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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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密管理

一、概述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单位、个人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基础。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涉密事项或敏感信息、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密件和密品、其他业务部门渗透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涉密信息、客户信息、个人和患者隐私等受到保护,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管理要求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保密知识,防止国家机密、技术秘密、疫情数据或敏感信息、商业机密、其他个人隐私等泄露。
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和性质,明确保密范围和对象,约定保密期限,确保工作人员知晓保密责任和义务。
3.实验室应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及检验结果资料安全存放,防止丢失,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与查看。
4.为保护客户和患者的信息、个人隐私和机密信息不被泄露,实验室对检验结果和其他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公开,避免将有严重隐含意义的结果直接交给患者。
5.与客户或患者识别性资料分离后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诸如疾病控制、流行病学、人口统计学或其他统计学分析,但是数据结果需经过单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发表或公布,不得私自发布。
6.因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传染病疫情等需要保密的或者暂时不便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以免造成恐慌或者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7.应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按照保密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公共信息网不得存储、处理、传输和发布涉密信息或内部文件资料;认真落实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审批、许可制度等。
8.对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工作电脑应和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绝,防止相关信息泄露。
9.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涉密载体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保密工作检查,不断强化意识,加强防范能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改进。
10.相关人员一旦泄密,领导层应组织调查泄密原因,应尽早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扩大影响。根据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按照规定处理;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