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对投标人的口头答疑有效吗?
答:无效。所有的评审都将按照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修改纪要进行评审,若前后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次为准。答疑纪要与修改纪要均须签字盖章。
案例1-13
某次评标中,发现有大量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标,代理机构解释说,招标方的经办人曾在向投标人答疑时口头同意放宽项目经理条件,但考虑重新发出答疑纪要需要推迟开标,故未形成书面的答疑纪要,故评委只得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公示后,部分投标人向招标办公室投诉,评委仍维持原来的评标结论并由招标办公室转交投诉人。在本案例中,评委始终坚持评审原则,招标办公室则尊重了评委的意见。
案例1-14
某电站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成功完成过两个以上类似的建设项目。招标评审结果公布后,投标人甲投诉说获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乙只有一个类似的在建项目,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故招标人不得不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并据审查结果取消了投标人乙的中标资格。投标人乙提出自己是在征询招标人并获得其同意后才参加投标的,招标人怎能自食其言?招标管理机构也觉得投标人乙的提法有道理,并进行协调。投标人乙仍获得了中标资格。在本案例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口头认同投标人乙具备投标资格,这明显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其次,在资格审查与评标中,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让投标人乙获得中标资格;接着,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后,未坚持审查意见及处理结果;最后,招标管理机构没有按原则处理此次纠纷。
事实上,招标人即使在签订合同时仍有权以投标人乙不具备投标资格而否决评标结果;否则,对其他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就会造成不公,因为部分潜在投标人会因“须成功完成过两个以上类似的建设项目”的规定而放弃投标,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能以较低的投标报价参与竞争。如果投标人乙要坚持投标,应提出让招标人书面修改招标文件,以便自己具备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