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垃圾渗滤液的危害及排放标准
1.3.1 垃圾渗滤液的危害
垃圾渗滤液是一种含有高浓度悬浮物和高浓度有机或无机成分的液体。垃圾填埋场大量的地下水污染事例表明:渗滤液是地下水最重要的污染源。通过和土壤、地面或地表水接触,渗滤液可造成相当严重的污染,因此被视为主要的污染危害。渗滤液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使地表水体缺氧、水质恶化、富营养化,威胁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水源,使地下水水质恶化而丧失利用价值。渗滤液中含有相当多的有毒物质,且浓度很高,正成为环境的巨大威胁。渗滤液不经处理完全排入江河湖泊,其中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会使水生生物和农作物受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直接威胁人类健康。
《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15年全国共调查统计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2315座,全年共处理生活垃圾2.48亿吨,其中采用填埋方式处理的生活垃圾占1.78亿吨,堆肥方式占0.04亿吨,焚烧方式占0.66亿吨。垃圾填埋作为我国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虽然成本最为低廉,但却产生了垃圾渗滤液,这直接导致全国各地水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渗滤液污染地下水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控制渗滤液污染已成为垃圾填埋场运行的关键。
1.3.2 垃圾渗滤液的排放标准
1.3.2.1 垃圾渗滤液的主要成分及浓度
表1-1所示为垃圾渗滤液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从表中可以看出,垃圾渗滤液
表1-1 垃圾渗滤液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 单位:mg/L(pH值除外)
的成分非常复杂,而且各污染物浓度变化范围很大。
不同垃圾渗滤液的水质情况,可参照典型填埋场(调节池)不同年限渗滤液水质范围(见表1-2)和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典型水质范围(见表1-3)。
表1-2 典型填埋场(调节池)不同年限渗滤液水质范围 单位:mg/L(pH值除外)
表1-3 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典型水质范围 单位:mg/L(pH值除外)
由于垃圾渗滤液是一种极其难以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种既能保证出水达标又经济可靠的垃圾渗滤液处理方法,因此实现垃圾渗滤液的经济有效处理不仅是垃圾填埋处理技术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污水处理技术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
1.3.2.2 国内垃圾渗滤液排放标准
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标准,一般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和环境容量,或者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要求,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不同的直接排放标准和间接排放标准。
目前我国涉及垃圾渗滤液排放要求的标准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等。此外,垃圾焚烧厂普遍实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各城市还可以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要求,例如上海市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4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表1-4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表1-5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1-5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质量浓度达到表1-5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1-5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①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③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④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6和表1-7的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按表1-8的规定执行。
表1-6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①下列情况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350mg/L时,去除率应>60%;BOD5>160mg/L时,去除率应>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1-7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表1-8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调节池废水)等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禁止渗滤液回灌。
2020年8月31日前,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进行处理,达到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自2020年9月1日起,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9规定的限值。
表1-9 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①工业园区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内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向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执行间接排放限值。
1.3.2.3 国外垃圾渗滤液排放标准
下面列举了一些其他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分别有: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10)、德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11)、日本生活环境项目排放标准(见表1-12)、俄罗斯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见表1-13)、加拿大污水排放标准(见表1-14)。
表1-10 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11 德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
表1-12 日本生活环境项目排放标准
表1-13 俄罗斯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表1-14 加拿大污水排放标准单位:mg/L
对比上述各国污水排放标准可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渗滤液排放标准是较严格的,这是因为我国整体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很严重了。为了改善民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对垃圾渗滤液排放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来执行。
关于垃圾渗滤液的排放标准,从我国发展的总体态势上来看,未来要求依然会很严格,但是也可能会打破一刀切模式,在部分环境容量大、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宽松一些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