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清偿债务后还能要回吗
【引出问题】
2000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安徽省分行)、华融资产公司合肥办事处及华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丰公司确认就两份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7万元、利息1 052 796.54元对工行安徽省分行负有债务,工行安徽省分行将其至2000年4月20日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合肥办事处;债务人华丰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向华融资产公司合肥办事处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后华融资产公司合肥办事处将债权转让给马鞍山市粮食局,各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贷款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华丰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章,不仅是对贷款本金47万元和贷款利息1 052 796.54元的认可,也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应视为华丰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笔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本案的主要争议为马鞍山市粮食局向华丰公司主张案涉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的设置就是为了提醒权利人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但是期限届满,义务人又同意履行的,义务人对同意履行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认识。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律师论述与建议】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系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原有债务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义务人又重新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未依约履行的,则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系行使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的体现。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恢复了原本可以获得司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受领得到保护。义务人在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已经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再以时效经过为由抗辩,该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