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论观念或信念的本性
一个对象的观念是对于这个对象的信念的一个必需的部分,但并不是它的全部。我们可以想象许多我们并不相信它们的事物。因此,为了比较充分地发现信念的本性,或者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的性质,我们可以衡量下面的一些考虑。
显然,根据原因或结果而进行的一切推理都归结到关于事实的结论,即关于一些对象的存在或是它们的性质的存在的结论。同样显然的是:存在观念和任何对象的观念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当我们单纯地想象一个对象之后再来想象它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或改变我们的最初观念。例如,当我们肯定说上帝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只是照人们向我们描写的样子形成那样一个存在者的观念;我们并不是通过一个特殊观念来想象归属于他的那种存在,并把这个特殊观念加到他的其他性质的观念上,而且还可以把这个特殊观念和那些性质的观念分离开、区别开。不过我还要更进一步。我还不满足于说,任何对象的存在概念对于这个对象的单纯概念并没有任何增加,而且还主张,对于存在的信念也并不以新的观念加到组成那个对象观念的一些观念。当我想到上帝的时候,当我想到他是存在的时候,当我相信他是存在的时候,我的上帝观念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是一个对象的存在的单纯概念和对它的信念之间既然确有一个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既然不存在于我们 所想像的那个观念的一些部分或它的组成中间,所以我们就可以断言,那个差异必然存在于我们想象它的方式(manner)中间。
假如我面前有一个人提出了我所不同意的一些命题,说恺撒死在他的床上,说银比铅较易熔化,或说水银比金为重;那么显然,我虽然不相信,仍然可以清楚地理解他的意思,而形成他所形成的全部观念。我的想象也和他的想象一样,赋有相同的能力;他能够想象的任何观念,我也都能够想象;他所能结合的任何观念,我也都能结合。因此,我就要问,在信和不信命题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在被直观或理证所证明的各种命题方面,比较容易回答这个问题。在那种情形下,同意那个命题的人不但依照那个命题想象那些观念,并且必然被决定在那个特定方式下来想象那些观念,不论是直接地想象,或是以其他观念作为媒介。一切谬误的东西都是不可理解的;想象也不能违反了理证来设想任何事物。但是,由于根据因果的推理和关于事实的推理中,没有这种绝对必然性,而且想象可以自由地设想问题的两面,所以我仍然要问,不信和信念的差别在哪里呢?因为在信和不信这两种情形下去想象观念,同样地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如果有人答复说:一个不同意你所提出的命题的人,在和你以同一方式想象那个对象之后,立刻就可以按另一个不同的方式去想象它,并对那个对象构成一些不同的观念。这种答复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倒并非因为它含有任何谬误,而是因为它不曾发现全部真理。大家承认,在我们不同意任何人的一切场合下,我们总是设想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我们既然只能相信一个方面,那么显然的结论就是:那种信念必然使我们所同意的那种概念和我们所不同意的那种概念有所差别。我们可以在一百种不同方式下混合、结合、分离、混乱、改变我们的观念,可是若非有某种原则的出现,确定了这些不同情况中的一种,我们实际上并无任何信念;这个原则对于我们先前的观念既是显然没有什么增益,所以它只能改变我们想象它们的方式。
心灵的全部知觉共分两类,即印象和观念,两者的差别只在于它们不同的强烈和活泼程度。我们的观念是由我们的印象复现而来,并表象出印象的一切部分。如果你想在任何方式下改变一个特定对象的观念,你只能增加或减少它的强烈和活泼程度。如果你对观念作了任何其他的改变,那么它就表象另一个对象或印象了。这种情形就与在颜色方面的情形一样。一个特定的色调可以获得一个新的生动程度或明亮程度,而并无任何其他变化。当你作了任何其他的改变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同一的色调或颜色了。信念既然只改变我们想象任何对象的方式,所以它只能给予我们的观念一种附加的强烈和活泼程度。因此,一个意见或信念可以很精确地下定义为:和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的或联结着的一个生动的观念。 [6]
这便是使我们达到这个结论的那些论证的项目。当我们由其他对象的存在推断一个对象的存在时,必然永远有某种对象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作为我们推理的基础;因为心灵不能无止境地继续推论下去。理性永不能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对象的存在涵摄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因而当我们由一个对象的印象推移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念上时,我们不是由理性所决定,而是由习惯或联想原则所决定。不过信念并不止是一个单纯观念。它是形成一个观念的特殊方式:同一个观念既然只能随着它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变化而有所变化,所以总的来说,信念,依照前面的定义,乃是由于和一个现前印象相关而被产生出的一个生动的观念。
〔形成关于任何事实的信念的这种心灵作用,似乎从来是哲学中最大的神秘之一;虽然任何人甚至都不曾猜想到、说明这种神秘有任何困难。就我来说,我必须承认,我在这点上发现了一个极大的困难;并且即当我自以为完全理解了这个题目时,我也找不出词语来表达我的意思。我借着一个我认为是很明显的归纳过程断言,一个意见或信念只是一个观念,这个观念与虚构不同之处不在于它的本性,或是它的各部分的秩序,而在于它被想象的方式。但是当我要说明这种方式的时候,我几乎找不出任何完全符合这个情况的词语,而不得不求助于每个人的感觉,使他对于心灵的这种作用有一个完善的概念。一个被同意的观念在感觉起来和想象单独所提供于我们的一个虚构的观念是有差别的。我将把这个不同的感觉称为一种较强的力量、活泼性、坚定性、稳固性或稳定性,力图加以说明。这一批词语似乎十分没有哲学意味,我只是想用了它们表示那种使实在的事物较之虚构更为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的心灵作用,这种作用使实在的事物在思想中较有分量,使它们对情感和想象发生一种较大的影响。我们只要同意事情本身,那么关于词语便不必争辩。想象可以支配它的全部观念,可以在一切可能的方式下结合、混合并改变它们。它可以设想各个对象和它们的地点和时间的全部情景。它可以用某种方式按照对象的真正色彩把那些对象显现于我们之前,就像它们真正存在着一样。但是由于想象官能自身不能达到信念,所以这种信念就不在于我们观念的本性和秩序,而在于它们被想象的方式,并在于它们给心灵的感觉。我承认,这种感觉或想象方式是不可能完全加以说明的。我们可以使用表示与此近似的情形的词语。但是它的正确而恰当的名称是信念(belief),这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充分理解的一个名词。在哲学中我们也不能再前进一步而只能说、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某种东西,可以使判断的观念区别于想象的虚构。这种信念给予那些观念以较大的力量和影响,使它们显得较为重要,将它们灌注到心中,并使它们成为我们全部行动的支配原则。〕
这个定义也将被发现为与每个人的感觉和经验完全符合。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比空中楼阁的散漫幻想较为强烈、牢固而活泼,这是最明显不过的。如果一个人坐下来把一本书当作小说阅读,另一人把它当作一部真正历史阅读,他们显然都接受到同样的观念,并且也依照同样的次序;而且一个人的不信和另一个人的信念也并不妨碍他们对于他们所读的书作同样的解释。作者的文字在两人的心中产生了同样的观念,虽然他的证据对他们并没有同样的影响。后者对于一切事件有一种较为生动的概念。他比较深切地体会到人物的遭遇;他向自己表象出他们的行为、性格、友谊和敌意;他甚至对他们的面貌、神情和体态形成一个概念。至于前一个人既然不相信作者的证据,他对于所有这些情节就只有较为模糊而黯淡的概念;除了文体的优美和结构的巧妙以外,他从这本书得不到多大的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