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产权经济学基本理论
产权经济学认为,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必须用产权来解决。交换的实质是一组权利的交换。所以交易物品的价值,也就取决于交易中所转手的产权的多寡或产权的“强度”。产权经济学的中心论题是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就对生产产生影响。产权经济学研究的中心论题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强迫产权的结构,以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运行的效率,改善资源配置,加快技术进步,增加经济福利,促进经济增长。
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
1)私人可以拥有什么样的资源(所有权的界定问题)。
2)所有权怎样建立(公共认可的占有关系)。
3)所有者如何合法地行使资源排他性权利(处置权、支配权、使用权)。
4)如何保护产权和补偿对产权的侵犯。
2.1.1 产权
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产权历来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含义日益宽泛,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包括:
1)占有权:拥有财产的权利。
2)使用权: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
3)收益权:在不损坏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获得的各种利益。
4)决策权: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
5)转让权: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出租或出售。
决策权和转让权可以统称为“处置权”。这些权力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范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的,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产权的构成要素是作为主体的人(所有者)、作为客体的物或其他对象。
产权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1)私有产权: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但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它也可以多人所有,如地主和佃农分别拥有土地的部分权利。关键是每个人拥有的权利不重叠,个人对其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是私人做出的。
2)公共产权: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利时,不排除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即财权是共享的。其权利在成员中不可分,不具备排他性,是完全重合的。公共物品一般置于公共产权。
3)集体产权:也可称为“俱乐部产权”。对于社团产权来讲,一个人如何行使权利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如果一种产权是集体的,则关于资源使用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必须由集体按一定的程序做出——如股份公司。不满意可以“用脚表决”。
产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属性:
1)明确性:产权体现的是资产归谁所有,及归谁支配运营这样一组经济的法律关系。
2)排他性:指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产权界定越清晰,产权的排他性越强。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排他成本的存在,只有当其低于排他的可能性收入时,排他才是必要的。
3)约束性:产权界定确认了产权主体的利益边界(否则将导致产权纠纷),将产权限定在一定的数量、时间、空间的限度内,如果产权主体侵权或越权必须为此承担代价。
4)可交易性: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让渡,可根据不同的方式分为整体交易(产权空间或属性可分或不可分)和部分交易(产权可分)、永久性交易(时间可分或不可分)与短期性交易(时间可分)。可交易性事保护产权的重要手段。
5)可分解性: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如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分解并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产权的分解的合并都是产权配置的手段,其中产权的分解为产权的配置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6)激励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若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与保护,则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有了保证。
7)资源配置性:产权的变动会改变资源的配置格局,甚至影响和变更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
8)外部性内部化:产权界定后,经济活动的成本都将由活动主体自己承担,在权衡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2.1.2 产权制度
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权及其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①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个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的历史;②建立可转让性的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转让是与社会分工、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③与各种组织形式创新联系在一起的产权制度,如股份公司制度的建立使产权的分割、转让、交易等更加容易,从而使产权制度效率不断提高。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诺斯(D.North)为代表的新经济学史派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从纵横两个方面,为我们描述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演进,得出了“产权明晰是社会发展的制度前提”的结论。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的、专一的、安全的、可转移的和可实行的涵盖所有资源、产品和服务的产权。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和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
当经济学家说到资源配置时,他们实际上是说产权在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分配。市场交易是交易主体产权的交易,其前提是交易主体必须对所交易的物品拥有明确的产权,在此基础上,交易主体之间相互交换产权。如果所交易的物品或资源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想要获得该资源的个人就不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租赁或购买该资源。
2.1.3 科斯定理和庇古税
(1)科斯第一定理(Coase TheoremⅠ)。
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做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2)科斯第二定理(Coase TheoremⅡ)。
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到权利的最终配置。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在于揭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即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交易费用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唯一标准。推而广之,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
(3)科斯第三定理(Coase TheoremⅢ)。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
科斯第一、第二定理是建立在产权初始界定清晰的假设之上,科斯第三定理则放宽了这一假定,指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是: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
(4)“庇古税”方案。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庇古税隐含的产权界定前提是:环境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所有产权都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