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宝库 耀世华章:陕西历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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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礼作乐

周公在实行宗法分封制的同时,还制礼作乐,使礼乐文明得以定型,从而建立起一种高度统一的社会统治秩序,架构了几千年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这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史书中所说“周尚文”,意为周人崇尚、重视文化,已经创造了丰富的精神文化。其精神文化的总汇即周公的制礼作乐。

“礼”是当时具有等级性的各类制度、规范的统称。周公所谓的“制礼”,就是要用“礼”的形式将既有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让社会保持稳定。所以,“礼”首先就是一种对等级的强化,或者说,是给高度强制的社会秩序披上一层温柔而合法的外衣。同时,“礼”还是一种政治待遇,周公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明确告诉人们,“礼”是只对上层(包括王室、诸侯和士大夫)起作用的,而“庶人”(即普通百姓)是不配得到的;反之,严酷的刑罚则只是针对庶人的。在礼制下,每个人的地位都固定下来,层级分明,壁垒森严,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谁也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是“僭礼”、谋反。为了让社会变得更温和一些,“礼制”中也包含很多必要的仪规程序,即礼节、礼貌、礼仪。将这些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使原来已经存在的各种民风民俗上升到统一的法规与伦理道德的范畴,“礼制”也因此具有了浓厚的伦理道德的色彩。在周人看来,“国之大事,唯祀与戎”,而“礼”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祭祀。由于祭祀是用以协调人与鬼神、人与自然关系的,所以,周公所制的“礼”同时又是实现“天人合一”理想的一种手段。“天人合一”是古代最理想的施政形式,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

周礼包罗万象,内容琐细繁杂,因此颇受后人的批评,但其仪文仪式中所蕴含的精义,却可让后世之人窥见周代文化进步的情形。而周公制礼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在伦理道德方面。随着沧桑岁月的变迁,“礼”所包含的等级含义、祭祀含义都发生改变或被弃之不用,但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含义却被后世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因为有了周公的“制礼”,所以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道德成熟度最高、最先建立行之有效的伦理道德法则的国家。后来的孔、孟对周公之“礼”加以补充、完善,又形成所谓“孔孟之道”。“孔孟之道”的核心就是“礼”与“仁”,它在中国能够流行两千年而不衰,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国在世界上被称为“礼仪之邦”,这些都是从周公的“制礼”开始的。后世儒家的十三部最神圣的经典中,有关“礼”的就有三部,俗称“三礼”,就是《周礼》《仪礼》《礼记》。

◎西周用鼎制度示意图

配合各种礼节、礼仪的音乐舞蹈统称为乐,它既是当时人们在进行各种活动时的真情流露,是最高的精神享受,也是当时文化艺术的总称。周公在“制礼”的同时所进行的“作乐”,主要是提升“乐”的地位,将“乐”正式纳入“礼”的范畴,将其变成一种政治与道德的规范与工具。

孔子有言:“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对于周人借鉴夏商两代文化而创立的礼乐文化,孔子不但表示了特别的赞叹和景仰,而且更以“克己复礼”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对周礼进行了改造和弘扬,使其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儒学的核心。周礼不仅影响了孔子的一生,也影响了周以后的整个中国历史和所有中国人。此外,由西周时期孕育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人本思想,到春秋时期“民为神主”的人本思想的萌芽,再到战国时期“惟人最灵”“人最为天下贵”人本思想的形成,无不展示了周文化宗法伦理文化的旺盛生命力。所有这些,无不表明了西安、陕西在中华文化中的主流和正统地位。

礼乐可以陶冶人的气质,去除生活中粗野放纵的行为,促进人类在精神生活方面的发展,是人类文化转进到创造高级文化的基础。后世对周公推崇备至,将他与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孔子等人同尊为圣人,除了景仰他赫赫的勋业与高尚的道德外,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制礼作乐的伟业对后世的深远影响。

◎柞钟

西周祭祀、朝聘、宴享时使用的打击乐器——编钟。1960年扶风县齐家村出土

与礼一样,刑罚也是维持统治的重要手段。早在夏代,我国就已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刑罚体系,后经历代发展完善,形成了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西周建立后,在继承夏商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总结商代“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后,把“德”“罚”相结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对完善西周法律制度,促进西周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如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区分过失与故意、疑罪从轻、正当防卫不为罪等,在当时世界立法史上留下了巨大的印迹,对我国后世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的法律,以刑法为主,另有一些单行的土地法规。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的《九刑》是西周的第一部成文刑书。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定的《吕刑》是继《九刑》之后的又一部比较成熟的成文刑书,《吕刑》对此前周代的刑罚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改革,如对五刑的名称、次序和条目做了较大的改动,并大大减少了死刑、宫刑等重罚条目。此外,《吕刑》中制定了不少周初法律不曾具备的、有利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司法原则和审判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在后世法典中大都被沿用,并以此为基础有所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讲,《吕刑》是早期中华法系的典型,很似今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雏形,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五刑是指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此外,还有鞭刑、流放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