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016.业主的不动产信息能随便公开吗
【引出问题】
甲、乙因借款产生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甲依法取得了乙的不动产资料,因乙拒不偿还借款,甲怀恨在心,遂将乙的不动产信息公开,给乙带来困扰。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加大。不动产资料被公开,人肉搜索、邮寄恐吓物品、送花圈等行为层出不穷。利害关系人法律意识淡薄,且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利人维权难。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针对不动产资料被泄露而被侵权的情况,《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指出利害关系人不得泄露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律师论述与建议】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来看,自然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坐落位置、面积、楼栋、楼层、单元号、门牌号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但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时,应当承诺不泄露查询所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该条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对物权人权利侵犯的救济条款,为权利人因被利害关系人公开、非法使用其不动产资料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他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均需依法使用,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资料。权利人受到利害关系人侵犯隐私的,可以请求法院追究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