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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铜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9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1⁃10。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1⁃10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