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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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其基本点在于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分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制度两个方面。

1.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进一步明确,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接受定期进行的继续教育。

(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该项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以维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利益。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对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限等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都有明确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基本要求如下:

1)公司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级人员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要打印成文。

2)各级管理部门及各类人员均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及项目部应制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有记录。

3)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要求。在企业与业主、企业与项目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项目部与劳务队的承包合同中都应确定安全生产指标、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

4)项目部应为项目的主要工种印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6)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要合格。企业或项目部要根据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督促和要求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考核都要达到合格。各级管理人员也必须清楚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技术措施。

(3)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部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工程,如基坑支护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实施。特殊工程还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在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作业特点、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急救措施等情况向施工工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三方签字确认,并存档保存。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减少、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演练。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分包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8)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由相关人员进行査验。同时,做好防护用品和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工作。

(9)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延续性,保证安全信息的沟通而建立的一项规章制度。它要求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要求轮流值班,时刻了解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指工程项目部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除上述责任制度以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一些其他的安全责任制度,如宿舍和食堂安全责任制度、场容和场貌管理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