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的第四维:财富的保值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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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方案:信托

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美国信托专家 斯科特(Scott)

信托(trust)诞生于英国,被认为是英国人对人类法律事业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信托诞生于普通法(Common Law)系,其基础是财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拆分。信托委托人享有财富所有权,而将财富的使用权委托给信托受托人,并由委托人制定财富分配的相关规则,令信托受益人享受财富之余同时受到约束。

中国内地的第一部《信托法》诞生于2001年,距今才20年时间,起步较晚。中国信托最健全的地区在香港,信托早年随英国人来到香港,距今已经有近180年历史。

内地现在比较流行的是“家族信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资产达到几十亿元才有必要去了解信托,然而在香港地区,信托已经相当普及。一般建议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士,就要配合使用信托作为传承工具。资料显示,在香港地区的200多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约有1/3的企业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控股。

内地信托和香港信托都叫“信托”,但是细看却有很多不同。第一,内地信托实行登记制,香港信托实行匿名制。所以,一般都说内地信托是理财工具,香港信托是传承工具。第二,内地信托有限期,香港信托无限期。所以,香港信托是绝佳的家族财富隐形传承工具。简言之,香港信托相对于内地信托是“升维”版本。本节以下介绍的信托,专指香港信托。

信托本质上是一套法律文件,不是资产。成立一份信托的手续并不复杂,可以由律师、银行或信托公司完成。信托的专业体现在成立信托后的“资产注入”过程。到底创富者应该将什么资产,以什么方案、什么比例、什么时候注入信托,是考验创富者与专业人士沟通的关键。

信托可以分为两种: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和备用信托(standby trust)。区别在于,前者自信托成立后立即启动并开始收取管理费,后者则在约定设置的启动日期启动信托后才收取管理费。信托成立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究竟成立生前信托还是备用信托。如果有立即要达成的理财目的(如税务规划),可以选择生前信托;如果只是为了财富传承,则可以选择备用信托。

前文提及,信托是持续性较好的遗产分配方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信托可以根据订立者的意愿,做永久性的规则设置。举几个在香港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案例——

有信托成立者特别重视孝道,于是规定每年清明和重阳,信托受益人都必须扫墓,还要拿着当天的报纸在墓地拍照,才能继续享受信托权益。还有信托成立者特别重视学业,于是规定拿一个博士学位可以获得1000万港元信托奖金,鼓励子孙刻苦读书。也有信托成立者特别希望家族血脉开枝散叶,于是规定家族成员生女儿、生儿子分别可以拿多少信托奖金。这些看似很私人的意愿,都可以在信托规则中持续且私密地执行下去。只要信托管理得当,便可永续,创富者的家族会按照其意愿发扬光大。

类似陈先生这样的新富阶层,可以说是必须设立信托的,而且在目前中国内地信托法尚未健全的阶段,笔者强烈建议他在香港地区设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