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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普查对象基本情况
一、各地区水利普查对象基本情况
1-1-1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注 1.由于同一河流流经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省湖泊存在重复统计,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数加总大于同标准河流、湖泊的合计数。本表合计数为剔重后的数据。
2.本书中50km2(100km2,1000km2,10000km2)及以上河流,指流域面积50km2(100km2,1000km2,10000km2)及以上河流;1km2(10km2)及以上湖泊,指常年水面面积 1km2(10km2)及以上湖泊。
1-1-2 水利工程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① 指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
1-1-2(续) 水利工程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① 指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
② 指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
1-1-3 河湖开发治理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① 指农业取水量0.2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的其他用途取水口。
② 指入河湖废污水量300t/d及以上或10万t/a及以上的排污口。
1-1-4 水土保持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1-1-5 行业能力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① 指从事乡镇一级水利综合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包括乡镇水利站、乡镇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所、乡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乡镇水利水产林果农技站、乡镇水利工作站,以及具备一定水利管理职能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
1-1-6 灌区与地下水取水井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
① 指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灌区。