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设项目基本知识
1.3.1 建设项目概念
基本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工程项目。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都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一个建设单位在一个或几个建设区域内,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批准的总体设计和总概算书,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严格按基建程序实施的基本工程项目。一般指符合国家总体建设规划,能独立发挥生产功能或满足生活需要,其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建设任务。如工业建设中的一座工厂、一个矿山,民用建设中的一个居民区、一幢住宅、一所学校等均为一个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等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
(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约束条件有时间约束即有建设工期目标,资源约束即有投资总量目标,质量约束即一个建设项目都有预期的生产能力(如公路的通行能力)、技术水平(如使用功能的强度、平整度、抗滑能力等)或使用效益目标。
(3)需要遵循必要的建设程序和特定的建设过程。即一个建设项目从提出建设的设想、建议、方案选择、评估、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一直到竣工、投入使用,均有一个有序的全过程。
(4)按照特定的任务,具有一次性特点的组织形式。其表现是投资的一次性投入,建设地点的一次性固定,设计单一,施工单件。
(5)具有投资限额标准。即只有达到一定限额投资的才作为建设项目,不满限额标准的称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工程项目应满足的要求如下:
(1)技术上满足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
(2)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
(3)每一个单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所组成。
(4)在建设过程中,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在行政上统一管理。
2.建设项目的特点
(1)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每个项目都具有确定的目标,包括成果性目标和约束性目标。成果性目标是指对项目的功能性要求,也是项目的最终目标;约束性目标是指对项目的约束和限制,如时间、质量、投资等量化的条件。
(2)具有特定的对象。任何项目都具有具体的对象,它决定了项目的最基本特性,是项目分类的依据。
(3)一次性。项目都是具有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任务,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任务完成即告结束,所有项目没有重复。
(4)生命周期性。项目的一次性决定了项目具有明确的起止点,即任何项目都具有诞生、发展和结束的时间,也就是项目的生命周期。
(5)有特殊的组织和法律条件。项目的参与单位之间主要以合同作为纽带相互联系,并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权力和责任关系的依据。项目参与方之间在此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主要通过合同、法律和规范实现。
(6)涉及面广。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建设规划、计划、土地管理、银行、税务、法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交通、城管等诸多部门,因而项目组织者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
(7)作用和影响具有长期性。每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运行周期、投资回收周期都很长,因此其影响面大、作用时间长。
(8)环境因素制约多。每个建设项目都受建设地点的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多种环境因素的制约。
1.3.2 工程项目
所谓工程项目,是按照一个科学的程序,将一定量的投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决策和实施,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一次性建设任务。工程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相关的单位工程组成,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如建设一个企业、一个事业单位或一个独立工程等均可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不同的角度,工程项目可分为不同类别。
1.3.2.1 按照工程项目组成划分
1.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投资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是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工程项目有时可以仅包括一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包括多个单项工程。生产性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一般是指能独立生产的车间,包括厂房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对于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基本要求。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单项工程的构成,又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如工业厂房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等分别是单项工程中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单位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指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等划分的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例如,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又可细分为土方、基坑、地基、桩基础、地下防水等子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又可细分为混凝土结构,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轻钢结构,索膜结构,木结构,铝合金结构等子分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又可细分为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外墙防水、细部等子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又可细分为通信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会议系统与信息导航系统、专业应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计算机机房工程、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指将分部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例如,土方开挖、土方回填、钢筋、模板、混凝土、砖砌体、木门窗制作与安装、玻璃幕墙等工程。分项工程是工程项目施工生产活动的基础,也是计量工程用工用料和机械台班消耗的基本单元;同时,又是工程质量形成的直接过程,分项工程既有其作业活动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性。
1.3.2.2 按照建设性质划分
工程项目按照建设性质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2.扩建项目
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而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改建项目
改建项目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
4.迁建项目
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或处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需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5.恢复项目
恢复项目是指原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因自然灾难或战争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工程项目。这类工程项目,无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工程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5类,一个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工程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之前,其建设性质始终不变。
1.3.2.3 按照投资作用划分
工程项目按照投资作用可分为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
1.生产性项目
生产性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项目。
(2)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项目;地质普查、勘探建设项目等。
(4)商业建设项目: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项目。
2.非生产性项目
非生产性项目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办公用房,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
(2)居住建筑,指住宅、公寓、别墅等。
(3)公共建筑,指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项目。
(4)其他工程项目,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项目。
1.3.2.4 按照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机构及程序不尽相同。划分工程项目等级的原则如下: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划分。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以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的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进行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也会有所变化。
1.3.2.5 按照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
工程项目按照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可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1.竞争性项目
竞争性项目是指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商务办公楼、酒店、度假村、高档公寓等工程项目。其投资主体一般为企业,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
2.基础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支柱产业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这些工程项目。同时,还应广泛吸收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3.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直接经济回报的工程项目。公益性项目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
1.3.2.6 按照投资来源划分
工程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外也称为公共工程,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家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工程项目。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又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具有盈利性质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水利、电力、铁路等项目都属于经营性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行实现一条龙管理。
非运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项目。学校、医院以及各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楼等项目都属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施“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待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使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实现四分离。
2.非政府投资项目
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这类项目一般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一条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