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典型项目区实施方案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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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主要治理措施及要求

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水系沟通、清淤疏浚与清障、岸坡整治、堤防工程、生态修复及景观等工程。

1.2.4.1 水系沟通

水系沟通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措施沟通水系,使得水流畅通,改善水质和提高防洪排涝能力。要根据水系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条件、河道功能定位和水系布局,在有条件地方沟通河道,增强河道之间的水力联系,改善水动力条件。

(1)对存在水体淤滞、引排水河道卡口段、断头河等问题的河段,应通过拆除堰坝、拓宽河道卡口段、增大过水涵洞、新增引排水河河道、沟通断头河等措施,促进水体流动。

(2)扩挖或新开河道河底高程应与相沟通的河道河底高程相衔接。

(3)利用闸、坝等工程进行水系沟通的,应合理确定闸、坝高程及其调度原则。

(4)注重与土地利用规划、乡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尽量少占土地。

1.2.4.2 清淤疏浚与清障

清淤疏浚工程是指通过人工或者机械将河道内阻水的如淤泥、砂石、垃圾等清理出河道,以恢复或扩大过水断面,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增强水体流动性,改善水质等。

(1)对存在明显淤积的河道,通过分析河势变化以及实测断面情况,根据河道输水和防洪除涝要求,结合航运、水质改善、生态保护的要求,确定疏浚范围和规模,做到成片推进。

(2)对以除涝为主的河道,应根据两岸地面高程及排水要求,合理确定除涝水位线,并根据除涝流量相应确定河道清淤疏浚的纵横断面。

(3)疏浚后河底高程要与上级河道河底高程相衔接。

(4)应根据淤积的类型和疏浚的规模,合理选择清淤疏浚方式。

(5)对河道内影响防洪、航运、景观的障碍物,应提出清除方案。

(6)对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的滩地应尽量予以保留,有利于不同生物的栖息。

(7)应尽量采用环保型施工方式,妥善处理清淤的淤泥,防止对河道产生二次污染。

1.2.4.3 岸坡整治

岸坡整治工程包括岸线梳理、护岸修整、新建护岸、植物护坡等。一般可分为以结构加固为主类型、以生态修复为主类型、以营造景观为主类型、综合类型等。

(1)应根据河流和地形的自然特点以及生态的要求,合理确定河道岸线的走向,尽量维护河流的自然形态,避免裁弯取直、侵占河道。

(2)因地制宜的选择岸坡形式。可根据整治河道所在区域划分为生活区护岸与生产区护岸(流经村镇等人口聚居区域的河段划为生活区护岸,流经农田、林地等无人或少人居住的河段划为生产区护岸),并提出适宜的护岸形式。

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河段的堤岸,采取护坡护岸措施;对岸坡垃圾堆积、杂乱的河段,采取河岸整坡措施;对水土流失严重、有预留用地的堤岸,采取植物护坡措施;对人口聚居区域,应考虑护岸工程的亲水和便民。

(3)在选择岸坡形式和材料时,应充分利用当地原有材料,在满足结构及防冲安全的基础上,宜尽量选择生态护岸,满足环境美化、促进生物多样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要求。

1.2.4.4 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是对标准偏低的防洪堤采取防渗、加高、加宽等加固措施。

(1)合理确定堤防标准。堤防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合理确定,综合考虑现状与规划的人口、经济、用地性质等情况。

(2)加强堤防方案比选,选取安全、经济、合理的加固方案,并满足抗滑稳定、抗冲稳定、渗透稳定、沉降等要求。应重点考虑堤防的险工段,避免过度加固。

(3)新建堤防要进行充分论证,并符合相关规划,严禁占用水域和缩小河道断面。

(4)堤防加固要尽量保留原有植被。人口聚居区域,可因地制宜地适当设置亲水平台等设施。尽量体现堤线自然化、堤身断面富有变化、结构材料生态化,防止渠化硬化河道。

1.2.4.5 生态修复及景观

(1)应根据河流地形的自然特点,水生生物和动物的习性,维护河道的栖息地,合理布置河道平面和断面形态。

(2)为减轻内源污染,除了实施清淤措施外,对河道、湿地、坑塘等可因地制宜地通过放养菌种、水生动物,种植水生植物、人工水草,放置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改善河道水质,提高生物多样性。生物与植物物种应尽量选择本地物种,避免外来物种入侵。

(3)将河道治理和景观水文化建设相结合,注重河道自然景观的恢复,体现当地水文化特色,统筹考虑,统一设计。对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以及超标准部分的景观工程投资,不计入河道整治工程投资。

1.2.4.6 交叉建筑物

(1)对于水系沟通或改善亲水性需修建的堰、闸、坝等,应进行防洪影响分析,尽量降低顶面高程,避免阻水。

(2)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对阻水桥梁、堰、闸、坝等工程应依法予以拆除重建或扩孔处理。

(3)根据堤防、护岸现状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者适当新建部分建筑物。

1.2.4.7 其他措施

(1)根据河道功能定位和水质目标保护的要求,提出雨污分离、截污纳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面源污染控制等截污治污方案和措施,投资不列入河道整治工程投资。

(2)水源区内排污口应一律取缔。

(3)为保持县乡河道综合整治效果,可列入必要的清淤设备、保洁船、水面打捞等运行管理设备,投资不列入河道整治工程投资。

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自实施以来,部分完工项目已初见成效,治理河段恢复和改善了河道的生态功能,起到了“试点示范、树立样板”的作用,发挥了治理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