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水务志(1986-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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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蓟县水务志(1986—2010年)》(以下简称本志)是天津水务志系列丛书之一,本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修志,力争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记述地域范围是蓟县现行行政区域内的水利事业,对机构、人名、地名均按照记事年代当时的名称和称谓。本志凡简称市委、县委的均指其所在地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凡称政府均指当地人民政府。对蓟县水利事业有重大影响者及有关行业做适当记述。

三、本志为1998年10月出版的《蓟县水利志》的续志,上限1986年1月与前志衔接,下限断至2010年12月,为保持志书记述事物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可适当上溯或下延。

四、本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综合运用,以志文为主,采用章、节、目、子目体,“综述”“大事记”“附录”不列章、节。表序号排列为章号-节号-总序号,序号以全书为单位编排。

五、资料来源以水利部门各个时期的档案资料为主,外调材料、口碑资料为辅,本志中所用数字,均采用市统计局资料。表示水位、高程、水量及流量的数字保留两位小数,其他长度、面积、资金等为实际数字。

六、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以治水人物简介、人物表或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

七、本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及数字的使用均以国家规定的为准。文中所记地面高程均为大沽高程,其他高程均在志书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