责追踪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入院治疗。
4.负责落实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出院后治疗管理及随访复查。
5.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
6.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7.负责耐多药结核病相关登记和报告工作。
8.开展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接受上级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
1.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追踪耐多药结核病患者。
2.负责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出院后的治疗管理。
3.督促患者定期到地(市)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4.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