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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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禁毒工作方针

一、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的提出与发展演变

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发展的纲领、指引禁毒工作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有一个随着对禁毒工作认识不断深入而发展变化的过程。1991年6月,在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是在禁毒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对当时我国禁毒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1999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的禁毒方针调整并确定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使其更加适应我国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形势。2004年5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中确定了全国禁毒工作要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的顺序作了调整。《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同时该方针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动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并且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总之,禁毒工作方针是符合我国禁毒工作的实际和毒品问题发展规律的。

二、我国禁毒工作方针的内涵

(一)预防为主

由于毒品具有的成瘾性特点,因此吸毒人员对毒品的稳定需求导致了毒品问题的蔓延及不断恶化。这样,减少对毒品的需求就是遏制毒品蔓延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和减少新滋生吸毒人员则是减少毒品需求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事实证明收效甚微,戒毒人员戒毒治疗后的复吸率居高不下。在这种背景下,必须转变工作理念,将预防工作放在禁毒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这就是说,坚持预防为主才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

坚持预防为主,就是要按照《禁毒法》第二章的要求切实抓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即通过各种途径,介绍毒品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政策与法律,提高全民认知毒品、拒绝毒品、防范毒品的能力,鼓励公众参与禁毒斗争,从而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品侵袭的有效防御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就是要按照《禁毒法》第三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对毒品的管制工作,通过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严格管制,防止毒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的生产和供应。坚持预防为主,就是要按照《禁毒法》第五章的要求,做好对外援助工作,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从种植根源上遏制、消灭毒品。

(二)综合治理

毒品问题之所以是世界难题,就是因为其发生、发展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原因,受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影响。一方面,毒品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种因素影响;另一方面,毒品问题往往与其他社会问题,如犯罪问题、黑社会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民族问题、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甚至国家安全等问题等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再加上毒品本身具有的成瘾性的特点,就使毒品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因此,针对毒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做好禁毒工作,就必然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分析毒品问题发生的根源性原因,掌握毒品问题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方针的第一层涵义,是指治理毒品问题的责任主体是综合性的。禁毒工作涉及的领域广泛,牵涉的部门多,这就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合作交流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高效地开展禁毒工作。综合治理方针的第二层涵义是指对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规则体系是多元化的。毒品问题复杂多面,在禁毒工作中,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毒品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置规则是科学、合理的应对之策。如前所言,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和《戒毒条例》等系统地应对、解决毒品问题的法律体系,为禁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综合治理方针的第三层涵义是指对毒品问题治理的手段是多元化的。针对吸毒问题蔓延的严峻趋势采取多途径、针对性、全民性、常态化的预防宣传教育,对易被滥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于被利用来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采取生产、运输、经营、销售、进出口等严格的管制,对涉毒违法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严重毒品犯罪给予严厉的刑事打击,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戒毒救治及康复回归等工作,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不同的手段解决毒品问题,这些手段不仅在各自制度框架内发挥效用,而且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使禁毒工作实现有机统一。

综合治理是建立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经验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对此,我们应当在禁毒工作中坚持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三)“四禁”并举

“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即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制造毒品、禁止贩运毒品和禁止吸食毒品。“四禁并举”是指禁毒工作必须全面开展,“四禁”工作一起抓。当然,这种“并举”不是平均用力,分散兵力,而是从当时、当地的毒情出发,根据禁毒工作全局的需要采取适当的对策。坚持“四禁并举”,是我国政府对于毒品问题采取严肃认真对待、科学处置态度的具体体现。吸毒、贩毒、种毒、制毒这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互有联系,相互刺激、互为因果,因此“四禁”工作也应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禁种、禁制、禁贩是从源头上和流通渠道上加强对毒品的管制,从而有效地遏制毒品的泛滥;而禁吸则致力于减轻毒品危害,减少新增吸毒人员,压缩毒品市场。只有“四禁”并举,才能有效遏制毒品问题的发展,才能截断贩运、吸食、制造、种植之间的联系,忽视哪一个环节,都将为毒品的泛滥留下缺口,从而使禁毒工作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