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规划水资源论证实施情况
自2002年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来,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拓展水资源论证领域,尝试开展了一些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开发区等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探索工作。早期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对象往往仅是对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的论证,缺少对区域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的统筹考虑,本质上还是建设项目的论证。这些规划水资源论证成果虽囿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但这些探索性的工作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以后深入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2010年《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印发以后,流域机构和地方开始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例如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了三峡库区以上干流及主要支流沿江化工园区规划、武汉“1+8”城市圈规划水资源论证;珠江水利委员会开展了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四川省开展了南充经济开发区、阆中市工业园区、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内蒙古开展了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赤峰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江苏省先后选取盐城大丰港经济区、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各地力求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实践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有效模式,为全面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提供经验和示范。从2010—2015年,全国共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00多份,其中一半以上为园区类规划,还有一些是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到目前为止,七大流域机构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例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新疆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0号),要求各类产业聚集区必须进行论证,否则单一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河北省在《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十二五”期间,规划水资源论证不仅在地方迅速开展,在国家层面也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各部委的大力支持。2013年,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国家能源局明确将大型煤电基地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办资源〔2013〕234号),对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做出部署。随后,水利部对鄂尔多斯煤电基地、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陕北煤电基地、山西煤电基地等多个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审查。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新区设立审核办法》中明确提出新区设立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2014—2016年,水利部先后审查了13个国家级新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包括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吉林长春新区、哈尔滨新区、江西赣江新区、南宁五象新区、合肥滨湖新区等。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区总体方案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利部水资源司印发《关于征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资源规函〔2014〕46号),向全国征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的意见,近期也将正式印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规定: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水利部于2014年完成对《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近期,水利部正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体上看,规划水资源论证在全国各地迅速推进,而且在论证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较大的提高,规划水资源论证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通过近几年工作的稳步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初步建立,政策法规、行政管理、技术规范和队伍建设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