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从风险投资到杠杆收购(原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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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欧洲:采用一种成功的模式还是创造自己的模式

打造一个“欧洲的硅谷”一直是很多国家的梦想,这些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Lerner,2009)。尽管有公共政策推动这种模式,也有公共资金支持这些政策,但这个梦想一直未能实现。[1]欧盟(EU)的问世和泛欧市场的出现,使得欧洲进一步确信应采用国外的成功模式。但是,欧洲与美国和以色列背道而驰。文化在创新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利福尼亚州和以色列风险偏好型的人,无法与欧洲风险规避型的人相提并论。

这引发了两种可能的结论。一种结论是,欧洲可能不需要美国或以色列的“创业投资模式”。与以色列一样,欧洲在人才和空间方面拥有成本优势,而且它也在创新。根据“2016年创新晴雨表——欧盟商业创新趋势”报告(欧洲委员会,2016年;2019年发布了最新版本),在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2/3的欧盟公司至少引入了一项创新,40%引入了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或服务,34%引入了新的或显著改进的组织方法,33%引入了新的或显著改进的市场策略,30%引入了新的或显著改进的流程。

目前,欧洲创业投资行业的组织形式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当地的创业投资机构急切地想发掘机会。但是,这些基金只在本国范围内设立和投资。这可能引发欧盟范围内的创业投资高效配置问题。鉴于创业投资在国家增长中的作用,这种分配对促进今后15~20年的经济增长十分重要。

另一种结论是,欧洲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泛欧洲创业投资行业。这一点仍有待仔细论证。如果是这样的话,欧盟必须将四个具体的地方特色转化为有竞争力的资产,就像以色列为本国所做的那样。

第一个特点是,其人口的风险厌恶不同于美国和以色列。这会导致几种后果。其一,创业者一旦启动,初创公司的复原力可能会高于创业较多的国家。其二,欧洲创业者可能在国际价值链的不同部分进行创新,例如在企业对企业(B2B)的解决方案方面逐步进行创新。获得重大成功的往往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对顾客(B2C)公司,但是,这在国民经济总体创新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欧洲创业者,以及日本和韩国等不那么引人注目的创业者,本可以采取与当前经济环境更具共生关系的战略和商业模式,而不是试图“扰乱”市场,与以色列和美国的初创公司展开正面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需求可能大相径庭,需要的创业投资也较少。

第二个特点是,相比于美国,欧洲愿意接纳的创业移民较少,无法指望外国创业者的投靠。不过,欧洲可以依靠土生土长的创业者,他们也是一大群人才。尽管如此,美国的移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在引领该国在B2C方面的创新。

更重要的是第三个特点,即欧洲是一个分散的市场。尽管各国在努力创造一个一体化和协调的市场,但消费习惯、语言、法规、边界和文化限制了它们以简单的方式推出泛欧的产品和服务。但是,美国也有很多不同的州和地方法规,以色列也没有一个大的市场。因此,虽然缺乏一个真正的泛欧市场是一个限制因素,但它不能单独被视为欧洲与美国及以色列的主要区别。尽管如此,2016年的创新晴雨表指出,65%的受调查者提到,市场由成熟的竞争对手主导,这给创新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化造成了困难。报告还提到缺乏金融服务(58%)、符合法规和标准的成本及复杂性(57%)以及人力资源欠缺(49%),特别是缺少营销(28%)、技术(24%)和金融(22%)等技能的人才。

第四个特点是,缺乏行业方向。尽管已经制定了一些议程来促进特定的研究行业(地平线2020就是其中之一),但欧洲的产业政策仍然有限。欧洲公司提到公共支持的增加,特别是对员工进行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及营销方面的培训,因为这可能对公司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29%)。还有对获取或加强网络销售(26%)以及参加会议、交易洽谈会和展览会(24%)的公共支持。

这些欧洲特有的特征是根深蒂固的,没有简单的方法可以改变,以转换为外国的模式。因此,问题是:欧洲是否需要一个不同于今天的模式?如果需要,要实现什么目标?这个问题实际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它们愿意探索建立自己的创新创业投资模式,并承担代价高昂的失败风险(Lerner,2009)。

2.2.1 政府投入:法律变革、退税、基础设施和泛欧市场

与硅谷相比,欧洲的创业公司成本仍然相对较低,特别是考虑到基础设施和教育体系的质量-成本比等因素之后。人才和空间并不缺乏,且便宜得多。在欧洲,创业投资支持的初创公司很少进行IPO,并购出售(也被称为企业战略收购)是创业公司投资者的主要退出途径。因此,欧洲的初创公司似乎更具吸引力。

有限合伙结构的普遍采用

欧洲现代创业投资行业的兴起,源于采用相当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结构所带来的重大变化。英国有其本土(不列颠和苏格兰)版本的美国结构。法国通过设立风险共同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 à Risque,FCPR),后来又改为专业创业投资基金(Fonds Professionnel de Capital Investissement,FPCI),使这一结构适应当地的法律。瑞士和卢森堡也建立了自己的版本,后者设立了特别投资基金(Special Investment Fund,SIF)和限制性替代投资基金(Restrict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RAIF)。在西班牙,监管创业投资实体的法律承认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结构,允许“发行本公司一般类别以外的其他类别的股份,前提是其持有人获得的任何优惠待遇,以及获得这种待遇的条件在本公司的章程中得到充分反映”。[2]这样做的一个动机是,给本土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与离岸结构一样的优势。在很多方面,欧洲国家对资本利得制定了具体的税收政策以及明确的条款,以鼓励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投资机构。

尽管整个欧洲范围都采用了美国的最优法律实践(这在欧洲范围内是不同寻常的做法),但欧洲创业投资行业直到最近才成为私募股权的一个重要角色,能够吸引国际上的有限合伙人。其原因在于,直到2000年,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表现看起来远比欧洲的创业投资基金更有吸引力。2000年的股市崩盘,主要影响了IT初创公司,进而也影响了创业投资行业,并重新调整了两者的对比情况。欧洲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迅速积累了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的收益现在相当可观(见图2-1)。尽管如此,欧洲创业投资基金的募资额仍然只有美国基金的一小部分,这引发了一个反复提及的问题,即是否对欧洲经济可能造成有害的不平衡,或是否存在其他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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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美国与西欧在互联网泡沫破灭前后的创业投资基金业绩情况

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业绩按美元计,西欧创业投资基金的业绩按欧元计。基金按其设立的时间归类(年份)。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剑桥协会”数据。

泛欧统一市场的双重影响

欧盟经济和金融联盟的出现,不仅降低了欧洲本土公司进入更大市场的壁垒,同时也向那些在欧洲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开放了更大的市场。由于欧洲当地公司的成本比美国低,而且美国的初创公司更容易上市,美国快速成长的公司可以在非常有吸引力的条件下进入欧盟。雅虎、易贝(eBay)以及其他大型公司都在1997~2003年这一期间脱颖而出,并选择以这种方式进入欧盟。上述方法同样适用于创业投资,最早的泛欧创业投资机构均来自美国,它们主要集中在后期阶段的投资,比如美国国际数据集团风险投资(IDG Ventures)、标杆资本(Benchmark Capital,现在的Balderton)以及其他来自硅谷的著名普通合伙人。对于美国巨头而言,了解欧洲市场运作的一个方式是跟随欧洲本土机构,并发现有潜力的收购对象。

在这方面,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展示了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务实态度。在以色列,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为更大的美国市场带来创新;在欧洲,它是为了帮助当地公司征服邻国市场,并为潜在的美国买家提供一个发展平台。因此,如果有一种泛欧洲创业投资模式可供分析,那么它就是由那些愿意利用欧洲机会的外国投资者开发的。

培育“欧洲式”创业投资行业的国家努力

欧洲已经采取了大量的举措来打造一个可行的创业投资行业。每个国家都采纳了一些来自美国的想法,比如有限合伙制和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体系,以获得国家对初创公司的支持。这些举措难度很大,过程曲折且成本很高,最重要的是,它们基本上仍然是国家层面的行为。英国将自己标榜为欧洲市场的领导者,这主要归功于其很早就推出了创业投资工具,比如早在1994年就推出了3i。凭借这一点,再加上其金融中心的影响力、与美国类似的文化和语言以及创新的传统,英国成为设立私募股权机构的首选地点。区域性和泛欧杠杆收购基金管理人都将伦敦作为其总部的首选之地。随着英国退出欧盟,这一角色将需要重新评估,未来合作的条款仍有待明确界定。

法国试图探索自己的发展模式,将公共措施和半私募融资结合起来。法国于1955年创立了地区开发公司(SDR),旨在培育本土公司,并帮助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壮大。尽管这是一种耗资巨大的举措,且最终以失败告终,但为法国的创业投资人和杠杆收购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获得专业知识的机会,从而为独立基金的出现做好了准备(其中一些基金最初结合了欧洲和美国双边的结构,如索芬诺瓦合伙公司和安佰深法国)。

英国和法国甚至采取了更进一步的措施,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英国创建了创业投资信托(VCT),这是一种专门为投资初创公司而设立的信托基金,最终在有效启动时上市。法国设立了创新共同投资基金(FCPI)来投资初创公司,然后又推出了代理投资基金(FIP)投资于更为广泛领域的私有公司。就收益而言,这两种零售工具的成功与否还有待认真评估和对比,但是它们已经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这一新兴行业。这种吸引力的一个来源是,个体投资者在给这些基金投资时可以享受退税。

主要障碍是缺乏合适的证券交易所和统一的法律标准

欧洲没有可供有潜力的创业投资支持公司上市的参照性金融市场(类似于纳斯达克),因此,欧洲创业公司缺乏对投资者来说最有希望和最能获利的退出渠道。欧洲风险资本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状况与美国不同:初创公司规模较小,给市场带来的颠覆性创新较少,而更多的是渐进式创新,最终的退出途径主要是并购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投资者为帮助其投资的公司发展而投入的资金有限。实际上,要想实现高额的收益,初创公司必须具备很高的资本效率,并聚焦于有限的国内市场。这种做法扭曲了投资组合的结构和欧洲风险资本投资者的投资策略。

尽管欧盟的法律日益趋同,但每个国家的法律仍然是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因此,初创公司主要还是首先瞄准本国市场(见图2-2)。专利制度就是一个例子,这种制度在欧盟仍然昂贵且烦琐。[3]另外一个例子是《公司法》缺乏通用惯例,尽管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aea,SE)自2001年以来就已经正式存在,并逐渐被成员国采用。欧洲公司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在欧洲其他国家扩大销售时遇到问题,其中最大的挑战是语言和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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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公司的领先市场所处的位置

资料来源:2009年欧盟创新晴雨表。

由于欧洲有其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创新过程是共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差异的结果。很大一部分创新没有被统计出来,无法被明确识别到,特别是因为风险资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主要来自富裕家庭(家族办公室)、企业、公共财政(直接或间接地)和银行(直接或通过被动结构),尤其是基于人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除了独立的创业投资机构这一融资来源之外,不同国家的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也存在差异:瑞士是企业创业投资和家族办公室,法国是公共财政和企业,德国是银行和企业,意大利是家族办公室和人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国家是家族办公室和企业,西班牙是国家和地区公共部门和家族办公室等。

2.2.2 国家领军企业、信息技术和渐进式创新

在欧洲,大型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仍至关重要。它们的创新更多,尤其是如果它们规模更大,并且是企业集团中的一部分。企业巨头有分拆业务单元的传统,尤其是创新业务。大企业可能会产生一些很难在其内部获得发展的创新想法,原因可能在于这些想法不符合公司战略,或者它们太消耗资源。大企业会让这些创新团队走出自己的圈子,同时保留其在企业中的股份。

大企业可以直接投资初创公司,并将其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但这可能会对这些初创公司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原因有很多。首先,由大企业直接投资的初创公司可以被视为大企业本身的一部分,该企业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对与初创公司合作持谨慎态度。其次,一家初创公司可能会担心,如果该企业想进入这个市场,它会通过在初创公司的董事会中占有席位而获得不正当优势。最后,一个反对观点认为,大企业在管理初创公司时,可能会采取官僚主义和烦琐的报告流程,类似于对子公司和业务单元所采用的程序,不仅增加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初创公司的灵活性和敏捷性。

表2-1 “自2012年以来,你的企业推出了任何创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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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英国脱欧后,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译者注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5)。

因此,一些大企业设立了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以在创新领域保持立足点。企业创业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CVC)使得大企业可以投资初创公司,同时还能与它们保持一定距离。勒纳详细阐述了设立此类计划时面临的挑战,以及企业的动机,这些动机包括财务收益、接触新创意和新概念、战略联盟以及一旦这些初创公司得到证实,为未来收购创造机会(Lerner,2009)。

CVC仍然具有与企业直接投资相关的一些负面特征,特别是在声誉关联和报告要求方面,但有所弱化。初创公司接受CVC来为它们提供资金,还因为大企业是初创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关键客户,初创公司在欧盟市场获得公共订单很困难,这意味着它们要有3~5年的历史和盈利活动。尽管欧盟56%的大企业赢得了公共采购合同(见图2-3),但这些合同的价值在2009~2011年间仅占公共采购总额的39%(见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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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欧盟27国中小企业在公共合同中的份额(按合同数量计算,%)

注: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加总后可能不为100%。

资料来源:PWC,ICF GHK and Ecory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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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欧盟27国中小企业在公共合同中的份额(按合同累计金额计算,%)

资料来源:PWC,ICF GHK and Ecorys(2014)。

更糟糕的是,政府非常反对创新产品和服务,这种态度降低了初创公司去争取此类合同的兴趣(见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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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公共采购中的创新

资料来源:2009年欧盟创新晴雨表。

因此,大企业在这些公共采购中获得了最大份额(见图2-3和图2-4),与大企业合作可以为初创公司打开公共采购的大门;大企业通常也会设立在每一个重要的欧盟国家市场,这对小公司涉足海外市场很有帮助。在欧盟大陆市场开设分支机构很复杂,包括开设银行账户、开业、了解法律和税收制度以及当地企业和商业惯例等很多困难的事情。因此,与一家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在欧洲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在美国可能并不那么重要。

欧洲的初创公司必须适应各个国家以及整个欧盟的创新过程,创业公司设计的产品或服务要么是对企业巨头业务线的补充,要么是企业巨头的业务上游。这意味着不管怎样,创业公司将会和这些大企业活跃于相同的行业领域,比如瑞士的生物医药、法国的基础设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移动通信、英国的服务业。

信息技术领域的工业革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述格局。欧洲现在受益于高质量的电信基础设施,“信息时代”的到来为那些愿意在自己国家开展业务的初创公司打开了大门,尽管它们在该行业缺乏传统和经验。原因在于信息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公司内部和公司之间的黏合剂。罗杰·麦克纳米(Roger McNamee)对这种观点做了概括(AlwaysOn,2005):

20世纪90年代的特征是出现了三次巨大的应用浪潮,发达国家的每家企业都同时经历了……我们正处于巨大的浪潮之间,下一个巨大的机会是企业网络服务,这需要创造最佳实践……人们甚至还不懂业务流程是什么,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花费资金在自主研发上,而不是买现成的。由此,这些资金被分散,有了广泛的用途。

这为欧洲的创业公司开辟了一个广阔的视野,因为突然之间,公司的规模并不是那么重要了,相反,重要的是一家公司是否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和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事实上,信息技术革命的影响因行业而异。像旅游业这样的信息密集型行业,已经完全被重新定义,航空公司的数据显示,90%的机票预定现在是在网上完成的。然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受到什么影响,但可能成为下一波企业和消费者信息技术趋势的目标。普及性、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业务流程自动化的需求,可能会使信息技术在整个经济中进一步普及,从而在传统行业创造新的机会,同时使信息技术满足这些行业的需求。欧洲的风险资本将在投资机会的挑战性评估中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行业之间的差别将会越来越模糊,企业巨头正在制定行动方针来适应这种变化。创业投资人的困难在于,为那些能够提供必需产品和服务的创业公司提供融资,同时超越利基市场,以适应这一变化。

欧洲在很多行业已经确立了领导地位,比如汽车和运输、航空航天和国防以及医疗健康(见图2-6和图2-7)。这些都是创新密集型产业,但研发的产出往往不太能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这些产业对创业投资的需求也较少,因而导致了一种普遍的误解,即欧洲“落后”了,美国比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都强。事实上,就创新而言,中国仍然是比较弱小的国家(见图2-7和图2-8)。虽然美国在信息通信技术(ICT)研发方面的支出确实超过了其他国家(见图2-6),但其他行业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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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按行业和主要国家/地区的2500家代表公司的研发投入(十亿欧元)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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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主要国家/地区按行业领域的研发所占比例(代表公司数量,研发金额)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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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2007~2016年主要国家/地区的研发比例变化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7)。

欧洲在运输、能源和医疗健康等各种劳动密集型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这些行业愿意整合信息技术、组织生产虚拟化,让自己与竞争对手有所差异,并为客户提供创新产品。它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在于渐进式创新,这种创新可以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紧跟国家领军企业的发展步伐。尽管不太明显,但渐进式创新是常规和长期经济增长的源泉。这种渐进式创新的能力,可以解释为什么欧洲在创新领域赶上了美国。与欧盟相比,美国公司在2012~2015年间不太可能推出新的或显著改进的服务(32%对45%,见图2-9)。商品(23%对42%,见图2-10)、流程(17%对32%)、组织方法(26%对38%)和营销策略(26%对36%)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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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2012年1月以来,你们公司推出过新的或显著改进的服务吗?”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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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2012年1月以来,你们公司推出过新商品或显著改进的商品吗?”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5)。

因此,美国和欧洲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收益状况不尽相同。美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目标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实现部分投资收益,因此只关注少数初创公司,但欧洲创业投资机构的目标是以更稳健的速度培育更多的初创公司,并尽量避免失败。

2.2.3 挑战

在很多方面,欧洲在创业投资市场的专业化上已经达到了第一层级的成熟度。但是,不同市场的发展水平还存在差异。英国、法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最发达,拥有众多活跃的创业投资机构,而其他市场较为落后(见图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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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创业投资在GDP中的占比(按投资组合公司的地域)

注:其他中东欧国家包括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经济展望数据库(GDP)、欧洲防务集团(EDC)、Invest Europe(2018)。

因此,当前面临的挑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提供一种途径,让落后市场能赶上发达市场;二是要开发出一个欧洲的平台,以获得在某些行业的竞争优势和领导地位。

2.2.3.1 分割的市场:障碍还是资产

打造一个活跃的欧洲创业投资行业,特别是针对种子期和后期融资,意味着减少后期参与的障碍,使得泛欧领军企业的成本能够与美国领军企业相当。至于种子期投资,就必须依靠国家(甚至是地方)的举措,因为它们最接近需求,但需要控制资金成本,特别是在涉及公共融资的时候。

然而,分割的市场也可以成为一种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公司可以通过国家壁垒(语言、法律等)在竞争中受到保护,并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那些能够开拓欧洲市场的公司具备实力,并证明了它们在逆境中发展的能力。对于产品或服务适应不同消费者需求的能力而言,分割的市场也是一种检验方式。创业投资人的困难来自创业公司不同阶段的融资。美国公司的融资是线性的,在每轮融资中,融资规模会增加,公司的估值也会提高,但欧洲的情况却不同。国有企业被认为遵循相同的趋势,但没有那么成功。未来的泛欧公司或国际化公司需要第二轮融资。这通常会延长初始投资者的持有期(种子期和早期轮次的融资),并稀释其所有权(从而降低财务收益)。

从很多方面来说,真正的欧洲创业投资市场的出现,将会与活跃的直接二级市场联系在一起。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成熟度时,应该允许国内投资者退出,以保持创业投资价值链的活力,且不妨碍投资组合公司的发展。过早进入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在成长和取得预期结果方面遇到了困难。允许早期投资者退出,同时在私有的状态下继续扩大公司的规模,是欧洲有能力挑战美国的重要一步。

2.2.3.2 强风险厌恶

大家对欧洲的通常看法,是认为那里缺乏美国特有的创业精神。戴维·兰德斯指出,各国“可以建立尽可能多的孵化器,但如果像芬兰那样只有3%的人口想成为创业者,就很难创造创业经济”(The Economist,2009)。但是,情况可能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

根据欧盟排名,芬兰在欧盟有利于创新的国家中排名前五(见图2-12)。芬兰政府当局也为此创建了适合本国居民的环境:芬兰受益于欧洲最先进的创业环境(见图2-13)。如果不考虑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对每个国家不加区别地采用创业活力水平作为标准来分析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功(如芬兰),可能会让人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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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截至2017年相对于2010年的欧盟的情况)

注:A表示“创新领导者”,C是“强创新者”,B是“中等创新者”,D是“普通创新者”。“欧盟平均值”是E。

资料来源:2018年欧洲创新记分牌(网络互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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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 机会驱动型创业精神(截至2017年相对于2010年的欧盟的情况)

注:A表示“创新领导者”,B是“强创新者”,C是“中等创新者”,D是“普通创新者”。“欧盟平均值”是E。

资料来源:2018年欧洲创新记分牌(网络互动工具)。

换句话说,不同国家关于创业成功的概念可能千差万别,就像私募股权投资策略的类型一样(见表2-2)。这并不是说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相比更厌恶风险,而是说这个国家的居民不愿意承担某些风险,却更愿意承担另外一些风险。正如前面提到的,在欧洲大陆,企业创业投资和国家领军企业(如芬兰的诺基亚)的作用,决定了创业者与其特权合作伙伴共生发展的能力。市场的规模也限制了成长:像美国这样的快速成功,不太可能发生在只有几百万人口的经济体中。

表2-2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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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欧洲的创业者可能不想为了出售他们的公司而推动公司快速发展,而是希望公司更慢、更持久地成长,并传给下一代。这意味着公司的所有者-经理人将会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为公司设定一条可持续增长的路径,而在美国,更常见的是所有者-经理人将控制权交给外部经理人,并最终将公司出售(可能是为了去创建另外一家公司)。因此,连续创业者在美国比在欧洲更为常见,根据阿克塞尔森和马丁诺维奇(Axelson & Martinovic,2015)的数据,美国连续创业者的比例是35%,欧洲是15%,这解释了欧洲与美国之间的表现差异。他们的研究特别适用于创业投资支持的初创公司。我们应当对由此推断出更广泛的结论保持谨慎。

事实上,即便连续创业者是特定经济体里初创公司实现成功的一个因素,那也不一定是公司业绩出色的唯一原因。第一,创立一家公司的成功(或失败),可能并不能给创建另一家公司积累有用的经验。原因在于,每家创业公司都与之前的公司不同(创建公司的环境也不同),并且在较小的地域市场复制技能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二,拥有一个长期经营的所有者-经理人对公司来说可能更有积极作用:决策更注重长期影响,这种团队将在长期创造比短期更多的价值。

连续创业意味着所有者-经理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5~7年)后会离开公司,这就是说美国的创业公司必须承担招聘、机会和变动等方面的成本,这也意味着,美国初创公司在高管的不确定性方面比欧洲公司承受更高的风险。由于创始团队长期留在公司,欧洲公司不需要承担上述成本,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肯定会更成功。

2.2.3.3 缺少移民

教育体系可能是差异的一部分。美国的教育体系注重实用知识和专业化,而欧洲的教育体系为个人提供更广的背景和自我学习能力。这有助于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对不可预料的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并应对能力不足的情况(尤其是欧洲人口的流动性较低)。

教育体系也在经济与创业环境中制造了一定的黏性。如果他们的教育使其确信,在创业之初不具备所需的一些特定要素,他们就不太可能获得成功,那么个体就不太容易被吸引去创业。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全面的能力也是一个制约因素:欧洲创业者能够预见障碍,并在心理上把它们联系起来。但是,欧洲创业者的这种文化和教育背景,可以帮助他们的公司更好地适应环境、融入环境,并参与其中。

如果欧洲想要提高其颠覆性创新的能力,超越日常的心理、文化和社会障碍,就必须改变其移民政策,并向潜在创业者开放边境。2009年,美国52%的初创公司由移民创立,这一数字在10年前还仅有15%(The Economist,2009)。2016年,这一比例为30%,而1996年为13.3%(Fairlie,Morelix & Tareque,2017)。一个特定国家的移民政策不仅表明其从外来人口的涌入中获益的意愿,而且也表明它准备接纳他们,并促进他们的发展。同时,这也给了外来人口一个信号,即国家准备给弱势群体一个机会,这反过来可能会引发一些竞争和成功的动力,尽管他们缺乏初始资产。根据《2018年全球创业生态系统报告》(Startup Genome,2018),全球20%的科技初创公司的创始人是移民,而移民约占全球人口的4%。

移民与教育息息相关。因为美国的大学受到高度认可,所以外国人想从那里毕业并在美国创业,以便充分利用他们的知识和个人经验。外国人会弥补本土知识的不足,移民也不怕失败。因此,欧洲必须增强其吸引力,或许可以设定一个不同的侧重点。欧洲可以促进其公共研究,并根据候选人的能力进行公平的选择,而不是基于他们的资金情况,或在语言和资格考试中取得的成功。在很多方面,移民都梦想着实现“美国梦”,他们工作更为努力,同时也承担更大的风险。

2.2.3.4 欧洲的下一个创新源是什么

公共研究和私人研究决定着欧洲创业投资的成功。大学研究经费的经常性匮乏,通常被认为是缺乏新创意和创业公司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所谓的经费匮乏基本上是一个普遍持有的错误想法。一个国家投资于研发的金额似乎不是主要问题,因为有些欧洲国家在研发上投入的金额处于领先地位(见图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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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4 国民经济中研发总量的比例

资料来源:2008年欧洲创新综合报告。

事实上,最重要的因素是创新是如何产生的,更重要的是,创新是如何在整体经济中扩散的。对于通过创新实现增长的经济体来说,重要的是技术转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需要转换机制转化为创新产品和服务,创业投资是其中之一,它使得创业者能够为商业经济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创业投资跟实验室与项目团队之间的其他中介相结合,比如大学里的技术转让部门,以及跟项目团队与初创公司之间的中介相结合,比如孵化器和加速器。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欧洲的公共研究仍然缺乏系统的技术转让方法,而且这些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定制的、分散的。有些国家正处于领先地位,比如德国的弗劳恩霍夫协会(Fraunhofer Society)和法国的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Recherche en Informatique et en Automatique,INRIA)。再加上相对缺乏对风险的偏好,这种方法使欧洲在创新方面具有未开发的潜力。

而且,欧洲的大学缺少能够聚集大量科学家和创业投资的领导者。每个国家都在复制与邻国相同的体系,但协同效应有限。在欧洲委员会及其方案的支持下,欧洲的大学研究合作正在改善,但任何特定学科都没有明确独特的能力中心。

对欧洲而言,大学格局的这种分化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因为下一波的创新源于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的融合、纳米技术与其他行业的融合、新材料与其他行业的融合。打造跨学科团队,不仅是学术所需,也是实际需要,以利用共同的校园设施来建立项目团队并开展前瞻性项目。

因此,欧洲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无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创新。欧洲每年授予的专利数量(见图2-15)比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多,而每个国家的贡献度各不相同。大学开发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谁有权从创新中收益,必须非常明确,特别是有助于创业者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在这方面,如果团队来自一个有明确参与领域的机构,并且只属于一个类别,则从大学分拆出来后会比较容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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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5 根据发明人居住地的专利的数量(按专利优先权年份排列)

注:所有专利都在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局(USPTO)和日本专利局(JPO)申请。

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19年专利数据库。

这些专利的相对创新程度及专利的利用情况仍有待分析。第一个指标可以是这些专利从国外获得的收入(见图2-16)。瑞士和荷兰是例外,但仍可以看到有些国家在将创新转化为创业公司方面的能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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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6 2006~2013年特许和专利的国外收入(占GDP的百分比)

注:临时的:2011~2013年(欧盟28国);2013年(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爱尔兰、法国、克罗地亚、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挪威、黑山、马其顿);2011~2013年(希腊);2012年、2013年(西班牙)。

可能的异常值:2013年(德国、荷兰)。

参考年份的例外:2012年(荷兰、冰岛、瑞士)。

参考期的例外:2006~2012年(荷兰、瑞士);2009~2013年(捷克);2008~2013年(罗马尼亚)。

无法获得数据: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土耳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色列、法罗群岛、摩尔多瓦、乌克兰。

(:)=数据缺失。

资料来源:2016年欧洲统计局的监控手册。

因此,欧洲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渐进式的、B2B类型的,并且比较集中。这可能就是欧洲不一定能出现大型B2C类型的信息技术公司的原因。欧洲也出现了自己的大公司,比如爱思普(SAP)、诺基亚、爱立信、达索系统(Dassault Systems)和Sabre,但这些公司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颇特女士(Net-a-Porter)、声田(Spotify)和Skype(现在是微软的一部分)等公司,但基本上,重点仍然是企业类客户所采用的深度技术。


[1]勒纳在第9章提供了一个可行公共计划的推荐清单,这可能是私募股权公共计划“准则”的最好示范(Lerner,2009)。

[2]2014年11月12日第22/2014号法律第26.5条,(与其他条款一起)对创业投资实体进行监管。

[3]然而,从2012年开始,这一体系显著地向泛欧专利制度的方向发展。尽管细节仍在探讨之中,但是由于欧盟内部对专利的相互承认,以及将有效语言缩减为三种,欧洲专利保护的成本可能会从36 000欧元下降到5000欧元(Barker,A.,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